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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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精神,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及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二)地级市安监局(以下统称市级安监局)指导、监督本

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三、不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一)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项目;

(二)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

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除外);

(三)在役装置和设施(包括其配套和辅助系统)的大修、日常维护、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隐患整改项目(如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加装和改造),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内容的;

(四)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且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而产生实际生产能力变化的;

(五)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或危险性更低的其他化学品,且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

(六)危险化学品零售点(只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且只存放民用小包装,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t)及用于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设施(只存放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且总质量不超过2t)。

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

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我区实际,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1.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以下的仓库除外);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包含属于大型化工装置的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实施中,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1.成品油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规模较小的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6.新建、改建、扩建松节油项目(生产能力1000t/a以下);

7.剧毒化学品除外的500m3及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50m2及以下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 m2以下的仓库;

8.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

9.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10.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11.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

12.其它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

以上建设项目按如下规定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1.新建项目,应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可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个阶段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等事项合并进行。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独立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将相关的内容体现在安全设计专篇中即可;

2.改、扩建项目在原厂址建设的,只需要申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可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可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等事项合并进行;

3.免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由企业自行组织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将试生产(使用)起止时间书面报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六个月。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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