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

上海市医疗保险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

一、门诊费用:

1.挂号费:根据就诊科别不同,挂号费分为普通科室、专科室和特需

科室。一般来说,普通科室挂号费为5元,专科室和特需科室挂号费不超

过10元。

2.门诊诊疗费:门诊诊疗费按就诊科别不同具体收费,一般在10元

至30元之间。

3.检查费用:医保参保人在门诊部进行常见检查时,医保会支付一部

分费用,但在部分高附加值的检查项目上须自费支付。

二、住院费用:

1.床位费:医保参保人住院时,根据选择的病房级别(如一级护理费、二级护理费等)支付相应的床位费,医保会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2.护理费:根据住院病情,患者可能需要住院期间的护理服务,医保

会按规定比例报销一部分护理费用。

3.手术费:医保会根据医保报销目录对住院期间的手术费用进行报销,但如果是高价耗材等特殊项目,患者须自费支付。

4.检查费用:住院期间的检查费用主要由医保支付,但其中一部分高

附加值的检查项目需要患者自费。

5.药品费用:药品费用一般按照医保的目录进行报销,但对于特殊的

高价药和尚未纳入目录的药品,医保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三、手术费用:

1.手术费:医保会按照手术的复杂程度和手术项目对手术费用进行报销,具体费用根据医保目录而定。

2.麻醉费:手术时所使用的麻醉药品和麻醉器械费用可以进行报销,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高价麻醉药品,患者需要自费支付。

四、检查费用:

总结起来,上海市医疗保险对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医保目录和就医定点机构的收费标准。在就医过程中,医保参保人需要了解自己的保险类型和承担比例,以便合理控制就医费用。同时,由于医保政策不断调整,实际报销比例和报销标准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和公示。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程序,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调整以及相关医保协议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经办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其他相关经办工作。 第四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审定-医疗器械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审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0345) 三、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项: 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申请确认、审批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申报材料的受理。 (二)审批内容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医保编码。 (三)法律效力 未取得医保编码的,不得向患者单独收费;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 (四)审批对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审批的条件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安全、有效、适宜,且本市有关部门已核准收费标准、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2、符合申请医疗机构功能与专科特长; 3、申请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并取得诊疗效果。 (二)不予批准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2020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

2020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053

2020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 务约定书文本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

上海市医疗保险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

上海市医疗保险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 一、门诊费用: 1.挂号费:根据就诊科别不同,挂号费分为普通科室、专科室和特需 科室。一般来说,普通科室挂号费为5元,专科室和特需科室挂号费不超 过10元。 2.门诊诊疗费:门诊诊疗费按就诊科别不同具体收费,一般在10元 至30元之间。 3.检查费用:医保参保人在门诊部进行常见检查时,医保会支付一部 分费用,但在部分高附加值的检查项目上须自费支付。 二、住院费用: 1.床位费:医保参保人住院时,根据选择的病房级别(如一级护理费、二级护理费等)支付相应的床位费,医保会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2.护理费:根据住院病情,患者可能需要住院期间的护理服务,医保 会按规定比例报销一部分护理费用。 3.手术费:医保会根据医保报销目录对住院期间的手术费用进行报销,但如果是高价耗材等特殊项目,患者须自费支付。 4.检查费用:住院期间的检查费用主要由医保支付,但其中一部分高 附加值的检查项目需要患者自费。 5.药品费用:药品费用一般按照医保的目录进行报销,但对于特殊的 高价药和尚未纳入目录的药品,医保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三、手术费用:

1.手术费:医保会按照手术的复杂程度和手术项目对手术费用进行报销,具体费用根据医保目录而定。 2.麻醉费:手术时所使用的麻醉药品和麻醉器械费用可以进行报销,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高价麻醉药品,患者需要自费支付。 四、检查费用: 总结起来,上海市医疗保险对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医保目录和就医定点机构的收费标准。在就医过程中,医保参保人需要了解自己的保险类型和承担比例,以便合理控制就医费用。同时,由于医保政策不断调整,实际报销比例和报销标准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和公示。

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8.10.31 •【字号】沪价费[2008]016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 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08]016号)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促进中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的管理规定,市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就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医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现行的中医服务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今后新增的中医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调整中医服务价格。综合考虑中医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适当调整部分中医服务价格,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中医服务价格标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

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中医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规范收费行为。 四、中医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医服务及收费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各级价格、卫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医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中医服务项目和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

