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6.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6.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6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农业信贷服务,加强农贷管理,支持农村集体和农户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商品生产,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双层经营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农业资源。
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最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物资,讲求实效;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等信贷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
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商业银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
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实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益等转移给他人而产生的具体民事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流转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流转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种养物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所欠债务。
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
1。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力度,有效拓展信贷市场,适应朝阳地区百万亩设施农业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建设在可流转集体土地上且依法取得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颁发《农业设施物权证》的农业设施,包括所占用范围内的可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农业设施的占有,以该农业设施作抵押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农业设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农业设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农业设施为抵押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证明和同意办理抵押书面证明。
(三)有合法农业设施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四)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
(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六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京平政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平政发〔2017〕43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日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布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管发〔2016〕358号)文件精神,结合平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合法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以北京市平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时,其权属清晰、合法有效的土地附着物一并抵押。
抵押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现有的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将自己名下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这种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农民缺乏抵押品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因为土地的流转和承包权的不明晰,部分农户存在虚假抵押、重复抵押等现象,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部分农户信用记录不良,难以获得贷款,造成资金难以流入农村经济。
监管缺失和政策不够完善也给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带来了诸多问题。
有必要对农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找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加强监管和完善政策,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内容已达200字,符合要求】。
1.2 问题意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农村金融领域面临的一个突出挑战。
在许多农村地区,农民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或集体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
由于缺乏土地确权制度和相应的监管机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面临一系列隐患和风险。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够完善,土地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导致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
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保障性,使得抵押土地产生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农村贷款主体多为农民群体,他们对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抵押贷款的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可能忽视了抵押贷款所带来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给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急需从多方面出发,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存在的问题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部分农民缺乏足够的信用记录,导致银行难以评估其信用风险,从而影响贷款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治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治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治理的实际情形,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治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进展的方针、政策、打算、促进社会主义有打算的商品经济连续、稳固、和谐进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差不多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进展政策和信贷打算,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进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治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差不多业务,信贷治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进展服务的方向。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展打算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治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进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进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进展方针、政策和打算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打算;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差不多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打算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同意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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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z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 . .
z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 . . z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
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 . . z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围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 . .
z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入抵押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有资金不低于40%。 . . . z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 (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已列入征收围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 抵押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 . . . z 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的不超过40%。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以部评估为主;当地已建立规评估机制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外部评估机构由一级分行准入,实施动态制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租金缴纳方式、流转市场发育等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基准价格采用县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 . . . z 1.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年限-1 =已缴清租金金额?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 已缴清租金年限
2.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C1r1 t1r C为年均预期收益=农产品年均收入-(年均农地维护费用+年均生产费用) r为折现率参照同期农户贷款利率 t为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1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并由一级分行按户进行制管理。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方法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地上附着物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相关权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