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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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质量检测员),是指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质量检测员专业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类。

第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及相关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工程及相关类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中专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从事质

量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条件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质量检测员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组织现场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质量检测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质量检测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在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质量

检测活动;

(四)参加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五)不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质量检测员资格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由质量检测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验证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证为不合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

(一)在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情节较严重的;

(二)超出资格专业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四)超过65周岁的。

第十六条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将注销其资格: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验证延续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检测员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质量检测员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条质量检测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撤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员被撤销资格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员资格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测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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