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32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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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32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摩托车强制性认证
(32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摩托车32项强检涉及的标准:
1)G B 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2)G 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3)G B 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
求(三轮车用)
4)G B 15365-2008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
的图形符号
5)G B 15744-2008 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
法
6)G B 16486-2008 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
量方法
7)G 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8)G B 14023-2011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
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9)GB 14621-20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10)GB 14622-2007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工况法)
11)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
测量方法(工况法)
12)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3)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4)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
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15)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
值及测量方法
16)GB/T 5382-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力
要求及试验方法(代替GB 17355-1998制动力部分、GB/T5382.2-1996)
17)GB 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
要求及试验方法(代替GB/T 5382.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制动距离》和GB 17355-1998中制动距离限值(4.1)部分)
18)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
19)GB 17352-20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
安装要求
20)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
防盗装置
21)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22)GB 17510-200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23)GB 18100.1~.3-201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
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24)GB/T 18411-200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25)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26)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
27)GB 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28)GB 19482-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
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9)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30)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
31)GB/T 20076-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
32)GB/T 53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
量参数的测定方法
33)GB/T 5378-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
方法
34)QC/T 60-2009 摩托车整车性能台架试验方法
2、28项强检项目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序号检测
项目
检验标准技术性能要求
1 车
辆
标
记
应符合
GB
7258-2012
中4.1.1
4.1.2
4.1.3
4.1.4
GB 7258-2012中: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
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
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e电动摩托车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额定电压、整备
质量;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
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4.1.3 摩托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
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
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
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
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
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
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如打刻
(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
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2 外
廓
尺
寸
应符合
GB
7258-2012
中 4.2
的有关规定
4.2 外廓尺寸
表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
车辆类型长宽高
两轮摩托车≤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2.70 ≤1.75 ≤1.40
正三轮摩托车≤3.50 ≤1.50 ≤2.00
轻便两轮摩托车≤2.00 ≤0.80 ≤1.10
轻便三轮摩托车≤2.00 ≤1.00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