企业住所证明(无偿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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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兹证明安徽XX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位于郎溪县城西北角,西港路以东,碧河路以南,桑园路以西,胥河路以北,占地488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110平方米,该处营业场所归我单位所有,属工业性质,目前未办理房产证,现无偿提供给安徽xx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使用。

特此证明。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证明

兹证明安迈(安徽)汽车流通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梅村路1号,占地2058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400平方米,该处房屋归安徽中鼎金亚汽车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属厂房屋,目前未办理房产证,现租赁给安迈(安徽)汽车流通系统有限公司作为住所使用。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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