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贵州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黔财社﹝2020﹞134 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134 号各市(州)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军人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制定了《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军人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以及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补助经费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山东省优抚条例

山东省优抚条例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
下文是山东省优抚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2020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属同意,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护理费用,每月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护理的,由伤残津贴中扣除相应金额支付生活护理费用,每月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8.伤残赔偿金(工伤基金支付)1)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的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死亡赔偿金(工伤基金支付)1)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20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以下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赔偿标准:1.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100%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3.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4.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一、2020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1、只要是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就都能享受到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2、退伍士兵的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3、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服役年限之内了。
4、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想要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的,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材料和退伍的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相关的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即可。
5、自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
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的发放标准为40元。
6、在军人退伍之前,人力部门、财务部门将核对满服役期人员的相关信息,除个人身份信息之外,还包括工资档次、返乡安置地、户口性质、立功情况等,这些信息将会直接影响退伍经费的换算。
7、有在士官学校就读过的同志,工资档次略高;立过功的同志,在计发一次性退役金时有相应的增加额。
8、另外,返乡安置地也会决定养老保险转入地,户口性质影响回乡生产补助的领取。
还有那些服役满12年的同志,还要考虑安置地政策、个人特长等多种因素,慎重选择转业或复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0〕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6日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五老”人员。
以上对象除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五老人员,是指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基础,纳入相应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实行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保障制度;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医疗保障水平在医疗保险政策保障的基础上,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使优抚对象享受到略高于当地一般社会群体的医疗待遇。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只享受标准最高的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2020 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待第七条 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
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 60 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20 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 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020福利企业退税政策相关规定
2020福利企业退税政策相关规定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人民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
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
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
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
退休金一律平等。
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
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7、养老保险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8、医疗保险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只管住院,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疗保障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2%。
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
9、住房公积金如果你每个月公积金交3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300块,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就是600块了。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5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5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5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5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50元。
三、从2015年10月1日起,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贴20元/月。
四、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50元。
五、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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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补偿项目
1、丧葬费 :1995 年 10 月 1 日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 1500 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 ( 含经赞同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 ) 为 4000 元,其他人员为 3500 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家眷所有,超支部分家眷自理。
(1995 年从前的依照原陕劳险发 [1986]138 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质意义 )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吻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个月 130 元。
2008 年 9 月 1 日起调整为 : 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个月 230 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个月 280 元。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吻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花销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家眷无生活本源,
系依靠死者供养,并吻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家眷 :
(1)祖父、父、夫年满 60 岁或完好丧失劳动能力的 ;
(2)祖母、母、妻年满 55 岁或完好丧失劳动能力的 ;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定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好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本源者。
(3)子女 ( 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 、孙子女、弟妹 ( 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 ) 年未满 16 岁或虽满
16 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
定是目前无父亲母亲或父亲母亲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本源
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吻合
第一条 (1) 、(2) 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家眷。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吻合供养条件的,可列
为供养直系家眷,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吻合
供养条件,今后才吻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家眷范围享
受如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家眷范围,不受本条
限制。
权益办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
交通事故补偿及民事补偿的,若补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
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若补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拓展阅读——遗属补助标准提高
依照山东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 鲁人社发 [2012]23 号) 文件规定,我市将对机
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 年11月起执行。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
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恩赐如期或临时的补助。
补助
对象 :1. 父(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夫年满 60 岁,也许虽未满60 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母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妻年满 50 岁,也许虽未满 50 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子女 ( 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 年未满 18 岁,也许虽满 18 岁尚在学校学习也许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 、弟妹 ( 包括同父异母也许同母异父弟妹 ) 年未满 18 岁,也许虽满 18 岁尚在学校学习,也许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照文件规定,对吻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遗属,
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个月补助标准提高到810 元; 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由 721.50 元提高到 1053 元;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
及孤独只身一人的遗属,由 666 元提高到 97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