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
金融监管与中国P2P网贷的发展及异化

金融监管与中国P2P网贷的发展及异化吴宇阳 厦门大学摘 要:二十一世纪以来,互联网产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形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网贷模式,其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也在近年来呈现出逐年上升的稳定发展趋势,据统计,国内目前共包括3000余家P2P网贷平台。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其依然存在隐蔽性、广泛性以及突发性等特点,相关研究表示,只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合理监管,才能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并为我国的国民经济水平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将对金融监管与中国P2P网贷的发展及异化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此来为中国P2P网贷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提供现代化的理论性支持。
关键词:金融监管 P2P网贷 金融风险一、前言近年来,P2P网贷在中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形成了较大的交易规模,位居世界首位。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世界各国经济的频繁交流,P2P网贷的运营模式也正在不断的完善与改革,从而体现出了一定差异性与复杂性,并凸显出了目前由于P2P网贷所引发出的一系列金融问题,包括倒闭、诈骗以及跑路等不良金融案件,为我国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阻碍。
本文通过对金融监管与中国P2P 网贷的发展及异化进行分析,可以有效发现目前现有金融监管中所存在的不足,从而突破了非正规金融在发展中所需要的阻碍,为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P2P网贷在中国的发展现状P2P网贷起源于英国,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在其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庞大的发展规模,并历经了5个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指2007年至2012年,此阶段属于以信用借款为主要形式的发展初始阶段。
自2007年上海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成立后,为我国P2P网贷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在此阶段中,全国范围内的P2P网贷平台共发展到约20家,其中活跃度相对较高的P2P网贷平台不足10家,而截止到2011年年底,月成交金额约有5亿元,其中的有效投资人约有1万人。
论P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论P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作者:————————————————————————————————日期:ﻩ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摘要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是2005年成立于英国。
随后十余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跃发展,网络借贷风靡全球。
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
随后几年,这种平台在国内迅速发展不断膨胀。
由于其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忽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之迫切需要,填补了市场空白,满足了市场需要,为民间闲余资金提供了一条投资新渠道。
但同时,因其法律主体地位模糊、平台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该平台一直无序发展,混乱不堪。
对这类民间借贷新平台,政府监督和法律监管迫在眉睫。
所以,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内涵,赋予其合法有效的法律主体地位,梳理P2P民间借贷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就是本文重点。
关键词: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关系;法律风险;监管ﻩ目录引言 (1)第一章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概述………………………………………………21.1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21.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5)1.2.1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5)1.2.2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8第二章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关系………………………………122.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122.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关系 (14)第三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193.1P2P网贷平台无法律监管所引发的风险…………………………………193.2 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203.3 P2P网贷平台的违约风险…………………………………………………20第四章域外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224.1英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22)4.2美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23)4.3日本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2)4第五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规制的法律建议 (25)5.1 建立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 (25)5.2 明确 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部门………………………………………265.3规范 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 (2)75.4 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27)5.5 建立自律组织,发挥辅助监管作用 (28)5.6 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29 结论…………………………………………………………………………………30参考文献.......................................................................................31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33)致谢 (33)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34)引言P2P网络借贷,是通过P2P借贷平台撮合配对,实现了互不相识的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配对交流、达成借贷合意的现实可能性,对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借贷需求提供符合各自要求的模拟配对、信息交流,并指导完成贷款所需的各种服务。
中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

中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和借款人进入市场,但随之而来的是其不良的监管环境和乱象,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
中国政府也在近年对网络借贷进行了重点监管。
本文将分析近几年来中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政策研究,并探讨相关机构的监管办法。
