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英美反贿赂法看我国反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深度解读之商业贿赂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深度解读之商业贿赂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罚金大幅提升,执法权限增加,不当竞争范围扩大。
工商总局表示2018年会大力执法,肃清市场秩序。
对于企业而言,重新审视现有业务模式是否违反新法迫在眉睫。
其中,修订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执法调查方式及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实质性的重大调整,无疑将对未来商业贿赂的执法带来显著的变化。
交易相对方不再是受贿对象,但如何界定交易相对方,如何通过“实质”而不是“形式”来判定交易相对方?受贿方是否受新法管辖?如何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企业如何做才算对于员工有有效管控?新法下对于明示入账的要求是个保护条款(safe harbor)还是必要条件?这一系列问题值得企业去深思并做好预案,也期待工商总局能在下一步的规章中理清新法下的执法范围,为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1商业贿赂对象范围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的对象确立为: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又以公开回复的形式,将商业贿赂的对象扩大到“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3]”。
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相对方”本身排除出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围,同时将《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进一步明确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这两类单位或个人。
浅析公司内部反商业贿赂机制的构建

浅析公司内部反商业贿赂机制的构建作者:黄敬博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严重影响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目前却缺乏完善的反商业贿赂法律规范,本文主要着眼于公司内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机制的构建,以期从商业主体自身来规制其行为,从本源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商业贿赂;公司内部控制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不正当的经济行为。
这种行为在商业交往中的出现,不仅影响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会对我国内外的商业往来造成不良的影响。
商业贿赂的形式从金钱回扣,逐渐发展为不同的贿赂形式,包括提供带薪假期、豪华旅游甚至是性服务等方式。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的定义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其中狭义定义把商业贿赂定义为“对商业人士的贿赂”,从而使商业贿赂成为与“贿赂公职人员”对应的另一类贿赂行为;广义的商业贿赂则以行贿动机为标准,指市场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①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给出了商业贿赂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并没有将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特征予以完全归纳。
商业贿赂顾名思义,即为存在于商业活动中的行为,而“商业”活动包括多方面的社会经济活动,商业贿赂所强调的是商事行为主体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法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作为一种非法手段,在商业活动中屡见不鲜。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国商业贿赂的定义、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国商业贿赂的定义根据法国《反商业贿赂法》第1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手段,向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私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三、法国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1. 《反商业贿赂法》(Législation sur la corruption des entreprises)《反商业贿赂法》是法国关于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于2016年3月9日颁布。
该法规定了商业贿赂的定义、法律责任、预防措施等。
2. 《反腐败法》(Législation sur la corruption)《反腐败法》是法国另一部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于2016年6月3日颁布。
该法对公共机构、私营企业以及个人在商业活动中行贿、受贿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3. 《民法典》(Code civil)《民法典》中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138条、第1139条等条款中。
这些条款规定了商业贿赂的法律后果。
四、法国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行贿人和受贿人将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5年至10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2)罚金:最高可达受贿金额的五倍;(3)禁止从事商业活动:最高可达5年。
2. 民事责任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受害者有权要求行贿人或受贿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2)赔偿精神损害;(3)支付惩罚性赔偿。
3.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行贿人和受贿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暂停或取消商业许可;(2)处以罚款;(3)禁止从事商业活动。
五、法国商业贿赂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反贿赂政策、培训员工、监督和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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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
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推进我院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商业贿赂的本质,说到底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不仅需要从市场经济层面加强治理,更要上溯公共权力的源头,规范权力与经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共权力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
应该说,我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
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
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置配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
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所以,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
商业贿赂也就成为人情社会结出来的毒果子。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危害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2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商业贿赂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遏制商业贿赂的现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制定了反商业贿赂的范本。
本文将介绍一个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制度目标和原则该反商业贿赂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原则包括公正、透明、严肃执法等。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他们与外国商业机构的交往。
其中,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商品、技术合作、投资等各类商业行为。
三、贿赂罪行定义本制度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罪行定义,包括行贿、受贿以及其他与商业贿赂相关的违法行为。