2022上海医保报销比例

2022上海医保报销比例 2022上海医保报销比例 2022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为: 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 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 195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上海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2022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 门急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2. 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202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啦!居民医保实现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可以得到哪些实惠呢?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1.本区农村户籍人员; 2.本区农村户籍人员的外省籍户籍配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 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 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 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 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公布日期】2003.07.23 •【字号】沪医保[2003]108号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 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3)108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逐步形成医疗供需双方的费用分担机制,保证基本医疗,减少浪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以下简称: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 ㈠诊疗设备类 ⒈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治疗费; ⒉ 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检查治疗费;

⒊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检查费; ⒋ 高压氧治疗费(抢救治疗除外); ⒌ 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 ㈡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 ⒈ 人工晶体材料费; ⒉ 心脏瓣膜材料费; ⒊ 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材料费。 二、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办法 ㈠对应用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㈡应用国产或合资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应用进口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有关事项 ㈠高压氧抢救治疗的以下指征之一者,不纳入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⒈ 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跳、呼吸骤停; ⒉ 急性中枢及末梢循环衰竭; ⒊ 急性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中毒; ⒋ 急性神经损伤; ⒌ 厌氧菌感染; ⒍ 急性减压病。 ㈡诊疗设备类项目中需要使用造影剂、核素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办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与2001版的重要变化及特点 2012年5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对外发布《全国医疗服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新版《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的项目依据,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终级项目,那么2012版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2001版项目规范比较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又突出了哪些特点,现归纳如下: 一、数量变化 为了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改革,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央管项目、地方管价格"的原则,2012版《规范》将很多原来列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面的项目进行了项目拆分、增补,由原来的4170项变为9360项,并且这9360项成为不可再分解的、无歧义解释的唯一项目。 二、分类的变化 2001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大类,共4207项,采用五级分类法。2012版《规范》分为综合、诊断、治疗、康复、辅助操作和

中医六大类,并按综合医疗服务、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医疗、辅助操作和中医医疗服务分为十一章,共计9360项。并且设定十一个要素,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材料、除外内容、低值耗材、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计价单位、计价说明构成。 三、内容的变化 (一)编码的变化 2001版《规范》编码是采用顺序码,由9位数字组成;2012版《规范》编码是采用字母和数字八位混合码组成,是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医疗服务操作编码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医疗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多功能的可拓展性的临床医疗服务操作编码。 (二)项目名称的变化 1、按技术职称更名。如诊查费该为普通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诊查费等。 2、项目实用性更名。如清创缝合术改为清创(缝合)术。 (三)项目内涵的变化 统一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所必需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操作过程、主要路径、方法和步骤)。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 疗机构)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第一部分:总则 为了规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约定书。 第二部分:服务内容 1.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治疗、医学检查等服务。 2.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人的身体健康。 3.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尊重参保人的人格尊严,倡导医疗人文关怀,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 4. 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提供诊疗信息咨询、病情告知、医疗费用预算等服务,确保参保人对医疗服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权。 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费用标准。 2.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对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规范计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或强制患者支付医疗费用。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医疗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对参保人的投诉进行及时、真实、有效的处理。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和舒适的就诊体验。 第五部分:责任和义务 1.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本约定书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参保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料和医疗信息,配合医疗机构完成医疗服务。 3. 参保人有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其他 1. 本约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签或修订。 2. 本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解释权归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应当遵守。 3. 本约定书自正式签署后生效,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在本约定书中的责任和义务。 4.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分类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分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分类采用五级分类法,项目编码也是按五级分类法进行规范的。 一级分类分为四大类: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数: 三、规范中七个栏目内容: ㈠、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设为9位。从左至右第1位为一级分类码,第2位为二级分类码,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9位为项目顺序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 举例:阑尾切除术331003022 3为临床诊疗类、3为手术类、10消化系统手术、03为肠手术、022为顺序码 拔罐疗法440000004 4为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4为灸法、00为三类码、00为四类码、004为顺序码 ㈡、项目名称 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 例:红细胞计数(RBC) RBC是英文缩写检验项目中比较多见 ㈢、项目内涵 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1、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

