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
论诈骗罪

论诈骗罪【内容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论述诈骗罪首先须了解本罪的特征,其次是对本罪的认定主要包括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最后是本罪的处罚,就此发表以下观点。
【关键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构成要件处罚立法。
•引言;一、诈骗罪的概述。
•(一)诈骗犯罪的成因与现状。
•1、诈骗犯罪的成因。
•2、我国诈骗犯罪的现状。
•(二)诈骗罪的立法。
•1、外国关于诈骗罪的立法。
•2、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概念。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的主体。
•2、诈骗罪的客体。
(1)我国理论界关于诈骗罪客体的观点。
•(3)诈骗罪对象的范围。
•3、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4、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1)欺骗行为。
•(2)对方的认识错误。
•(3)交付(处分)财产。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三)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界限。
•2、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四)诈骗罪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五)诈骗罪与相关诈骗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六)诈骗罪与其他具有欺诈性质的犯罪的界限。
•(七)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四、诈骗罪的三个法定刑(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总结】:【参考文献】:法学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诈骗罪所修专业:法律事务指导老师:薛新红姓名:孙杰学号:101002229。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特点、成因与对策分析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特点、成因与对策分析作者:吕凤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6期摘要大数据显示,网络金融诈骗案案值、范围日增,作案手段不断创新。
防范此类犯罪不仅要研究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样态,也要注意研究犯罪人群的基本情况,针对犯罪主客观成因,加强网络安全的教育、防范和法治工作。
关键词网络金融诈骗犯罪作者简介:吕凤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70-02一、问题的提出:来自大数据的警示2015年4月,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发布《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仅第一季度该联盟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4920例,报案总金额高达1772.3万元,人均损失3602元。
与2013、2014两年相关数据比较,人均损失递增率分别为42.90%、74%。
其中手机用户报案1147例,人均损失高达7252元。
2014年在浙江某市,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7起,涉案总金额近10亿元,涉及受害人数近两万人,人均损失约5万元人民币。
据2014年3月15日央视财经有关调查,仅在金玉亨通涉嫌国际网络金融诈骗一案中,就涉及金额超百亿之多,个别被害人单独受骗金额高达八千万。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2014年,中国有超过2.57亿人次成为网络犯罪受害者,全球个人用户蒙受的直接损失高达1100亿美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数据表明,网络金融犯罪日趋严重,金融领域的稳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数据来看,目前国内国际网络金融犯罪不仅在规模快速膨胀,而且呈现出组织化程度高、涉及面广、手段多样、高端智能化和国际化等发展特点。
与其远远不能适应的是,目前网络和金融行业管理、行政与刑事立法与司法、安全教育等措施显得滞后,问题越来越不容忽视。
二、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概况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与智能手机等工具的普及,网络金融走下神坛步入百姓生活,尤其是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大数据金融信息、众筹、金融机构信息化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模式的网络金融形式更是融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从吴小晖案解读集资诈骗犯罪【论文】

摘要安邦吴小晖案最终尘埃落定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吴小晖案最终被确定为集资诈骗罪也经历了一番理论争论,虽然已有定夺,本文认为仍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吴小晖案的法律适用进行解读。
本文首先对吴小晖集资诈骗案的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对集资诈骗罪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重点是结合案件对争议焦点问题从法理角度展开了详细分析,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相关理论研究作出些许贡献,为司法实践中适用集资诈骗罪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吴小晖集资诈骗罪司法适用作者简介:白瑜,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 .06.252吴小晖案从案发到一审判决媒体和社会公众都持续关注,经过一审法院对公开审理并对整个庭审流程进行全程直播,让媒体和公众对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都有了大致了解,当前一审判决已经公布,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也得出了相关结论,以下本文对此展开详细解读。
一、吴小晖案基本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一)吴小晖案基本案情年,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制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造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销售批复,向社会募集资金。
年,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好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其非法募集资金规模也急剧扩大。
截止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1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1601亿)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资金652.48亿。
年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0日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同时也对其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罪处罚。
金融犯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与防范

金融犯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与防范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领域中出现的各种非法行为,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经济秩序带来严重破坏,也对社会和公众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了解金融犯罪背后的社会心理学因素,对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分析金融犯罪的成因和特点,并探讨如何通过心理学手段有效地防范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个体心理因素、社会心理因素和环境因素。
个体心理因素是指犯罪者个体的心理特征,如贪婪、欲望、虚荣心等。
大多数金融犯罪者往往是出于个人私利的驱动,他们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和权力而不惜犯罪。
另一方面,社会心理因素也对金融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上的价值观扭曲、不正当竞争氛围以及对金钱和物质文明的过度追求,都容易导致金融犯罪的滋生。
