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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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附件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推荐表姓名出生年月

性别职称

毕业院校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目前从事专业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传真

单位地址

本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本人手机电子邮箱

主要工作经历及业绩(包括参加过何种资质管理工作):

签名:

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年月日

(公章)

各市工程造价管

年月日

理机构审核意见

(公章)

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定意见年月日

(公章)

附件1:

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确保审查结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建设行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建设行业资质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园林施工、市政施工、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编制、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类型单位资质资格。

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参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查的人员。

第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建设行业资质类别建立统一的审查专家库,并负责审查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审查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接受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和厅法规处的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选聘

第五条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在建设行业从事企业综合管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专业资质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熟悉行政许可、建设行业资质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第六条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

(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建设主管单位、各建设行业协会(学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推荐专家人选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推荐单位对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厅各主管处室(单位)会同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予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员入选专家库。

厅各主管处室(单位)对取得审查专家资格的人员,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审查专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审查。

第七条审查专家每届任期三年,选聘工作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专家的数量、专业划分等,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审查工作开始前,审查专家应签署工作纪律承诺书,保证在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对涉及保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之前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审查专家对申报材料应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在审查工作中,审查专家与被审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单位与申报单位属同一地市或企业集团的;

(二)审查专家或亲属在被审查单位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查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在审查工作中,审查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审查活动。专家确认参加审查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审查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

(二)在审查工作期间,服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自觉接受监督;

(三)对申请的具体指标和事项独立作出定量或定性的评定结论。每天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查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审查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审查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不得接受被审查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审查专家:

(一)因相关原因,不能满足审查工作要求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审查专家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审查专家进行约谈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审查活动:

(一)审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审查工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审查工作期间,不按审查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审查无关的人员,或与被审查单位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审查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在审查工作中不遵守保密承诺的;

(四)自行与申报单位联系、核实申报材料中有关事项的;

(五)干预其它审查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审查结果公正性的;

(六)互通审查信息,并将审查意见向外透露的;

(七)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

(八)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九)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审查专家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资质审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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