其中,行贿指的是向他人提供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受贿指的是以职务、地位等为由,接受他人财物、服务或其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提供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禁止行为的明确规定本制度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向公职人员、商业伙伴、代理商或其他关联人员行贿;2. 禁止接受来自上述人员的贿赂;3. 禁止提供虚假的商业资料或虚报商业交易以获取商业利益;4. 禁止操纵市场价格、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五、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本制度明确了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机构,包括建立反商业贿赂监管机构、设定专门的检查执法部门等。
同时,本制度还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权力、职责和执法程序,包括对涉嫌贿赂的调查、审理和处罚等。
六、违法处罚措施本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处罚予以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被判有罪的行贿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有期徒刑等惩罚;2. 被认定为受贿者的公职人员应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等;3. 向外国商业机构行贿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经济制裁。
七、举报和保护措施本制度重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3篇)

2024年学习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反商业贿赂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正义以及提升企业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学习和工作中,我深深地认识到反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对这一话题的一些思考。
首先,反商业贿赂意识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作为一名管理人员,我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认真执行企业反贿赂政策和程序。
我清楚地知道,商业贿赂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所以,我一直积极宣传企业反贿赂政策,强调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保证反商业贿赂工作有效的重要手段。
在工作中,我注意到,很多商业贿赂行为是在企业内部发生的。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漏洞和风险。
此外,要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在招聘、培训和考核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员工具备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不受商业贿赂的诱惑。
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企业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控制体系。
另外,加强与外部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也是促进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方向之一。
商业贿赂通常是企业与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与合作伙伴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起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首先,要加强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的管理,落实合规要求,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其次,要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共同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共同努力,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加强员工的反商业贿赂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我们必须认识到员工是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力量。
只有员工具备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才能够在实践中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诱惑。
反商业贿赂 (2)
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涉案金额的规定
行贿方的刑事责任: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 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
该法仅采取列举的方式禁止回扣,所以被侵害者 应包括对方单位和市场竞争者
《刑法》规定的情形:
散见于行贿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刑法》调节范围没有局限于市场经营和交易活动,而是扩 大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基本与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 相对 《刑法》在不断修正和进步,对打击商业贿赂日益有效,特 别是对商业贿赂责任主体不断补充,以及采取概括的方法规 定刑事责任,在更多情况下有法可依 《刑法》对商业贿赂形式规定单一,刑罚偏轻,对商业贿赂 现状打击力度不足,法律震慑力不够
反商业贿赂专题培训
Special training on anti-commercial bribery
演讲人:小1知
演讲时间:203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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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好处 范围
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
1、法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法律纵横]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解 亮(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41)[摘 要]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导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治力度。
我国现行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存在着立法、执法缺陷、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不足。
借鉴和吸收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优点和经验,完善我国商业贿赂机制的立法建设、执法力度及监督机制建设,以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关键词]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80(2009)07-0111-02 一、商业贿赂概述(一)商业贿赂的含义在我国,“商业贿赂”一词最早出现于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其中第二条对商业贿赂所作的定义是:“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贿赂确认为违法行为,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第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违法主体。
第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而非其他目的,是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从而获取交易机会。
第三,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思考
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考摘要:本文运用理论分析法,以目前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难点和缺陷为出发点,着重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做出研究分析。
从而落脚于如何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明确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完善商业贿赂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制裁一、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现状及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商业贿赂行为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社会上。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制商业贿赂行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的种类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仍非常明显。