此外,环境因素也是金融犯罪的重要成因之一。
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监管的不力、法律的漏洞等都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犯罪,需要从心理学上对犯罪进行研究和预测。
心理学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学科,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可以帮助社会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犯罪问题。
心理学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研究、心理测量和实验研究等。
通过这些研究方法,可以深入了解金融犯罪者的心理机制和行为动机,为预防金融犯罪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实际防范金融犯罪中,应该充分利用心理学知识和技巧,提高社会对金融犯罪的风险意识和预警能力。
首先,应该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心理素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金融犯罪的空间。
最后,加强对金融犯罪者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引导他们正确看待金钱和生活,走上正义之路。
综上所述,金融犯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与防范是当前社会治理和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深入了解金融犯罪的成因和特点,加强心理学犯罪学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社会对金融犯罪的警惕和防范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事件一:李某的密码被盗用时间:2008年3月10日事件描述:李某是一家国有银行的客户,他在2008年3月10日收到一条短信,短信称他的银行账户存在风险,并需要其提供账户和密码进行核实。
由于李某没有经验,他相信了这条短信,并回复了短信中要求的信息。
几天后,当他查看银行账户时,吃惊地发现账户中的大部分资金都被转移到了陌生的账户中。
调查分析:经过调查和取证,警方发现短信并不是银行发送的,而是一位诈骗犯所为。
诈骗犯通过钓鱼网站获取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和密码,然后使用这些信息将资金转移到了其他账户中。
通过追踪资金流向,警方成功锁定了诈骗犯的身份,并展开了进一步的追捕行动。
事件二:王某的信用卡被盗刷时间:2009年9月5日事件描述:王某是一位白领,他在2009年9月5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
当天,王某去一家购物中心购买商品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
事后,他联系银行,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在当天被盗刷了一大笔金额,而且盗刷地点是在他从未去过的地方。
调查分析:警方调取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录像,并发现在盗刷时间段内,有一名男子使用了王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通过追踪该男子的行踪,警方最终在几天后将其抓获。
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自己通过偷窃王某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的犯罪事实。
律师点评: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银行金融诈骗的典型案例,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诈骗手段的多样性和犯罪分子的狡猾程度。
在第一个案例中,诈骗犯通过伪造银行的短信,诱使受害人提供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银行需要加强用户教育和安全提示,告知客户银行绝不会通过短信等渠道索要账户信息,引导客户保持警惕。
第二个案例则是一例信用卡盗刷。
信用卡盗刷往往是通过窃取信用卡信息,然后冒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的安全防范措施,如短信验证码、实时监控等。
同时,用户也需要更加注重信用卡的安全,定期对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机器学习与金融欺诈检测:智能预防金融欺诈

机器学习与金融欺诈检测:智能预防金融欺诈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如何利用机器学习技术来提高金融领域的欺诈检测能力,以实现智能预防金融欺诈。
首先,我们介绍了金融欺诈的背景和挑战,随后探讨了机器学习在欺诈检测方面的应用。
通过实验和案例分析,论文展示了不同机器学习算法在金融欺诈检测中的效果,并讨论了模型的优缺点。
1. 引言介绍金融欺诈的背景和重要性引出机器学习在金融领域的应用2. 相关工作在这一部分,您可以回顾过去的研究成果和方法,以及介绍传统的金融欺诈检测方法及其局限性。
2.1 研究成果回顾回顾过去几年内在金融欺诈检测领域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
列举一些经典的研究论文、方法和技术,例如:Smith et al. (20XX) 提出的基于规则的欺诈检测方法。
Johnson et al. (20XX) 使用统计分析方法在金融交易中检测异常行为。
Chen et al. (20XX) 利用机器学习算法对信用卡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来识别欺诈行为。
2.2 传统方法与局限性介绍传统的金融欺诈检测方法,这些方法可能包括基于规则的方法、统计分析方法等。
同时,强调这些方法在面对大量数据和复杂模式时可能会遇到的局限性,例如:基于规则的方法通常难以涵盖所有可能的欺诈模式,而且难以适应新型的欺诈手法。
统计分析方法在处理高维数据时可能遇到维度灾难问题,同时对于非线性模式的检测可能效果有限。
3. 数据收集与预处理在这一部分,您可以详细描述数据的收集来源以及预处理步骤。
3.1 数据来源和数据类型说明您使用的数据来源,例如金融交易数据、信用卡交易记录等。
还可以介绍数据的类型,包括数值型数据、分类数据等。
3.2 数据预处理步骤详细描述数据预处理的步骤,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适用性。
可能的步骤包括:3.2.1 缺失值处理介绍您处理缺失值的方法,例如删除含有缺失值的样本、填充缺失值等。
解释您选择方法的原因。
3.2.2 特征工程讨论您如何选择和提取特征,以便机器学习算法能够更好地识别欺诈行为。
金融诈骗案件分析

金融诈骗案件分析金融诈骗案件分析案例名称:庞氏骗局案件案例时间:前国际金融诈骗案件,时间跨度:1920年至1929年案例概述:本案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发生的一起大规模金融诈骗案,由庞氏集团创始人查尔斯·庞骗取大量资金,采取"庞氏骗局"方式进行欺诈,最终导致投资者严重损失并带来了经济危机。
此案成为当时最著名的金融诈骗案,并对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案情细节:1920年,查尔斯·庞在波士顿成立了投资公司,并开始募集资金。
庞承诺给投资者高额回报,并声称通过购买国际邮政回扣券获得利润。
庞承诺每三个月支付50%的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庞通过对新投资者进行支付,使早期投资者相信他们的投资获得了高额回报。
这种回报主要依赖于新投资者的资金,并没有真正的投资项目。
庞违背了投资者的利益,把新募集的资金用于支付回报,并将一部分用于自己的奢侈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者数量急剧增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庞迫切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付回报,因此他扩大了宣传规模,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
在该骗局的高峰时期,庞氏集团每日收到几百万美元的投资。
然而,1929年股市崩盘导致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机,投资者纷纷要求赎回投资。
庞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
这时庞氏骗局终于暴露了真面目。
庞企图维持局面,但最终无法为投资者支付利润。
许多投资者丧失了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资,并面临经济破产。
1929年12月底,查尔斯·庞被捕并控制金融诈骗罪。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件,涉及大规模的欺诈行为。
庞氏骗局通过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并以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早期投资者的回报,从而维持了该骗局一段时间。
庞骗局的成功得益于当时监管机构管理不力,对金融诈骗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这起案件揭示了监管弱点,也成为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机构改革的重要导火索。
从该案引发的第一次金融危机,可以看出金融欺诈的危害性和影响力。
关于金融诈骗的分析报告

