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保温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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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保温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签署:

1、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单位”),住所地。

2、有限公司(下称“施工单位”),住所地。

鉴于:

1、建设单位为扩大的加工生产能力,在其新建车间中配套冷库建设,以完成年加工的冷库保温目标,达到节能、保温、保冷、防冻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就冷库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制冷与电控系统等的设备配备、安装、调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施工单位承诺其具备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施工、安装等各项服务所需的相应资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能力,同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总平面参考图及其说明”、土建蓝图、钢结构设计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已经仔细研读,对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冷库保温工程项目在内的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及施工条件已经知悉,施工单位对现场已经进行实地踏勘,认为可以开始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同意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

第一条合同范围及工程概况

本合同范围包括本合同所称的“设备”、“材料”及“服务”。

本合同所称“设备”,指冷库保温工程项目运转时所需之全部制冷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制冷设备主机、制冷系统库房冷却设备、氨制冷其他共用辅助设备、库房保温系统、冲霜系统、制冷管道、电控系统等。主要设施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冷库工程方案报价书》”。

本合同所称“材料”,指冷库保温工程项目所需之所有用料,包括但不限于聚苯乙烯双面彩钢板、挤塑板、吊顶和加固件等。主要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冷库报价清单》”、《冷库工程方案报价书》。

本合同所称“服务”,包括施工单位为履行本合同义务需要提供的本合同约定的冷库保温工程的工艺流程及相关安装图纸的设计、修改,也包括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设施设备材料进行装配、固定、联接、调试等方面的工程劳务,还包括对材料安装后所进行的验收等。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概况如下:

(一)冷库概况:

低温库三只,1#库面积为平方米,2#库面积为平方米,3#库面积为平方米,库内净高均为6米。

(二)冷库内容:冷库中的三大系统即保温系统、制冷系统、电控设备及安装调试的全部内容。

(三)机房概况:3T流态速冻机、2台速冻库(10T/10h)交叉使用的冷源;冷库的冷源;3T/h前处理和250平方米车间空调的冷源。

(四)本工程不包括流态、前处理、车间空调等冷库以外的所有制冷连接管道及保温。

(五)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合同目的

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和服务,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冷库保温工程。

第三条设计服务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本合同约定的设计。

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主要为与冷库保温工程直接有关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

(一)冷库,主要包括冷藏库、速冻库等及其余区域;

(二)吊顶;

(三)地面保温部分;

(四)其他相关项目,主要包括吊顶吊点用料、库内消毒设施及用电等;

(五)柱子;

如果上述范围中与冷库保温工程无直接关系,则施工单位不提供设计服务。

第四条设计联络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冷库保温工程的数据、信息或载明该数据、信息的图纸:

(一)材料位置、材料荷载大小及支点、材料基础平面尺寸、空间高度;

(二)预埋件、预留孔、预留洞等的位置和尺寸;

(三)水、电、气等各种管线的最大容量、负荷、布局和接驳位置;

(四)其他与冷库保温工程有关的图纸。

施工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向土建设计单位咨询、说明、答疑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联络。土建设计单位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邮编,电话,联系人。

施工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向钢结构施工单位咨询、说明、答疑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联络。联系地址为,联系人。

如因土建设计单位、钢结构施工单位未能及时予以配合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任何工程延期等责任。

建设单位应确保相关的动力电源接入施工单位二台制冷机组主控柜和操作控制柜,水源接入机房并连接相应的水系统管道。

本合同项下冷库保温工程中低温库建筑面积共计为平方米,库内设计温度为零下20摄氏度(允许误差为正负2摄氏度);流态速冻机及速冻库的温度均为零下30摄氏度(允许误差为正负2摄氏度),蒸发温度为零下40摄氏度温度级;前处理及车间空调的蒸发温度均为零下7摄氏度至零下10摄氏度温度级。

第五条保温材料

保温材料的保温性能、尺寸稳定性、使用寿命等关键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本合同附件及相关议标文件的规定,且必须符合工程质量优良的要求。

保温材料的运输方式必须保证不影响材料质量。

工程竣工库体外观验收合格前,所有保温材料、外护层及辅材由施工单位保管,并承担材料和工程的风险,建设单位提供贮存场地。施工单位对保温材料的

贮存应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贮存条件。工程初验后,库板保管权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设备、材料交付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安装进程,自行决定交付设备、材料的时间。但不得影响或推迟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的安装竣工日。

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材料的交付地点为建设单位新建厂房冷库车间内。设备、材料需要补充、维修、更换的,其交付地点维持不变。

第七条设备、材料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供应的全部设备、材料应当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施工单位对其供应的主要设备、主要材料,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出厂检验合格证。

本合同签订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基本参数仅作为施工单位进行工艺流程设计、材料制作与采购时的参考,具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材料制造商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第八条施工工艺

施工单位在保温工程施工时注意保护临近的设备、材料,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的安装说明及国家规定。

施工单位在安装保温材料时应确保保温材料完全干透,凡受潮的保温材料在金属外护层安装之前应更换。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吸烟、明火、高温、焊接或电火花。施工单位应确保保温隔热层保温性能良好。施工单位应避免保温结构不牢、薄厚不均以及护壳凹凸不平、表面粗糙等现象的产生。

第九条安装与验收

施工单位参考建设单位各项目的建设进度,与土建设计单位、钢结构施工单位等及时沟通,按照安装图纸及时进行安装。土建设计单位的图纸内容不明确或与施工单位的图纸抵触的,依照施工单位提供的最终设计图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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