一、单一立法之路网络借贷最初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在无形中是充满着各种风险的,尤其是作为新型的金融模式,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少,这对于规范网贷的市场,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权益,十分不利。
单一立法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法。
从2015年开始,国家金融委员会和人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例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大体上,这些政策法规的能够管住网络借贷,特别是P2P平台,维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通过国家的监管力度,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被规范化。
二、监管规则的制定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其监管规则的制定。
监管规则包括制定和发布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它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政策制定的重要性正如拆迁工作中找房子一样。
另外,制定监管规则中的第一道工序是依照市场需要确定一个政策目标,决定监管机构的职责。
随着行业的日益成熟,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框架正逐渐清晰化。
三、监管机构的角色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了监管部门,也就是央行、证监会等应对于进行的监管任务。
此外,财政部也在加强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在积极协助网络借贷平台监管。
相信在未来网络借贷的监管上,各级监管部门将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政策限制,确保提高P2P网贷的安全性。
四、官方数据监管机构的作用官方数据是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中的第一级,也是整个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P2P网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我国P2P网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民间小额借贷公司的繁荣衍生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人人贷”。作为金融创新产品代表之一,它的出现同时解决了借款人的融资困难以及贷款人投资理财需求的双重问题,在互联网上搭建起某个借款人和若干贷款人对接的桥梁,实现借款申请、资料审核、资金配对、借款合同生成、支付手续费等步骤全程通过网络运作,并利用互联网的延展性,将民间小额借贷公司的客户范围扩张到全国甚至多个国家。 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在几年内逐步被大众认可,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也随之增长迅猛,在全国内遍地开花。但是,P2P模式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为了迎合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不断推出各类金融产品,致使平台已经脱离中介实质,向类金融机构异化。 同时,针对诸如此类新生代的金融产物,我国尚未构建起清晰的法律框架,面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大力扶持和网贷异化现实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效应,监管部门进退维谷,放任监管制度长期处于“萌芽”状态,尽管划定了四条红线,但实践效果差强人意。监管部门正面的“不作为”给网贷平台的初期发展奠定了宽松的生存土壤,为其后续野蛮繁殖和性质异变创造成长环境。 在此大背景之下,平台响应时代改革号召,利用法律漏洞,在没有法律和监管的空间内随心所欲,而肆意增长的背后是平台问题指数居高不下。因此,认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主体资格,提出兼容激励效应与惩罚机制的监管制度与法律规则,已经成为网络信贷行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结点,这也是本文的价值体现。 本文主要从以下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简单介绍了P2P网贷平台及其关联概念。首先,对P2P网贷平台给予一个综合性的界定,并简要的阐述其兴起的过程和在国内的引入情况;其次,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总结其特性,进一步深化对P2P网贷平台的认定;再次,介绍P2P网贷平台的三种市场模式及其法律关系。 以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为标准对P2P网贷平台创新形式进行细分,谨慎识别每种模式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最后,简要谈及P2P网贷的兴起对银行业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建议监管部门能公平对待市场环境中的各个主体。 第二章详细介绍了P2P网络贷款平台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在不同程度影响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威胁网贷平台的日常运作。最后,根据量化的数据分析和目前面临的各项风险论证对网贷规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描述了英美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方式,分析我国与英美两国国情、经济发展以及人文理念的差异性,认为在移植域外先进的监管模式之前,考虑本土化因素,提出具体可借鉴的方面供相关部门选择。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提出构建具备层次性的监管主体和模式的监管体系,各司其职,从不同层面引导网贷平台有序发展;以及针对平台风险出台法律法规,既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又要响应国家“普惠金融”的政策,鼓励平台进一步金融创新,促进经济繁荣。 最后是对全文的高度概括,肯定本文写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简略总结全文。
P2P网贷平台的刑事规制探析

P2P网贷平台的刑事规制探析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模式,实质上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而衍化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形式。
P2P网贷平台自诞生以来,凭借手续简捷、借贷门槛低、到账迅速等优势蓬勃发展,在解决个人借贷、服务中小企业、活跃市场经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监管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P2P网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脱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初衷,经营模式不断演化,逐步发展出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线下小额贷公司线上运营模式等,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如:P2P网贷平台虚构标的、虚假宣传、高息保本、设立资金池、债权拆分打包、开设分公司线上线下同时敛财、资金链断裂后拒绝提现、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屡屡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P2P网贷平台的异化经营模式,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P2P 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刑事规制势在必行。
