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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经营方案

合作经营的原则:选取肯定可以赢利的店进行合作!通过市场调研,选取有赢利把握的店面,与员工共享辉煌。

合伙人的标准:

1、首要合伙人为本店店长、厨师长、资深管理人员(在本企业服务10年及以上人员)。

2、次要合伙人为本店骨干管理人员(在本企业服务5年及以上人员)、财务经理。

3、第三合伙人为本项目其它赢利不好的店长(在本企业服务5年及以上人员),管理公司本部经理级以上人员。

合作方式:

合伙人人数不超过7人,原始股东制,由管理公司律师撰写合作协议,委派项目负责人注册个体企业,并与各股东签署协议,以现金入股形式合作经营。

投资方式:

投资总额为300万元,管理公司持股需超过55%,员工持股总计不得超过45%。股东优先考虑本店店长及厨师长,最高持股比例每人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本店资深管理人员持股每人不超过5%;另外可以考虑财务经理、助理、及管理公司本部管理人员入股,所持股份均以每人不超过5%为基准。

分配方式和财务监控方式(仓库,采购,财务):

原始股东制:固定资产比例+股份分红比例;固定资金和固定财产合称为公司固定资产。帐/物分离,不能和亲团独控。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1、管理公司每年收取营业收入的2%做为管理费。

2、抽取本店当年纯利润的80%做为分红资金,由财务核准后,按合伙人持股比例进行发放。

退出方式:

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伙经营期限,并列举可退出的各种情形,如符合情形之一,即可自由退出。

可参考允许退出的情形: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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