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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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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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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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 通常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违约责任 ——如果患者一方坚持选择违约责任请求赔偿, 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适用《合同法》
正确理解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一、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二、通常,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 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 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 年 4 月 25 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
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苍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往山西 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显示为 气道异物。实习医生立刻去找值班大夫任某。但任某已离开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 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 他们走”。后来患儿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哀求,约20分钟后,任某穿上白大褂, 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患儿的病情更加危重,他不停地蹦跳、脸色青紫,呈现 出缺氧状态。但任某没有对患儿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 上,只对患儿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患儿的父母苦苦哀求, 甚至不惜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患儿前往 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患儿经救治无效,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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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
呼吁大家关注和学习法律知 识,积极宣传侵权责任法。
强化权益意识
建议大家增强自身的权益意 识,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寻求法律支持
提醒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可 以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
总结
总结侵权责任法的要点和实际应用。
法律平衡
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司法公正 和依法维权。
权益保障
建立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权益保障体系,维 护公民合法权益。
详细讲解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性
了解侵权责任法在生活和工作中的适用范围和情况。
1
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性
2
介绍侵权责任法在不同特殊情况下的
适用性。
3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解释侵权责任法在不同领域中的适用 情况。
实践案例
通过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侵权责任法 的适用情况和影响。
维权建议
提供关于侵权维权的实用建议。
赔偿公正
确保侵权损害赔偿的公正和合 理。
侵权责任
了解侵权责任和其基本要素。
侵权责任的基本要素
解释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和其“过错责任制”和“无过错责任制”两种形式。
侵权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情形
详细讲解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和减轻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
了解侵权损害赔偿和其计算方法。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介绍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种类。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了解侵权责任法及其适用情形,帮助您在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 益。
导言
了解侵权责任法前的基本事项。
引言
解释侵权责任法在新时代的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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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PK 生命权
五、几个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6、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①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②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 ③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 ④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 ⑤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⑥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1、民事权益的内涵: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 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2、侵权责任的构成:①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②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③行为人损害他人民 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五、几个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1、关于后续治疗费的支付问题—天价赔偿案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防止不当得利 2、关于非法行医问题—北大医院(熊卓为)案件、 3、关于知情同意问题:告知对象、告知形式、 告知重点 4、非医疗损害的事件:摔伤、坠床、电击伤等 ---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也可参照《合同法》执行 5、如果患者近亲属不同意或作出明显违背医疗常规或伦理道德的 选择,我们怎么办?----李丽云案件 苏大二院事件
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5、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6种 ①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 的责任; 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③、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④、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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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 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 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 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略
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属于自学。
第二篇:侵权责任


第一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一、法条: 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 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分析
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 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 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 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 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 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 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 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
第二节: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1、 区分依据: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构成要 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 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非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发生 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一般与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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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之医疗损害侵权解读
咸宁市中心医院 柴平锋
主任医师 法医 医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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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 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保护被侵权人,减少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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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侵权责任法》
❖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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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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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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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 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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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 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 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 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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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
定。 ❖ 条文解读 ❖ 上一条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本条是
针对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所作的特殊规定。

第一讲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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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一讲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特别法 三、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四、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危机与发展趋势
第一讲 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
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Nhomakorabea 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 3、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相当完备和
823条:“(1)故意或因过失不法侵害他 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 他权利的人,对他人负有赔偿由此而发生的 损害的义务。(2)违背以保护他人为目的 的法律的人,负有相同的义务。以法律内容, 即使无过失仍可能违背此种法律的,只有在 过失的情形,才发生赔偿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以违背善 良风俗的方式对他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人, 对他人负有赔偿损害的义务”
(六)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将侵权责任法 中的各项规则、制度加以有机结合时所依 据的科学、合理的逻辑结构。特点:
1、基于归责原则来构建体系。
2、采用“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 方式。
3、一般责任形式与具体损害赔偿规则 的结合。
4、有效地衔接了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 法的关系。
系统。
4、侵权责任法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
(三)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1、补偿(救济)功能 (1)《侵权责任法》第4条确立了民事
责任较之于行政、刑事财产责任优先的规 则,目的就是要弥补权利人因他人的民事 违法行为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2)侵权责任法在过错责任中规定 ‘‘相应的”、‘‘补充的”责任”等, 也是要尽可能使受害人获得补救。
一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少年在关 押十几天后患病,保外就医没有治愈而死