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收费。 例如:麻醉中监测(编码330100015):每小时收费30元(三级医院),项目内涵含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心率变异分析、ST段分析、无创血压、有创血压、中心静脉压、呼气末二氧化碳、氧浓度、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气道压、肺顺应性、呼气末麻醉药浓度、体温、肌松、脑电双谱指数 2、包括:凡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例如:普通透视(编码210101001):每个部位收费6元(三级医院),项目内涵包括胸、腹、盆腔、四肢等,不同服务内容按同一价格收费。 灌肠(编码121500001):每次收费15元(三级医院),项目内涵包括一般灌肠、保留灌肠、三通氧气灌肠,不同的技术方法按同工价格收费。 3、不含:凡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例如:削痂术(编码331603010):项目内涵不含植皮,植皮应单独计价 ㈣、除外内容 指在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例:肌肉注射(编码120400001):除外内容一次性注射器,可另行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局下发鄂价费[2005]24号文规定,对列入省另行收费的医用特殊消耗品种目录,医疗机构可按实际进价加一定加价率计收费用,加价比率定为:进货单价在1000元以下按进价的8%;单价在1000至5000元按进价的5%;单价在5000元以上按进价的3%。 肌肉注射收费2元,假如用2ML一次性注射器,在进价0.44元,按8%加价率后可收取0.48元,总计2.48元。 ㈤、计价单位 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㈥、价格 按一、二、三级医院分别制定,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最高价格。除二大类医技诊疗类在各级医院采用相等的收费标准,一、三、四类按省文件规定,适当拉开了收费档次。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市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市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 机构名单的通知(二) 正文: ----------------------------------------------------------------------------------------------------------------------------------------------------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本市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52号)有关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保人员诊疗可及性等情况,对符合条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约定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列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和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因病施治,加强费用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 附件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人工关节置换治疗 序号 医院名称 约定类别 1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 准予约定(髋、膝) 磁共振扫描装置(MRI) 序号 医院名称 约定类别 1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暂予约定 2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编号: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处理中心 乙方: 为确保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办法及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经办制度。乙方必须有医院级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导。乙方要有专门的医疗保险部门,至少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和一名财务人员(视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而定),配合甲方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

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公告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法规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费用清单,各种清单应清晰、准确、真实。 第5条如果被保险人以B为目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医疗项目、服务设施和特殊服务等。,并由被保险人自费承担费用,应当征得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被保险人有权拒绝自费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并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处理要求。乙方应确保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确保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要求,并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综合医疗服务类收费标准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四类91项。本类编码为 100000000。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1)由医生指定在院内当日换号诊断;(2)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3)体格检查。 4、便民门诊不得收取诊查费。 5、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各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6、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7、一、二、三级护理、特级护理、重症监护、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收费。 8、已收取特级护理费的,不再收取气管切开护理费和一般专项护理费。 9、建立家庭病床者,只收家庭病床巡诊费,不另收取出诊费。 10、夜间(18点-次日6点)出诊加倍收取出诊费。 11、救护车上提供的诊疗服务可加收20%。 12、病房内非规定配备的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枕头、脸盆等),病人如自愿购买,应在院内单设非医疗用品销售窗口购买,不 得由病房代办,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医院专用发票。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元)说明11 (一)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挂号费 110100001 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 次 1 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1元,计 算机预约加收2元,医卡通工本费 1元 1102 2.诊查费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远程诊查加收100元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次 2 110200002 专家门诊诊查费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次110200002a 副主任医师 6 110200002b 主任医师8 110200002c 知名专家1、专家要求: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被国务院授予“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 津贴”的专家;(3)山东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包 括曾经担任过);(4)经国家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 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 20 知名专家门诊诊疗室应设在相对 独立的诊区,知名专家名单报省 物价局、卫生厅备案后执行 110200003 急诊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次 5 110200004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日8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日 3 1103 3.急诊监护费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监护仪器日120 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超过半日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

2023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

2023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请自填)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_(请自填)〕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

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12.26 •【字号】沪卫基层[2006]8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8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保办、财政局、物价局、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确保《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务必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部署。 各区(县)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组建专项工作班子,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必须落实责任人,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

作,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人,将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措施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政策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调整信息系统,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充实岗位力量,开展操作培训,落实专人做好约定、转诊、减免、统计、结算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各二、三级医疗机构要在切实做好定向转诊病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同时,建立接收定向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定向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安排本院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接诊,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 各办医主体、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各区(县)卫生、医保、财政、物价部门及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确保市民方便、及时地享受到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的优惠。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卫生、医保、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办医主体要认真做好对医疗机构政策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跟踪协调,不断提高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及时总结完善 各单位在政策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操作流程,切实落实好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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