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安全生产,要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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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概述

安全生产概述

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含义,主要是指生产安全。

广义地说安全生产范围不仅指生产安全,还包括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航空安全、农机安全等。

安全生产工作概述。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工作,它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的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是劳动保护工作的四大任务之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对劳动者各种劳动权益的保护。

诸如就业权益的保护。

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工资收入的保护。

职业教肓权益的保护和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

而从狭义的角度讲:主要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保护。

安全生产概念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一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是指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造成危害人的安全与健康的因素不少,这些因素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两大类。

(一) 物的因素——主要括机械(工具)的因素和环境因两个方面。

(二) 人为因素——由于管理者的失职或者失误造成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决策错误等造成事故。

由于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导致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误操作,或者违章作业等等因素造成事故,其次是由于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过长或者劳动强度过大,会造成从业人员生理发生变化,导致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一)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二) 安全生产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 安全生产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

(四) 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 搞好安全生产是实现党的“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格局和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谓方针是指国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本质,调整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希望大家喜欢!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出国家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确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基本原则的依据。

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

安全生产法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使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始终围绕着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来进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安全第一,就是把实现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生产安全。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利益的驱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始终存在,招商引资,大力发展经济,而缺乏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草菅人命。

事故的频发,生命的丧失,血淋淋的事实教育着人们:忽视安全生产付出的代价更大,会抵消经济发展的成果。

因此在生产经营领域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

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遏制事故的发生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

企业应安全投入在先,建立长效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隐患,并注重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注重安全生产的事前把关,事中监督,经常监督;社会也应普遍树立安全意识。

3.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生产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总代表,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任何社会力量都无法与国家力量相比拟,因此国家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安全生产源头把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源头把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源头把控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源头把控安全生产是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采取的关键措施。

本文将从落实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培养安全意识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从源头把控安全生产。

落实法律法规是源头把控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一环。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落实法律法规的监管,确保企业不违法乱纪。

同时,企业也应主动学习和理解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合规。

其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让企业和个人明白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可承受之重。

加强安全管理也是源头把控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首先,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例如,在生产环节增加双重检查机制,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其次,企业应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提升安全生产设施的水平和技术标准。

例如,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安全控制系统,确保生产过程中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排查潜在的安全风险,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培养安全意识也是源头把控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通过组织安全知识培训、举办应急演练等方式,使员工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所认识,并知晓应对措施。

其次,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例如,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提升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此外,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源头把控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监管、加强安全管理,培养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

只有从源头把控安全生产,才能真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人民生活的安全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字数:547字。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够,以及一些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不力,造成了许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更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重视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重特大事故是指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特别大的破坏、伤亡、危害的事故。

这类事故往往规模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无论对人民的生命财产还是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例如,常见的重特大事故包括爆炸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

首先,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企业和个人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只注重经济利益,对安全问题掉以轻心。

其次,法规执行不力。

虽然我国有着严格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由于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力,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产生违规违法行为。

另外,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也是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忽视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缺乏事故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使每个人都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

企业和个人应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确保企业和个人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事故防范措施的研究和推广,提高事故的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

总之,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更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防备和削减事故,保障生产经营和职工身体健康的一系列措施。

安全生产是一项紧要的社会责任,也是一个国家社会安全体系的紧要构成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订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其中,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此外,还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紧要法律法规。

本文将认真介绍我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首要基本法律制度。

它明确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承当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国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和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制裁措施,如停业整顿、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的建立,旨在形成一种强有力的东西制约机制,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始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形成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生产的紧要法律制度。

它是对一些特别营业场所和商品加工制造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措施。

必需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营业场所和商品加工制造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评估的证明。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遵从肯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确保企业和员工的安全。

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将实行相应的行政和刑事惩罚措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对特别营业场所和商品加工制造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措施。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紧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依据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建立一整套规范和标准的体系,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语口号、安全警示语条幅大全

安全生产标语口号、安全警示语条幅大全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人人都应该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3.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4.安全需要每个人来抓,这样才能让千万家庭幸福安康。

5.安全生产是每个人的责任。

6.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于预防。

7.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8.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9.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10.安全是我们永恒的主题。

11.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12.事故专找懒惰人,像XXX偏打无根草。

13.您的家庭期盼着您平安归来。

14.安全知识可以让您化险为夷。

15.安全与勤劳的生活是美好的。

16.抓好安全生产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17.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18.安全来自于警惕,事故来自于麻痹。

19.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20.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21.严格要求自己,松懈会带来危害。

只有做好安全,才能利三代。

22.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23.健康的身体需要锻炼,美满的家庭需要安全。

24.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障,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25.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26.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27.投资安全是最大的福利,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28.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29.安全生产可以让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可以让建设欣欣向荣。

30.如果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31.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32.忽视安全而只抓生产就像火中取栗,脱离安全只求效益就像捞月亮。

34.幸福是一棵树,安全是沃土。

35.安全保健康,千金难买。

36.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37.宁可绕远路,不冒一步险。

38.质量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生产的前提。

39.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40.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41.小心不出错,粗心铸大错。

42.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安全生产是第一要务

安全生产是第一要务安全生产是指在各类生产和工作过程中,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保护公众的安全。

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的第一要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他们的安全与健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忽视安全问题,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员工伤亡甚至死亡,给员工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

同时,员工的身体健康问题也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因此,安全生产应该是企业最基本的底线,不容忽视。