第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 (5)受害人故意。
• (2)正当防卫。
• (6)第三人过错。
• (3)紧急避险。
• (4)过失相抵。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
•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在侵权责任承担中,主体的差异会导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程度等存在
差异。《侵权责任法》针对责任主体的特殊问主要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暂时丧 失心智损害责任、用人者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以及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
•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一)监护人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
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
•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
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
• 四、医疗损害责任 •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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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过 错 偿医 标疗 准事 故 赔 赔人 偿身 损 害
诉 因 的 双 轨 制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的 双 轨 制
故医 技学 术会 鉴医 定疗 事
过机司 错构法 鉴医鉴 定疗定
一、诉因双轨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
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 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 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 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改革的基本目标——建立一元化医疗损害责 任制度,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以及就医环境, 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 体人民的医疗福利。
“一元化三类型”
医 疗 技 术 损 害 责 任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 则是民事基本法,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侵权行 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一般规定。最高院2003年 《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 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 故引起的医疗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 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患者本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健康权, 在处分之前,患者有权知道相关的医疗信息,从而 做出理智正确的判断(就患者本身而言),同意或 者选择合适的诊疗措施。
法律: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皆有权决定其身体应 如何处置。
案例:04年6月患者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 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月 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 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 鉴定: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 后并发症。 经查: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 并发症告知患者 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 会,并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误工费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三倍
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护理费
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 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 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元化机制的弊病:
第一,分割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造成
患者一方相互之间的矛盾。 第二,加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形成防御性 医疗,损害全体患者利益。 第三,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 第四,加剧医患矛盾。
一元化体制改革:
改革的指导原则——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侵权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此条明确了医务人员不可能成为被告(医疗
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关系)
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 疗活动的特点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 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 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
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 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 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 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 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 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 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侵权责任法
——医疗卫生行业之解读
卫生部北京医院 魏亮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介绍 将医疗纳入侵权法之始末
200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侵权案件排次图示
侵权案件类型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雇员受害赔偿案件 数量
分则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本章内容

归责原则 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 医疗产品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 患者隐私保护 制止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
二元化的问题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vs医疗损害
二、鉴定的双轨制:
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三、赔偿的双轨制: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 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 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 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 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 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与特殊治疗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放化疗、扩展到胸穿,一般性有创治疗
与特殊检查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产前检查、到高额付出检查与期望值的偏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衔接
鉴定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54-64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
任。在此之前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由三个双轨 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 改革后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则为一元化与三类型 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赔 偿 标 准 的 双 轨 制
大致相同的赔偿项目
《条例》 已发生医疗费凭据支付, 不含 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需继续治疗的, 按基本 医疗费支付预期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凭据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及必然发生 的后续治疗费用; 医疗费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 际发生数额计算; 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相同
医疗费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自愿原则可以作为公 民知情同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分别以国务院令、卫生部令的形式对患者的知情同 意权做了原则约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
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
1998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和2002年实施的《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医方的告知 义务,同时也在法律上赋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且规定 更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法律分析
医疗行为确实侵犯患者知情同意
1、如果该医疗措施完全是目前的最佳治疗方法 或必须治疗方法,应认定不影响患者的理性 选择,从而根据治疗情况认定不承担责任, 不赔偿或适当补偿。
Hale Waihona Puke 2、如果治疗措施的价值和目的没有显著性优势, 甚至产生不利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二级分析: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完全按照诊疗 常规操作,医疗上无过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 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
《条例》
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未规定,对患者死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6年。
残疾赔偿金
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 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
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 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 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 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医 疗 伦 理 损 害 责 任 医 疗 产 品 损 害 责 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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