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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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沈价发[1998]66号2009/01/08

沈阳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沈价发[1998]6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

二、

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

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

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

的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

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

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单位住宅、

高级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物业和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

业物业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市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

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

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外,

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

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住宅小区居民、业户收取物业管理费:

(一)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 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 成立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具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住宅小区

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

为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和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以及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一)、(二)款项内容。

第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和作价原则。

(一)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七)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八) 服务项目的物资消耗补偿费。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 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月每户9元;

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0元;

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1元;

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2元;

四室二厅以上的住户:每月每户13元。

上述收费中含袋装垃圾费和卫生费。

(二)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高于同类住宅的收

费标准。办公用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0.35元。

(三)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参考分配比例为:工资及福利费为29%;保安费

为16%;保洁卫生费为19%;绿化费、办公费各为7%;公共设施维护费为15

%;固定资产折旧费为4%;其它费用为3%。

(四) 装修房屋垃圾清运费:

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户200元;

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户260元;

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户320元;

三室二厅及四室以上的住户:每户380元;

此项费用是指住户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并需由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建筑垃圾

清运费。此项费用可在住户进住时预收,如果住户不装修或装修垃圾不需要

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在进住一年时,退回原住户。

(五) 邮籍管理服务费:每月每户0.50元。物业管理单位对于己设置邮箱并由物业

管理单位管理的,收取此项费用。

(六) 化粪池清掏清运费:

普通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单位产权和按

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房屋,由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交纳;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由个人支付。

饮食服务行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由房屋使用人交纳。

化粪池清掏清运费,每年交费一次。

(七) 安全服务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的

意见》的要求,对于没能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在“创安”活动中需雇用保安巡逻人员的,可对住户或小区内的单位收取安全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2元。

收费单位收费前要到区、县(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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