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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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鉴于学校(以下简称“目标学校”)是一家经合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旨在发展艺术类中等非学历教育事业,业务主管单位为,登记管理机关为;
鉴于甲方出资开办了目标学校,并合法持有目标学校100%的股权;
鉴于甲方拟将其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全部转让给乙、丙方,且乙、丙方愿
意受让甲方拟出让的上述全部目标股权;
因此,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向乙、丙方转让目标股权及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权全部转让给乙、丙方;乙、丙方同意受让前述目标股权。
1.2 上述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对目标学校的出资比例变更为%,丙方对目
标学校的出资比例变更为%。
第二条转让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2.1 甲方已投入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包括场地租金、装修费等,经各方书面确
认资产折价总额(详见附件一《资产清单》)后十日内,由乙、丙方按各子出资额比
例以转账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2.2 甲方收到上述资产折价总额后目标股权的转让即完成,甲方应向乙、丙方移交
目标学校的管理权和财产,并配合乙、丙方办理变更出资人的相关登记、备案。
2.3 乙、丙方自行负责缴纳的各种因转让而产生的税费。
第三条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
3.1 乙、丙方另行制定章程管理目标学校。
3.2 乙、丙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盈亏。
第四条保密义务
4.1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或确有必要,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非本协议当事方披露
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其他方财务、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
4.2如因一方不适当的披露致使其他方受到损失的,须向相关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一方的雇员、代理人、法律或财务顾问违反保密义务,视同该方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条违约及赔偿
5.1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
方即可书面通知违约方令其限期改正。若在守约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仍置之不理或不
能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资产折价总
额10%的违约金,如等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仍可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6.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则任何一方应向目标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7.1 本协议可基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书面同意而变更。
7.2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a) 本协议已履行完毕,并经各方确认的;
(b)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的,并经各方书面确认的。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另贰份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地点:上海·区
签署日期:二〇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