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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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2. 本规定由院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 由院预保科放射防护专职人员具体管理,自二00 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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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职责
1. 制定完善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及考核制度; 2. 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 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3. 组织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 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4. 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 记录本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上报专职管理行政部 门。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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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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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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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 为加强对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保证医 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 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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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 并及时上报卫生、环保及公安部门;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 故处理方案;
3.事故处理必须由上级领导、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 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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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4. 放射工作人员需正确使用射线装置,穿戴防护服,佩 戴个人剂量牌,无诊疗活动时关闭有放射线的仪器,防 止误照以及射线泄漏;
5. 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 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 件的扩大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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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影像以及放射诊疗专业知 识,经过权威机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体检检查通过,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后 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 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 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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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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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污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
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时间间隔 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脱离岗位前应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 当暂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 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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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装置以及安全装置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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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 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 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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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1. 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室通风良好,入口处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 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确保射线装置工作时指示灯亮起,门窗关好;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现场;
2. 每个放射诊疗场所都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以及受检者个人 防护用品;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 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 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领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特殊人群如婴儿,儿童,孕妇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殊防护;
1. 新增放射装置或新设放射诊疗项目时,需向预保科 报告,由专管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环保局申请,经检 测机构检测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可使用;
2. 放射装置产品说明书等由院档案室保管,建立仪器监 测报告档案由预保科负责,维修纪录由放射技术人员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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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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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 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 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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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应急救援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救原则; 3.生命第一的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 大的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2. 建立并保存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监测和 考核培训档案,由院预保科专职人员负责跟踪分析;发 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 个人剂量牌检测每三个月一次,由预保科放射防护 管理人员定期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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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4.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法律知 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以及环保部门组织的辐 射安全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年);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 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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