关于金融诈骗的分析报告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案件也呈现出不容忽视的增长趋势。
金融诈骗不仅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还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与安全。
本文将对金融诈骗进行全面的分析,探讨其形成原因、主要类型、损失情况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内容。
一、形成原因1.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社会资源的流动性变大,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利益纷争和争议。
2. 技术进步: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金融诈骗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手段。
3. 金融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力使得金融市场存在漏洞,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主要类型1. 电信诈骗: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诱导受害人上当受骗,其手法多样,如冒充银行客服、假债务催收等。
2. 网络诈骗: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潜在用户的信任,通过虚假网站、网络赌博、网络理财等手段进行诈骗。
3. 信用卡诈骗:盗取、复制、篡改信用卡信息,通过消费、盗刷、套现手段实现非法获利。
4. 证券欺诈: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票价格、内幕交易等手段来骗取个人或机构的投资。
三、损失情况金融诈骗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心理的双重损失,同时也对金融市场和社会产生了重大的不良影响。
1. 经济损失:个人和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有些甚至破产倒闭,影响了其经济发展和就业安全。
2. 心理损失:受害者因为金融诈骗常常陷入深度的恐慌和羞愧中,甚至一些人会面临心理健康问题。
3. 社会影响:金融诈骗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导致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四、预防措施1.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和措施,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宣传教育:开展金融诈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金融素养和警惕性,增强其对金融诈骗的辨别能力。
3. 信息安全保护: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加强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保护,增强网络防御能力,提高个人信息被盗窃的难度。
4. 建立维权体系:完善金融犯罪被害人的维权机制,提高受害者的索赔成功率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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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内容提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的非法控制、掌握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目的。
不仅包括对所有权侵害的目的,也包括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侵害的目的。
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犯罪的一个要件。
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用目的一、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之争论观点一认为: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
如从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文字规定可推断出投保人骗取保险金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占用型”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如刑法第195条第(三)款规定“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实践中无论是非法占有目的还是非法占用目的的信用证诈骗行为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主要理由是:(1)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与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并不完全等义。
我国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包括骗取财物型诈骗和虚假陈述型欺诈两种情形。
骗取财物型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虚假陈述型欺诈则不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
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侧重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观点二认为: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罪无一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
理由是:(1)不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是目的犯。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派生出来的,既然是诈骗,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之所以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划清界限,而其余金融诈骗罪对非法占有目的不作规定,是因为“不言自明”的,对这些犯罪,条文都使用了“诈骗活动”一词,表明了非法占有目的。
(3)对于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罪,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从法条的具体规定入手想理清各个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但也是不易合立法原意的。
第二种观点虽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看似与第一种观点相对立,并且也成为代表学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但其认为法条所规定的各种客观欺诈行为本身就已表明了行为人具有该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不需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可通过司法推定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行为人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理论基础——行为理论当今刑法中,“行为的观念处于犯罪概念的核心”。
古典学派重视个别犯罪行为的客观意义,确立了“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原则”;近代学派虽然提出“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但是,行为概念在刑法体系上具有双重意义:第一重意义是分类的意义,即行为对刑法的所有现象而言是最高统一体;第二重意义是定义的意义,即所有的犯罪要素都是作为形容词而添加在行为这一名词之前的。
德国刑法学家迈霍弗尔认为行为具有三种机能,即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和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
所谓基本要素的机能是指在刑法性判断的范围之内作为记述性确认和规范性评价来考虑的所有附加语都必须回溯到行为这一共同的基础概念之上;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是指在构筑犯罪论体系时把不法的、有责的、可罚的无价值判断结合在一起的是行为;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指把刑法上不重要的行为一开始就不视为行为、将其置于刑法的考察范围之外。
从行为概念所具有的机能来看,行为概念是刑法上不可能放弃的概念,因为正是行为是刑法规制的对象,行为给刑事归责划定了最外在的界限。
因此,在构成要件论以前的阶段所讨论的一般行为是犯罪概念的基石。
