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场地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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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场地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贯彻执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公安部61号令》等法规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承租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安全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如下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商铺、仓库)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并结合(商铺、仓库)实际制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向政府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开业,确保安全使用。

2、经常对全体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培训后上岗,并留有记录。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本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自检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本单位商铺(仓库)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将危险部位停用,停业整改。

3、坚决杜绝“三合一”(即生产经营场所、库房、员工宿舍混合用)和“三违法”(违法建筑、违法生产、违法经营)。不允许乱拉乱接电源照明、动力线,应及时更换残旧电线;不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商铺内不准使用明火煮食。不准使用或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否则依法追究其责任。要制定应急灭火和人员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火灾发生时,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力求将大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火灾扑灭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4、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行政责任。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租赁合同同时签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各执一份,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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