(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我国有关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2005年签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保险法》、《公司法》、等大量法律中,也都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禁止性、处罚性规定。
此外《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也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处罚进行了规定。
(二)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1、立法缺陷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监管主体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然而工商行政部门又受限于政府而且被赋予的权利仅有询问权,查询、复制相关资料权和检查权。
这就造成了该监管部门地位不独立,反商业贿赂手段简单,操作性差。
第20条规定侵害方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条,”受侵害方”是诉讼主体。
可是商业贿赂行为破坏的是正常的市场竞争,那么谁是”受侵害方”?其次,在《暂行规定》中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行贿方是”经营者”,那么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行为的政府部门是否受到法律规制不明确。
受贿方为”对方单位和个人”那么和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第三人没有包括在内。
第 8 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案 二 : 向 导 游 支 付 好 处 费 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 2005 年 4 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 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 售额,马志荣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 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 50% 向带队导游支付“回 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 2 个月时间内,马志 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 16.2 万元,支付“回扣” 2 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 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 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 定 关 键 : 接 受 好 处 费 的 实 质 是 不 当 佣 金 。
正当的佣金支付与不正当佣金支付的边界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发 生 在 经 营 者 与 中 间 人 之 间 , 并 且只能是买方或卖方向中间人支付;如果中间人 向买方或卖方支付,或者买卖双方之间支付,有 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支 付 给 具 有 合 法 中 介 资 格 的 中 间 人;如果不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而进行该项服务, 其收入不属于合法佣金,向不合法中间人支付佣 金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正 当 的 佣 金 支 付 方 式 是 公 开 明 示 的 并 如 实 入 账 ;如果支付方式是“帐外暗中”,即使中间人具 有合法资格,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折扣:以明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在支付价款时直接按一定比例从总价款 中扣除,和支付价款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 方式。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回扣 折扣
联系
区别
发生主
体
都表现为让利 交易主
(将交易所得 体或者
的一部分给付 一有关
相对人)
人员之
间 交易主
体之间
支付方式 性质
账外 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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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由英美反贿赂法看我国反商业贿赂 作者:何玲 陈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0期
摘 要 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反商业贿赂力度。我国目前在反商业贿赂方面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完善的立法尚不适应日益严峻的腐败形势。反观英美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反商业贿赂在立法上、处罚形式上及公司企业内部控制上都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反贿赂 法律规定 商业贿赂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71-02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健康发展,更是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选择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一、我国目前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存在弊端 回顾近几十年来我国反商业贿赂历程,从1993年9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到1996年11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再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关于受贿的刑事责任处罚,以及1995年l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商业受贿罪的明文规定,我国逐渐明确了商业贿赂罪。
虽然从刑事立法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都对反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但是现行的相关制度规定还存有弊端,主要表现为:其一,关于预防、惩治腐败的规定制度层级不一、比较分散,惩罚腐败的威慑力、精确度不高,实施效果不理想。其二,现行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某些局限性,导致力度不够。例如受贿主体范围局限,导致违法难究;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还缺乏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力支持。其三,海外商业贿赂方面的规定不全面。我国应广泛借鉴国际社会上一些经过检验的立法实践,例如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为美国公司提供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理由,使它们在海外的业务免受感染;有史上最严之称的英国《反贿赂法》使无人敢收受免费奥运门票。
二、英美关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实践 (一)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977年因水门事件,美国制定了《海外反腐败法》(以下简称FCPA),并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该法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法律。
1.同时适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管辖范围广。该法规定任何美国公民、国民或者居民,以及主要营业地在美国或者根据美国法律组织成立的任何组织形式,以及这些主体的高级职员、董事、职员、代理人或者代表该主体行事的股东,只要实施了上述所禁止的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境内,也不管该行为是否利用了美国的邮政系统或者任何跨州的商业方法和手段,都可以构成《反海外腐败法》所规定的犯罪,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1998年的修正案强调属地管辖,外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境内或者通过其代理人行贿也受该法管辖,美国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例如外国公司在美国领土之内或者利用美国的邮政系统或者任何跨州的商业方法和手段,实施上述所禁止的行为的,也可以构成《反海外腐败法》所规定的犯罪。
