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叫中心信息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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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中心信息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企业网址:

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企业网址: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山东全省呼叫中心信息服务合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双方管辖的地市分公司依照该协议另行签定具体合作合同。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具有国家许可的呼叫中心信息服务经营权及95105【】呼叫中心信息服务接入号,利用此业务平台向甲方的用户提供行业信息及电子商务服务。

2、甲方负责在本方各地市交换机上做数据,开放本地用户拨打乙方呼叫中心信息服务特服号95105【】功能(代收费号码清单及费率标准见附件)。

3、乙方限制外地手机拨打以上特服号,由甲方提供号码数据。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通过10086客服中心受理本网移动手机拒绝拨打乙方信息服务业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甲方不承担用户销号、预销、停机、拒缴等用户因素所造成的信息费欠费风险,同时对当月未使用信息服务的用户不予代计费。

4、甲方对有关由甲方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申告和投诉承担责任,同时确立首问责任制,对需要乙方配合解决的问题妥善转交乙方处理,并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及用户访问。

5、甲方在受理因乙方责任引起的用户投诉时,对于需要向投诉用户退还的信息费,有权先代为垫付,再从与乙方结算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

6、甲方有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终止或暂停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或代计、代收费服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应用服务经营资格,并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产业部或提供服务当地电信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信息增值类业务的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物价审批及银行帐户等资料。如因乙方未获得经营本合同涉及业务的行政许可及相关资格,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并保证甲方不受损失。

2、乙方负责内容资源制作及相关授权的取得,应确保提供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保证甲方在使用该信息时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诉。乙方根据内容资源的特点,按质、按量、及时地向甲方提供内容资源,保证内容资源的质量及更新频率达到业内领先水平,保证内容资源的合法性及使用合法性。乙方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法律,由于不法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对甲方造成损失,还应对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负责信息系统的安装调测、各项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通信网络的畅通,保证为甲方客户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4、向甲方用户提供服务时,应使用最新的号码编排方案,业务号码和信息资费标准在合同期内不能自行变更,因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时,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5、乙方授权甲方为合作业务提供代计、代收费服务。

四、业务实现方式

1、甲方采用实时计费的方式收取甲方手机用户拨打乙方信息服务热线的通信费及信息费。

2、甲方用户拨打乙方信息服务热线时,接通乙方平台后,甲方即开始计收信息费。

五、双方利益分配及共同责任

1、甲方手机用户拨打乙方呼叫中心信息服务产生的信息服务费,甲乙双方的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实收分成,分成比例为3:7(甲方为30%,乙方为70%)或按照双方分支机构已签订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结算周期由双方的分支机构协商,乙方的分支机构向甲方分支机构提供正规发票。

2、为保证信息服务热线及时开通运营,双方各自管辖的地市分支机构在本框架协议的基础下签订具体合同,内容应包括申诉、故障、业务宣传、对帐确认等有关事宜。

3、甲乙双方地市分支机构应在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开通运营的时间。

六、保密条款

1、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

的保密信息均属于专有信息。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2、双方应保护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得将对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3、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4、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七、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协议附件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乙方违反其义务,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乙方违反其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乙方信息费用中扣除50%作为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依据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

4、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守约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消除影响并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50万-100万元的违约金。

6、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九、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据规则仲裁。仲裁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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