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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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分

作者:李建桥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8期

摘 要:情势变更原则又被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而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严重不公,进而给其中一方变更、终止合同的合理制度。通常来讲,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理。商业风险,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中因经营原因而应该承担的正常出现的损失。商业风险存在的独特价值:商业风险与利润并存。情势变更的规定具有抽象性,在日常商事环境中可能会与商业风险相混淆,需要对其进行解释。

关键词: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合同纠纷;交易秩序;交易环境

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要判断一些重大客观变化是属于“情势变更”抑或属于“商业风险”,进而对变化做出不同的认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商业风险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现实中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我们可以看到,物价的降浮,币值、汇率的涨落,市场的兴衰等都可能成为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原因。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商业风险的原因可能与情势变更的原因相同,但两者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如果被认定为商业风险,按照风险自负的原则,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而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则意味着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风险由对方承担或者双方分担。

司法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有可能以正常的商业风险作为情势变更的理由,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可能导致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因此,如何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是不同的:

(1)两者性质不同。情势变更属于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于此类。

(2)对两者是否能预见不同。也就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许多国家法律对于情势变更原则都有“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这一要件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也强调了在订立合同时情势的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当事人在签约时无法龙源期刊网

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根本不可能预见,即情势的变更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无法推测其可能发生。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当事人虽未预见,但情势变更的发生在客观上是可以预见的,那么应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而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例如,当事人参与股票交易,这被公认是有高度风险的交易,即使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完全意识到交易的风险,也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两者是否可归责不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当事人尽了最大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因此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故此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当事人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将会发生商业风险,但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不会发生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是愿以此作为谋利的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故商业风险有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认识错误,如不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不了解市场行情、不充分掌握市场经济信息、一味投机冒险或在生产经营的商品掺杂使假而被媒体曝光等。

(4)两者的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不可逾越的客观障碍,在客观上会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利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而在商业风险中,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及履行合同费用的增加、利润的减少或并非重大的一般性亏损。两者后果的不同是由合同的基础和客观情况是否发生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化决定的,这是界定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关键因素,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重视的。我们还应注意客观情况变化的发生是否使原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在情势变更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商业风险是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因此,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不会产生显失公平。

此外,在实践中不能单纯从市场价格的涨落判断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价格的涨落是引起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的原因之一。有人认为,若价格正常浮动,属商业风险;若价格暴跌,则属情势变更。当“价格涨落幅度超过平均利润,即被认为是难以预见的暴跌”。以是否超过平均利润作为标准来判断、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可能会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易于操作,但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可能会造成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这对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是极为不利的。其實,对于情势变更或者商业风险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察,审慎得出结论。有的场合涨价很多可能属于商业风险,而有的场合,价格在别人看来虽是不太剧烈的波动,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构成致命的打击,则不妨认定为情势变更。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虽然不易区分,但两者并不相同。

其一,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跌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而情势变更原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龙源期刊网

其二,对于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可以预见;对于情势变更,当事人未预见到,也不能预见。

其三,商业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从法律的观点上看可归责于当事人,而情势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其四,商业风险是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通常当事人在缔约时已将商业风险合理地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的合同价格,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并不会导致显失公平;而情势变更要处理的问题是由于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仍然坚持合同严守原则,在结果上导致对于一方显失公平,而另外一方获得暴利。

因此,人民法院在衡量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考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预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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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蓝承烈,樊惠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比较研究[J].求是学刊,1996(5)

作者简介

李建桥(1992.12—),男,汉族,山东德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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