本文从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入手,分析了近年来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进而梳理出网贷平台异化经营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在分析刑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运用相关罪名进行刑事规制时,存在行政前置作用虚化、异化平台逐渐由行政监管问题转变为刑事犯罪问题、刑法介入混乱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适用罪名机械僵化且存在打击过度问题、刑罚适用上“主刑+附加刑”的规制效果未达到很好地预防再犯罪效果等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在P2P网贷平台的刑事规制路径上,要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注意发挥行政规制的前置作用,坚持犯罪行为的“二次违法性”,疏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渠道;以保障经济发展和法益实质损害为标准,宽严相济,寻求刑法规制的统一性、公平性;以灵活解释的方法、限缩适用刑法相关罪名;同时侧重强调刑罚功能的局限性,注意运用资格刑与非刑罚处罚措施,以求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保障金融创新之间寻求平衡,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研究-最新范文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研究【摘要】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为民间资本的活络、充分发挥资本效用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新渠道。
但P2P网贷平台的“异化”导致了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身负保障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重责的检察机关而言,有必要针对P2P非法集资犯罪相较于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同之处,就审查P2P非法集资犯罪中所涉及的证据审查、行为定性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P2P;非法集资;刑法规制一、P2P网贷平台的基本模式及异化趋势(一)P2P网贷平台的基本模式P2P网贷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或移动信息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以发布信息、撮合交易、评估风险、评价信用、咨询投资、管理交易及流转资金等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
但由于我国法律、行业标准无法适应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步伐,从而导致了目前P2P网贷行业的异化困境,形成了中国式的P2P网贷平台。
(二)P2P网贷平台的异化1.平台担保模式。
虽说P2P网贷平台不参与借款、贷款交易活动,但其为追求利益化,会为出借方和被出借方提供担保服务。
由于国家层面对网贷平台监督不到位,又无明确借贷额度限制,故只需凭借平台的自我担保,就可实现借贷双方需要,大大提高交易效率。
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现有包括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对这类机构都是按照最严格的方式进行监管的情形下,这种自担保是把相应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自我承担,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投资项目认知的风险和收益的扭曲。
2.债权转让模式。
该模式是指第三方先行放款给需要资金的公司或个人,再由第三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平台上的出借方,借贷双方无须见面,也不必面对面签订债权债务合同。
同时,P2P网贷平台通过对第三方债权进行期限错配和金额拆分,将其包装成多个债权包,以便出借方选择。
由此,借贷双方由以往的“一对一”、“一对多”借贷模式,借助P2P平台转变为“多对多”的债权关系。
该模式实质就是利用债权拆分和转让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进而实现流通。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迅速兴起。
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借贷途径,为大众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风险性,中国政府开始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中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和发展现状P2P网络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个人之间对借贷进行直接撮合,平台本身不直接提供资金,仅充当信息中介的角色。
这种模式具有低成本、便捷、高效的特点,使得借贷双方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交易。
然而,P2P网络借贷也伴随着一些风险,例如资金安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中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在2007年开始兴起,随后迅速发展壮大。
按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数据,截至2021年,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经超过100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00亿元。
然而,随着行业的不规范发展和风险事件的频发,政府开始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二、中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1. 监管政策出台为了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最早的是2012年发行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明确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认定和监管要求。
随后,2015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备案、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2. 明确合规要求《办法》中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条件和运营要求。
首先,平台必须注册成立公司,具备一定的实缴资本;其次,平台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再次,平台必须在信息披露、风险评估、借贷合同、资金存管等方面做到合规。
此外,平台还要严格控制风险,加强对借贷项目的审核和风险提示,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研究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研究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之间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而实现的直接借贷,这个媒介即P2P网贷平台,也正是P2P网贷平台的出现才促使P2P网贷行业的繁荣。
P2P 网贷进入中国只有短短10年的时间,繁荣程度已超过英美等国家。
极速发展的背后是P2P网贷平台的“异化”,一些平台不再坚持信息中介的角色,转而变为信用中介,加上监管和法规的失位等诸多因素以致P2P网贷行业杂乱无章,问题频发,甚至成为刑事犯罪滋生的土壤,对于整个行业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本文通过叙述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和运营模式并结合相关案例等分析网贷平台的刑事犯罪及相关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些许拙见。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先对P2P网贷平台和P2P网贷进行叙述,然后是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以及运营模式(传统运营模式和在中国异化出的新模式)以引出第二章分析平台刑事风险做铺垫。
第二部分笔者主要是通过结合上一章对平台模式的叙述来详细讨论是否每一种模式(主要是异化的新模式)都存在刑事风险,在这部分的论述中笔者会结合相关判例用以佐证,使之更具说服力。
通过第二部分的论述我们会发现P2P网贷平台会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的介入也是有必要的,但是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生力量与旧的刑法规定之间必然会产生碰撞,二者究竟会擦出怎样的火花,这是第三部分将要叙述的问题。
