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合集下载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7日)废止【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7.07.31【实施日期】1997.07.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婚前保健工作规范(1997年7月31日)婚前保健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依法为公民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一、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工作。

(一)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和程序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①询问病史②体格检查③生殖器官及第二性征检查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常规作肛门腹壁双合诊。

如发现异常需作阴道检查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对其完整性严禁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①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③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除上述三类在《母婴保健法》条款中规定的疾病外,还包括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有关重要器官疾病,如心、肝、肺、肾等疾病、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及生殖器官疾病。

④实验室及其它辅助检查常规检查项目有: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淋病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查滴虫、霉菌。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实用参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实用参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KK]147号颁布日期:20KK0617 实施日期:20KK0617 颁布单位:卫生部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孕前保健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孕前保健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孕前保健规范管理制度范文孕前保健规范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前准备人员的健康,确保孕前健康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计划怀孕的夫妇,旨在为夫妇提供全面、规范的孕前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前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促进夫妇身心健康,提高孕期、分娩及围产期的顺利进行和新生儿的健康。

第四条:孕前保健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协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五条:通过孕前保健管理,提高夫妇的生殖健康意识,减少不孕不育的发生率。

第六条:通过孕前保健,预防和降低胎儿和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等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率。

第七条:通过孕前保健,明确孕期高危因素,及时发现并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降低孕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制定并实施孕前保健健康教育计划,包括生殖健康知识普及、不良生活习惯改正等。

第九条: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胸部X线等。

第十条:进行基因检测和婚前遗传咨询,筛查遗传性疾病和染色体异常。

第十一条:评估孕前营养状况,制定合理的饮食计划,补充必要的营养素。

第十二条:进行身体运动和体质锻炼,增强体质,提高适应孕期的能力。

第十三条:规范用药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药物接触。

第四章:机构建设第十四条:建立孕前保健中心,统一管理和协调孕前保健工作。

第十五条:配备专业的孕前保健医生和护理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完善孕前保健制度,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和信息交流机制。

第十七条:开展孕前保健宣传活动,加强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八条:建立孕前保健健康档案,记录夫妇的体检结果、疾病史、手术史、用药史等信息。

第十九条:定期追踪和跟踪孕前准备人员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干预和治疗措施。

第二十条: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夫妇可以根据需要向孕前保健中心咨询相关问题。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一条:通过定期评估孕前保健工作的结果,掌握孕前保健工作的质量,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流程。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4 特殊辅 助检查 。 .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课件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2、婚检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 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 临床经验。 主检医师: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1、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房屋要求: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宣传教育室、
有利原则 尊重原则 公正原则 互助原则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的特点:
有特定的服务人群 有特定的提供保健服务的时间 以保健为中心,不同于诊治疾病 是执法行为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我国婚前保健工作的发展
五六十年代:以防治传染病为主,在少数 大城市开展婚前体检
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 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共十一条) 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共七条)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用表
自治区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自治区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表”填写说明 自治区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Premarital
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3、设备要求: (1)女婚检室:
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 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 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 手套、臀垫、 化验用品、屏风、消毒物品、 洗手池、污物桶、等。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管理工作。
婚前保健培训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范本模板】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
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
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
产期保健的前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
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
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
《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
服务内容及流程。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
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
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
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
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
初步评估。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孕前医学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影像学等辅助检查)
应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1.了解一般情况.了解准备怀孕夫妇和双方家庭成员的健
康状况,重点询问与生育有关的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
饮食营养、职业状况及工作环境、运动(劳动)情况、社会心理、人
际关系等(见附件1).

2.孕前医学检查。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
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怀孕夫妇的基本健
康状况.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

体格检查:按常规操作进行,包括对男女双方生殖系统的专
业妇科及男科检查.

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或尿糖、肝功
能、生殖道分泌物、心电图、胸部X线及妇科B超等。必要时进行激
素检查和精液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广东、广西、海南等地
的地中海贫血;可能引起胎儿感染的传染病及性传播疾病,如乙型肝
炎、结核病;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梅毒
螺旋体、艾滋病病毒等感染;精神疾病;其他影响妊娠的疾病,如高血
压病和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三)健康指导.
根据一般情况了解和孕前医学检查结果对孕前保健对象的
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
则,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怀孕前、孕早期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等.
主要内容包括:

1.有准备、有计划的怀孕,避免大龄生育;
2.合理营养,控制饮食,增补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
及微量元素;

3.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及时对病毒及传染性疾
病已感染情况采取措施;

4.积极预防、筛查和治疗慢性疾病和传染病;
5.合理用药,避免使用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药物;
6.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放射线、
高温、铅、汞、苯、农药等),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7.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饮酒、吸毒等)及生活方
式;
8.保持心理健康,解除精神压力,预防孕期及产后心理 问
题的发生;

9.合理选择运动方式;
10.对于有高遗传风险的夫妇,指导其做好相关准备、提
示孕期检查及产前检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孕前保健服务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应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与人口和计划生育、
民政、妇联、残联、教育、文化和广电等有关部门合作,积极支持医
疗保健机构开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与民政、人口和
计划生育等部门积极配合,广泛联系新婚夫妇,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或居民委员会,向每一对准备怀孕的夫妻宣传孕前保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孕前保健服务的实
施办法及服务规范,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服务评估标准;组织由妇产
科、儿科、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及其他相关学科业务骨干组成的技术
指导组,对孕前保健服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对孕前保健服务
机构进行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管理,规范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照本《规范》全面实施和落实孕前
保健服务.

1.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设孕前保健服务
门诊,将具有良好人际沟通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孕前
保健服务的业务骨干;同时,合理利用现有房屋和设备,制定具体的
孕前保健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见附件2).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
尝试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一条龙”等系统化生育健
康服务。在孕产期保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生育健康服务的管理。

2.建立孕前保健资料档案,及时进行资料的汇总、统计和
分析。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并与现行的孕产期系统
管理相衔接.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探
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孕前保健服务模式;同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孕前
保健服务的技术指导、培训、资料收集和汇总等工作.

(三)孕前保健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孕前保健的必
要性和主要内容,唤起全社会特别是新婚夫妇以及准备生育的夫妇的
积极参与.同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
动”、“相约健康社区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将预
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送到农村、城市社区,引导群众树立“生健康
孩子,从孕前做起”的观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