其次,安全生产关系到公众的安全。

一些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物质等风险,如果控制不当或者发生事故,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公众造成威胁。

例如,化工企业的爆炸事故、矿井瓦斯爆炸等事故都会对周围的居民和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保障公众的安全是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一项重要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也关系到企业形象和信誉。

一个重视安全生产并能够做到“安全第一”的企业,不仅能够吸引更多的高素质员工加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与此相反,一个安全事故频发的企业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严重损害其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

因此,安全生产是企业建设良好形象、树立良好信誉的关键一环。

最后,安全生产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政府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的问题。

只有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才能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的第一要务,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众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履行社会责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警觉,坚决做到“安全第一”,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

2024观《安全生产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有感心得15篇

2024观《安全生产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有感心得15篇观《安全生产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有感心得精选篇1观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在肩》这部安全生产警示片,我的内心波澜起伏久久不能平静,但坚定了我想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心。

我入职时候给我做安全培训的前辈告诉我管安全其实是做善事,因为能够保护同事的身体健全和家庭完整。

那时候我点头应和着,内心却不怎么认同,心想一份工作而已,哪来的那么高尚。

直到我干了多年安全,看多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才慢慢地体会了安全意味着什么,什么是“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开始慢慢地重视安全,敬畏生命。

内蒙古阿拉善新井露天煤矿坍塌事故发生之前经历了矿山安全监察和应急管理部门等组织的大小100多次安全检查,他们过分的追求了检查的数量,但忽视了质量,没有真正的发现和整改问题,漠视风险,让安全隐患理所应当的存在,最终酿成了巨大的悲剧。

这就警示我们在日常检查工作中要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落实整改,真正做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同时,我们也要不遗余力的提高自己的安全专业知识,因为我们不但要有切实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也要让自己具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隐患的纵容,就是对生命的漠视。

我们要时时处处想着安全,随时随地查找隐患,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观《安全生产责任在肩》警示教育片有感心得精选篇2观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在肩”的警示教育片后,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这部教育片通过一系列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案例,残酷地展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让我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与严峻。

警示片中,那些因忽视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的事故,无不令人痛心疾首。

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是对人的生命安全的无情践踏,都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威胁。

我的心被深深触动。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无小事,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铭记在心的真理。

教育片中,专家对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解读,让我明白了安全生产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中责任追究制度1、安全生产法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追究既然发生了轻伤事故,说明存在安全隐患,甚至有可能是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国家实行什么制度,依照安全生产发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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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安全生产,要受法律制裁
案例来源:华东司法研究网-信息动态,http://wwwsfyjorg,20060702。

【案情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神龙煤矿在无专用通风井、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改扩建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身为神龙公司董事长的姜某,
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仅2004年至2005年,政府
有关部门就给神龙煤矿下达了15份整改通知,但姜某等人从未引起重视,擅自违规生产。
被告人刘某在无矿长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担任神龙煤矿矿长,他在管理该矿期间,随意变更煤
矿安全管理机构,矿井安全管理混乱,2005年7月11日凌晨2时,井下发生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导致83名矿工丧生,直接损失3 517万元。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六名责
任人3年~6年刑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违反《安全生产法》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责任?
2什么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但是,目前有
不少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只顾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乃至生命于
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违规生产作
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
失。特别是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接连爆发的重大、特大矿难事故(尤以煤矿最为突出)更是
凸显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得不到执行问题的严重性,本案就是其中的一起由
于不遵守矿山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而造成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
1神龙煤矿是在无专用通风井、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改扩建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就投入生
产,严重违反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
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矿山安全法》第9条中规定,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
风质、风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中又规
定,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
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可见,神龙煤
矿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但书条款规定,理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通风系统,
而神龙煤矿却无专用的通风井,这必然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给后来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
患。《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矿山安全法》第12条又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神
龙煤矿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无改扩建资格证书,仍旧投入生产,显然,神龙煤矿的上述
做法严重违反了上述劳动安全法规,其未给劳动者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职
工的安全健康,这既是一种义务,又是一项职责,不履行义务或职责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神龙公司董事长姜某,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
仅2004年至2005年,政府有关部门就给神龙煤矿下达了15份整改通知,但姜某等人从未
引起重视,仍然擅自违规生产。神龙煤矿矿长刘某无矿长资格证书,他在管理该矿期间,随
意变更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矿井安全管理混乱。两位公司主要负责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安全卫
生责任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单
位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各负
其责的制度。企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为神龙公司的董事长,姜某拒不执行政府有关
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违反了法律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安全生产法》
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矿山安全法》第20
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
27条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
能力。神龙煤矿矿长刘某没有贯彻执行上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其矿长考核
不合格,不具备矿山安全专业知识,更缺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在管理该矿期间,随意变更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根本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在姜某和刘某这两位不称职的负责人的领导下,煤矿发生事故则是在所难免的了。
3对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35条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指工
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企业、事业单位
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造成3人
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恶劣的
影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是针对发生的重大伤亡
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言,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则可能是明知故犯。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如致多人重伤;致多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等。(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
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多次提出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
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的等。(3)重大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
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
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
嫁祸于人的等。
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中的神龙煤矿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
要件,并且此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丧生,直接损失3 517万元,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所以法院根据各自责任轻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六名责任人3年至6年刑期是正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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