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政策文件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复函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公布日期】2001.03.08
•【文号】国西办综[2001]10号
•【施行日期】2001.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
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复函
(国西办综[2001]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你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参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请示》(吉政文(2000)122号)批转我办研究办理。
经商国家计委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地带,东临日本海,在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延边自治州虽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东北地区,在地带划分上属于中部地区,但在经济上却属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因此,为加快延边自治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比照对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的做法,同意延边自治州享受西部开发的某些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酌情予以照顾。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一年三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7.07
•【文号】国税函[2010]311号
•【施行日期】2010.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3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5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一○年七月七日。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民政府批准,民族⾃治区地⽅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利、邮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业务收⼊占企业总收⼊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开始⽣产经营之⽇起,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获利年度起,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态环境,退耕还林(⽣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收得收⼊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地,⽐照铁路、民航建设⽤地免征耕地占⽤税。
享受免征耕地占⽤税的建设⽤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上述免税⽤地,凡改变⽤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改变⽤途之⽇起补缴耕地占⽤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励类产业、外商投资⿎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在投资总额内进⼝的⾃⽤设施,除《国内投资项⽬不予免税的进⼝商品⽬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不予免税的进⼝商品⽬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环节增值税。
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录》(第18号令)执⾏。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了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如期实现内蒙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的各项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第一条外商投资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矿产、旅游等资源,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商对银行和商业零售企业进行投资,可以设立保险经营机构和科技信用担保中心,兴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旅行社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兴办中外合资合作或外资建筑与相关服务企业、中外合资或外资铁路货运与道路货运企业。
第三条比照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吸引区外企业和个人通过独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租赁、托管、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到内蒙古投资设厂、合作开发。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税收、工商、土地、投资管理等方面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支持区内企业与区外各类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减少工商注册、建设用地、减免退税等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工商注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登记独立注册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1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219号)执行。
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在未能完成申报件的情况下,经申请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用地单位和个人可先行用地,但半年内必须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手续。
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计规划[2002]259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的通知(计规划[2002]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十五”重点专项规划之一《“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是“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导性文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西部开发重点任务,精心组织好《“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
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办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前言世纪之交,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必须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突出地提出来,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为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迈出重要步伐。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加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发挥各地优势,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和水平的迫切要求;是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市场空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部署。
实施西部大开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和民族地区发展因素,西部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桂政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就投资、税收、土地、矿产资源、价格、收费等方面制定本规定。
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审批。
属于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推进湖北更快更好发展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推进湖北更快更好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01•【字号】鄂发[2000]16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推进湖北更快更好发展的决定(鄂发〔2000〕16号2000年8月1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西部大开发,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趋势、大政策、大工程,我们必须抓住这一世纪工程,奋力推进湖北更快、更好地发展。
为此,特作以下决定:一、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积极应对严峻挑战(一)要清醒地认识湖北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分析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审时度势,发挥优势,争取主动,乘势而上。
我省参与和服务西部大开发,具有四个优势:一是“承东启西,得中独厚”的区位优势。
我省位于中西部结合部,以武汉为核心的长江中游经济带,具有较强的辐射力。
铁路、公路、电力、水运、通讯等基础设施贯通南北、承东连西,优势明显。
二是产业比较优势。
与西部大部分省、区、市相比,具有基础设施较完备、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优势。
与东部省、市相比,具有资源开发成本低的优势。
三是科教实力优势。
科技教育和人才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条件,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在参与服务西部大开发中可以大有作为。
四是资源潜力优势。
我省西部地区水能、破产、林特、旅游等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与相邻的西部省、市相比,具有离东部地区更近、交通运输更便捷的开发优势。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过程,也是东、中、西部优势互补、互相融合、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过程。
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2001年8月28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
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
关于陕西省内光伏发电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政策分析及相关依据
关于陕西省内光伏发电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分析及支持依据在资产优化过程中, 因交易双方对陕西省内光伏发电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不同且分歧较大,对交易报价及谈判进度影响较大。
为明确我公司陕西省内光伏发电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依据,特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先后向国家发改委、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发改委等主管部委及机关进行了网上咨询,现已得到前述部委及省级主管机关的回复意见。
根据梳理政策文件及政府部门的回复意见,现已就陕西省光伏发电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成初步的证据链条,具体如下: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及适用条件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网址链接:http: ///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9164/con tent.html。
),主要内容为: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3.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综上可知,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企业设在西部地区(陕西属于西部地区);②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3)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7.31
•【文号】国税函[2009]411号
•【施行日期】2009.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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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政策文件
一、引言
西部大开发政策是指中国政府旨在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为了解决西部地区相对滞后的经济发展和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中国政府积极推动西部大开发政策。
本文将对西部大开发政策的相关文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
二、西部大开发政策文件的背景
2.1 经济落后及地区发展失衡问题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而西部地区经济相对滞后。
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不健全,人口流失现象严重,导致西部地区的发展严重滞后。
2.2 西部大开发政策文件的意义
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西部地区的投资和资源整合,西部地区可以迅速发展,并逐步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
三、西部大开发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3.1 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
2.建设更多的高速公路、铁路和机场,提升交通运输能力。
3.加强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水、供电能力。
3.2 产业发展
1.大力发展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如农业、养殖业等。
2.引导外资进入西部地区,促进西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3.支持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
3.3 教育和人才培养
1.提升西部地区教育水平,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
2.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3.改善西部地区的就业环境,减少人才流失。
3.4 生态环境保护
1.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2.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
3.加大对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的保护力度。
四、西部大开发政策文件的实施效果
4.1 经济发展
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使得西部地区的经济快速增长,GDP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4.2 基础设施改善
西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能力大幅提升,高速公路、铁路和机场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
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4.3 教育水平提升
西部地区的教育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各级教育机构数量大幅增加,高等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西部地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4.4 生态环境保护
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生态环境指标持续改善,西部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五、结论
西部大开发政策文件的出台对于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教育和人才培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西部地区的发展滞后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