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中信银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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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监管协议

工程项目。为保证项目中农民工工资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账户的使用方法应不违背人民银行相关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丙方在账户审核通过并正常开户后为乙方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讫凭证》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协助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监管资金的流向信息。

第三章资金监管应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乙方每月向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清单》须有乙方开户单位印章、项目经理印章(签字)及甲方单位印章、项目经理印章(签字)。以上印章和签字随本协议在银行备案。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七条监管资金存入

乙方须在每月8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报与丙方,乙方对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甲方(或乙方)每月8日需将农民工工资款项存入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条监管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发工资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供办卡资料以方便丙方完成制卡工作。

每月8日前,乙方负责把按第六条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通过丙方为其提供的加密工具生成工资数据盘,确保工资数据的完整性与保密性,并将数据盘信息及与工资总金额相符的转账支票提供给丙方。

每月8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丙方从专户将工资代发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加密数据盘的一致性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资金归集、不得挪作他用,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核对账户资金信息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如有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或足额发放情况,丙方有权及时通知甲方及市政建设环保局,确保做到农民工工资账户专款专用。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丙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的函》时,该协议终止,乙方可自由处置该账户及账户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由丙方工作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为农民工发放工资的相关责任,应由丙方承担。

第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及未及时向丙方提供相关资料影响约定进度的,按《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试行)》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方式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的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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