第四部分主要写刑法规制的原则和路径。
既然刑法一定要介入,那么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和以怎样的限度介入就显得很重要。
遵循适当的原则下,我们在探寻刑法规制的具体路径,笔者认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进行立法上的限缩和司法上的谨慎,对集资诈骗罪要明确“非
法占有目的”,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亦要实际运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ANK YOU
19
滥用
03
域外监管措施借鉴
英美两国P2P监管措施介绍
国家
美国
英国
监管模式
监管机构构成
多部门分头监管、 州与联邦共同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行政监管与自律组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织相结合
P2P行业自律协会(P2PFA)
全部汇集到网贷平台的账户中,形成大额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欺诈和洗钱的法律风险
资金的真实流转状况难以辨识,再加上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门
2
槛低,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业务范围并不明确, 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极易成为洗钱的新通道。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选择披露如下信息:(1)借款用途;(2)
债权转让型模式
网络借贷平台
委托创始人或者内部员工
投资人
购买理财产品受让 债权
特别借款 人
发放贷款取得 债权
借款人
金额、期限错配
资金池
金额、期限错配
02
法律风险分析
异化模式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 险
资金池问题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1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网贷平台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的形式转让原始债权回 收资金,然后再重新出借给其他借款人,将平台上所有业务涉及的资金
45.2
4.5%
及之前
2017年4 3676
49.2
4.2%
月之前
涉及贷 占总贷 款余额 款余额 (亿元) 比例
16.1
6.0%
68.2
6.6%
171.1
4.2%
2581
3.2%
270.6
2.8%
01
异化模式
本金担保型模式
借款人
发布借款申请
P2P网贷 平台
浏览借款项目
投资人
附加信用支持(如第三方担保、 设立风险准备金)
发布了十项《P2P金融协会运营原则》
04
规制路径
一、设置P2P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太低,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 加“互联网信息* 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只需简单 注册就能从事类金融业务,且又不会收到像金融机构那样严格的监 管,这种过低的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大量涌入P2P借 贷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监管部门可以考虑从 注册资本、高管资质、平台的风控水平、信用评级措施、客户信息 保护等方面来为P2P借贷行业设置准入门槛。同时,我们应该借鉴 英国《众筹监管规则》的做法,如采用静态营运资金和动态营运资 金相结合的做法综合设定P2P借贷平台注册的最低营运资金。
借款人
P2P平台 撮合交易 资金
出借人
借款人 (贷款人 (存款人)
停业及问题平台统计表
时间
停业及 问题平 台数
涉及投 占总投 资人数 资人数 (万人) 比例
2013年
93
及之前
1.6
6.4%
2014年
394
及之前
6.3
5.4%
2015年 1688
27.7
4.7%
及之前
2016年 3429
P2P监管具体措施
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
对P2P公司不公平、欺骗性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与P2P相关的消费者投诉案例进行监督
对P2P公司关联银行WebBank承保,并对P2P公司流经 银行的款项检查和监督,同时要求WebBank遵守金融消 费者隐私条例
颁布了全球第一部P2P相关法律法规《众筹监管规则》, 其中包括最低营运资本金、客户资金保护、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争议解决机制、冷静期制度等方面
三、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P2P借贷平台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中介,须为双方当事 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等服务,因此, 信息披露义务是平台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国内多数网贷平台以 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其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材 料在其网站上也难以找到。平台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就是投资者风险 自担原则施行的前提。(即“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有责”)
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P2P借贷平台在审核贷款申请时需要借款人的信用数据作为支撑 以此评估借款项目的风险。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中国人民 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该信用查询系统主要 对金融机构开放,P2P网贷平台无法接入进系统,因而进入该系 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这使得目前国内大多数P2P平台不得 不走回银行信贷的老路,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组建线下风控队 伍,开展线下资产抵押和信贷审核。数字化审贷技术的落后大大 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也使得信贷评级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准确 性。
还款来源;(3)住所地或经营地;(4)如果借款人是自然人,则披露
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收入、配偶或父母等财务相关人;如
3
果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披露其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财务报表、经营范围;(5)信用记录或信用评级。如果P2P网贷平台没
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那么将极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
论文结构
引言 异化模式 法律风险分析 域外监管措施借鉴 规制路径
引言 Introduction
2016082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2条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 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 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 实现 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四、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监管模式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P2P网贷仍处于快速成长期,还没有 形成统一、成熟的运营模式,因此,在监管部门出台有关法律监 管措施之前,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作用,等到各地 的金融办完成P2P借贷平台的清理整顿工作,正式实施具体的监管 措施后,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共同推动 P2P行业的良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