2.关注会计条款,着眼于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FPCA加入了会计条款,要求公司在涉及可疑支付时,在会计记录中必须如实反映。如果记录不真实或被认为篡改,也会受到重罚。PFCA关注公司通过账外支付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腐败行为的作法,从而将惩治腐败的防线提前,力求通过公司自律性的监管实现对腐败的有效预防,这种预防为先的理念以及倚重内部控制的立法经验更值得关注和借鉴。豍西门子行贿案中就包括西门子公司在公司账册上造假,最终西门子上交了16亿美金天价罚款与德国、美国政府达成和解。
3.处罚包括违反贿赂和违反账簿和记录条款,且处罚措施严厉。根据FCPA的规定,如违反反贿赂条款,在刑事责任方面,公司将面临200万美元以下罚款,个人将可能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和5年以下监禁。如违反账簿和记录条款,在刑事责任方面,违法公司将面临2500万美元以下罚款,个人将可能被处500万美元以下罚款和/或20年以下监禁。此外,因贿赂所获的不正当利益也将被没收。此外,根据FCPA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FCPA,将被终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非法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确认,将失去获得出口资质的资格,这常常会给公司业务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英国《反贿赂法》 被誉为“史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立法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最严厉的反贿赂法案之一,与FPCA相比,英国《反贿赂法》有如下特点:
1.管辖范围更为广泛。《反贿赂法》处罚范围涵盖了在英国开展业务的任何类型的公司,无论公司总部在哪个国家注册,该法律不仅禁止跨国公司在经商活动中向外国官员行贿,同时还禁止商人间的贿赂行为,甚至即使行贿人并未意识到交易的贿赂性质,这部法律依然适用。其次,对于企业而言,法案不仅适用于在英国登记注册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总部在中国或其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他地区,但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甚至包括通过一个英国的账户而收受贿赂;或者资助在英国的活动(会议等),简言之,只要能与英国扯上关系的个人和公司都有可能触发《反贿赂法》的执行。
2.特别规定了商业机构疏于防范贿赂罪,对企业合规化要求更高。该罪特别针对公司设立,指出如果这些公司的员工、子公司、办事处甚至第三方(例如分包商或者承包商)等出于公司利益而实施贿赂的时候——这些行为无论是发生在英国还是国外,公司会受到指控,就算没有参与其中,甚至对此毫不知情。而公司对此进行抗辩则需要借助于“充足程序”。这对公司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即公司需要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控程序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根据英国司法部解释,“充足程序”主要包括建立预防腐败的高级别的责任制、经常性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明确而具有实操性的预防腐败的政策和程序设计、实实在在的执行系统、对生意伙伴的尽职调查、对系统内部的反腐程序的审计和监察。
3.处罚力度更大。个人违反贿赂罪的,最高可单处或并处不超过10年监禁或无限额罚款。如公司违反贿赂罪的,最高可处无限额罚款。公司违反商业机构疏于防范贿赂罪,则可判处无限额罚款,其董事应罢黜违法董事的任职资格。
三、中国在反商业贿赂中的借鉴与改进 美国FPCA和英国《反贿赂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对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在法律法规完善和实践中都具有良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 对《刑法》等个别条款的修订,难以从根本上有效的治理贪污腐败。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将各种形式的贪污贿赂行为都纳入其中,明确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在立法上有利于避免单行立法导致的残缺、漏洞,在执法上防止执法及管道额扯皮,在法律实施上增强了可操作性,也增强了人们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认识和了解。在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上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扩大犯罪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在对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性质单位中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但是忽视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本身作为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建议扩大商业贿赂的主体,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也纳入刑法的适用范围。
2.统一执法机关。目前国有性质的商业贿赂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非国有性质的商业贿赂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反观英美等国,商业贿赂都由统一的执法机关,建议由统一的司法机关予以管辖。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3.扩大“贿赂”解释。我国目前贿赂规定为“财物”过于狭窄,难以满足打击贪污腐败的需要。目前贪污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贿赂的方式越来越多样,例如提供出国旅游、安排子女就业等,美国FCPA将贿赂界定为任何有价物,这样从宽的解释有助于打击各种各样的贿赂行为。
4.增加海外贿赂的有关规定。随着我国大型公司向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贿赂国外公职人员的行为也会逐渐增多,如不及时遏制,将有损我国国际形象、破坏国际正常的经济秩序。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海外贿赂罪,但是没有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也是犯罪,因此建议设立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介绍国际贿赂罪,并对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身份范围予以扩大化,只要是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履行公共职责的人都为公职人员,而不需要具备相应的身份。
(二)采取多样的惩罚方式 美国FCPA中可根据反贿赂条款和反账簿和记录条款对公司或个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美国的惩罚极为严厉,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面临的不仅是严厉的法律责任、公司商誉和形象上的毁损、巨额的罚款,还包括极大的运营成本,例如特许权或供应商资格的取消。反观我国的制裁措施,首先是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力度不够。例如财产刑,只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且对每种犯罪只单一的规定了一种财产刑,没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罚金的数额也没有具体规定;在资格刑中仅有剥夺政治权利和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规定没有针对性,对单位没有关于剥夺从业资格的规定。建议立法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增加贪污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对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剥夺某种从业资格。
(三)加强公司企业内部管控 美国FCPA的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就是加强公司内部的治理,为此会计的条款要求很严格,不论何种原因,公司只要做假账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同时母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要承担监管责任,例如在缺乏充分的内部控制条件下,即便是不知情,母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也要因下属公司或者员工的贿赂行为受到处罚。英国更是明确规定了商业机构疏于防范贿赂罪,对公司合规化要求更高,公司需要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内控程序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我们在对公司、企业管理过程中,注重事前的审查和行政审批,但是却对公司内部的管理责任及自律行为规则的建设缺乏关注和引导;对违反会计记录真实性要求的行为在刑法上处罚对象及处罚力度都偏小,与国外对会计记录的真实性极其苛刻的规定还相差甚远;对单位个人及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下属单位的违法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公司管理人员及上级单位对下属单位的违法活动所承担的责任难以落实。因此,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会计管理要求、完善的管理人员责任有助于预防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防范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