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常识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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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专栏》

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常识

一、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范围:

1、无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

2、当事人双方证照齐全有效;

3、双方车辆必须参加交强险的;

4、双方对发生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就是双方对事故责任清楚的;

上述所说的几点主要是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只发财产损失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就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不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如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三、快速处理协议书的填写要求:

1、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事故时间一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精确到分钟;

3、事故地点一栏,填写事故发生在某街某路(街、路的名称)的具体地点;

4、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5、车型一栏,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型;

6、车号一栏,如实填写事故车辆的车牌号;

7、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联系的电话号码;

8、保险公司一栏,填写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凭证号一栏,只填写保险凭证号的后6位数即可;

9、车损情况一栏,填写各方车辆损坏部位,不用写损失数额;

10、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勾,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四、简易事故快速处理的要求: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打开危险报警双闪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警告标识(规定是在车后50至100米处设置),让无关的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特别是在夜间。如果有人员伤亡或发现对方无证、无牌、饮酒的,或者车辆损坏严重,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等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要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然后到安全地点等候交警来处理事故,如果有证人,要记录好联系方式,提供给现场勘查交警。

如果是适用于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在设置好警告标识后,可以利用手机的拍照功能,对事故现场的前后左右、损坏部位进行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再进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双方要互相核对对方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号、保险凭证等证件,准确无异后,按要求认真填写快速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协议书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即可。

对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不用再向交警部门报案,只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了。

如果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要求到事故现场,事故当事人可将车辆移至路边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

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发现事故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或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在损害赔偿上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再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向交警提供所拍的现场照片或由交警根据所标划的车辆位置,由交警进行调解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车辆无号牌的;

(五)一方逃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饮酒的;

(三)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自行协商处理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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