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依法治教下校园安全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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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下校园安全

风险防范、规避及舆情监控

------“好校长好教育”学习研修学习的感悟与体会教育事关千家万户,依法治教,提升教育治理方式与学校管理水平,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核心要求。广大教师是依法治校的主体,校长和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迫切愿望,也是教育事业的迫切要求。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也是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要成为一名新时代合格的人民教师,除了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本次,我通过这次杭州学习,聆听了浙大夏雪教授和言宏教授关于校园安全及舆情监控的有关知识,今天我为大家介绍一些校长、教师们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在学校管理及教学实践中的运用,以期增强诸位从教者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一、学校须承担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

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安全职责

比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侵权责任的归责中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担责),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不担责)。对于学校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这样既可以督促学校勤勉、谨慎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又可以避免因无限制地加大学校的责任而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行的不良后果的出现。这既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又可以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三、日常教学中的安全及防范

(一)、法规规定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法规解析

在上学期间,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因此,建立教学活动常规,保护课堂上学生的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未成年学生生性好动,自我保护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为欠缺,如果对其疏于教育和管理,很有可能会招致意想不到的后果。鉴于此,学校应当建立教学活动的基本安全规范,并要求任课教师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1.课前查考勤,发现学生缺勤要及时通知班主任

学生缺勤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请假、迟到、早退、逃课以及上学途中发生意外等。某些紧急情形如果学校和家长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错过挽救学生的最好时机。因此,教师上课的第一件事应当是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一旦发现有学生缺勤,教师应当询问其他同学,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当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学生的家长进行联系。

2.按时上课,中途不能随意离开课堂

教师履行课堂安全管理职责的前提是,上课时间教师要坚守岗位,不得缺岗。为此,首先,教师要做到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教师晚到哪怕只是一分钟,学生在教室里都有可能会闹翻天,弄出什么乱子也并非不可能。其次,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能随意撇下学生而离开课堂。须知,一旦教师脱离课堂,学生即处于管理和保护的“真空”状态,在学习的压力和纪律的约束突然解除之后,他们很有可能会做出出格的举动。这就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应当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在课堂进行过程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任课教师都不能撇下学生离开课堂而让学生处于“放羊”状态。回办公室取教具、上厕所或者外出看病,都不能成为教师中途离岗的理由。确因情况特殊必须离开课堂的,任课教师应当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并由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否

则,在教师脱岗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将会因疏于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之责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管理课堂纪律,制止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良好的课堂纪律,是教师开展教学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基本前提条件。相反,学生不守纪律、课堂秩序混乱,不但不利于课堂教学的进行,还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纪律是秩序和安全的基本保障,管理课堂纪律是每一名任课教师的基本职责。放弃对课堂纪律的管理,任凭学生为所欲为,是教师失职的表现。在学生的各种课堂违纪行为中,最应当引起教师警惕的是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进教室;违规操作、玩弄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设备、器物;手持小刀、剪刀、笔或其他尖锐物、硬物对着他人挥舞、比划;殴打他人;在教室内追逐、奔跑等。在上课过程中,一旦有学生做出此类危险性行为,教师应当立即予以有效制止,并做好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将违纪学生交给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教育和处理。在实践中,如果教师对学生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或未及时、有效予以制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则必须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当进行紧急处理

在课堂上,学生有时会出现身体不适,某些情形之下对患病学生如果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将有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为此,一方面,学校、教师平时应当教育学生,生病了就请假,尽量不要来学校;在上课过程中,万一出现身体不适,务必要立即告诉老师,听从老师的安排,尽量不要带病上课。另一方面,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一旦发现学生突发疾

病,应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班主任视其病情轻重,与其他教师一起带学生到学校医务室检查,或者直接送往医院救治,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对生病的学生,任课教师绝不能不闻不问,否则,一旦因此导致学生延误救治的,校方需要对加重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注意的是,发现学生患病后,学校一定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以便家长及早介入孩子的救治工作。

5.不得提前让学生下课

任课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如果提前完成了课堂任务,或者临时有事,能否提前宣布下课而后自顾离去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按照学校的内部分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这一职责往往由不同的教师代表学校来履行。对于某一节课的任课教师而言,其履行职责的时间一般始于规定的上课时间,终于规定的下课时间。如果教师为了让自己得以抽身离开而提前让学生下课,使得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放羊”状态,则意味着该教师个人打乱了学校的职责分工和安排,导致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提前下课期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除非学校做出统一安排,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等危及师生安全的紧急意外情况,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提前让学生下课,而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课时的规定。除此而外,在体育课、实验课的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在课前还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在课上要通过教师演示和示范向学生讲清动作要领和操作规则,让学生掌握正确的运动技能和操作方法,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防范课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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