(一)包容型法条竞合的特征决定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要件我国现行刑法除了规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又有人将之称为普通诈骗罪)之外,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以及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用专节规定金融诈骗犯罪是指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
由此分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和其他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之间并非平等并列的关系,诈骗罪与其他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之间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具有包容关系。
而决定这种包容关系存在的原因是“诈骗”这一因素,因为,无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无不具有“诈骗”这一内在因素或特征。
包容型法条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的特征之一就是表现为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整体上包涵了另一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任何情况下,能够为其中外延小的法条所评价的犯罪行为,从逻辑上必然能够为另一外延大的法条所评价。
正是因为这一点,笔者认为,金融诈骗行为首先应符合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因此其主观本质特征就必然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二)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金融诈骗罪的必要条件未作规定是立法技术在刑法立法中的运用刑法之所以对大部分金融诈骗罪在法条上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立法技术在刑法制定中的运用,是立法功利主义的体现。
法律是以其极少数的条文,网罗极复杂的社会生活,为便于适用和遵守起见,条文固应力求其少,文字应力求其短,以免卷帙浩繁,人们有无所适从之叹。
我们知道,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虽然在盗窃罪、诈骗罪的条文中未得到体现,但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认为,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就很难将盗窃罪和一般的盗用行为、诈骗罪和一般的欺诈行为相区别。
对此,司法实务界均予以认可而并无异议。
这说明,刑法虽然实质上要求某犯罪之构成须具备某种要件,但可能因为该要件众所周知,出于立法的简洁性而对之未进行规定,这种要素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讲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因而,在一些刑法明确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又不至于出现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场合,刑法分则条文往往并不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
但此时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亦如规定于条文中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样对认定犯罪起决定作用。
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应该理解为非法所有。
有学者提出金融领域内采用欺诈手段的非法占用行为也可构成金融诈骗罪,我们认为这混淆了金融诈骗与金融欺诈的界限,所谓“占用型金融诈骗”在本质上应归属于金融欺诈行为。
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我们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控制而由自己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
刑法教科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阐释是,“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观点精确地概括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指出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在于获取公私财物,其内在的科学性受到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认同。
我们应注意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和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加以区别。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与民法上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是不能等同起来的,这里的非法占有和非法所有在实际理解上是相通的。
因为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事实上没有一个诈骗犯仅仅满足于占有,现实中每个诈骗犯都企图使某些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完全地为己所有,任意支配。
同时应将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区别开来。
占用并非占有。
非法占有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非法占用只侵犯了财产使用权。
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财物与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
例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分,就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仅仅为了非法使用公款。
(二)占用型金融诈骗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顺利获取银行贷款,常采取相互勾结的方式,分别以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名义,由前者向银行开立根本无交易基础的空信用证,然后,再由后者持之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贷款到期之前设法予以偿还。
这种行为,单从客观方面看,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但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因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无法以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利用这贷款进行高利转贷的话,还可构成刑法第175条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占用该贷款临时周转,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信用证诈骗罪不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观点,该种情况可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这种结论应该说是有违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前文笔者已经论及,从刑法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进行分别规定,可得出金融诈骗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为部分金融诈骗罪不需该目的,那么它所危害的仅仅是金融管理秩序,根本谈不上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立法者完全可以把该类犯罪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根本用不着专节规定金融诈骗罪。
我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
上述所谓的占用型金融诈骗行为在本质上应归属于金融欺诈的范畴。
金融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一种,方法可以是虚假陈述,以假乱真,也可以是消极沉默,不透露真情。
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的行为除了少部分由于其所具有的严重已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如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集资也就是占用型非法集资,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余大多数金融欺诈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利用欺诈的方法骗取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供自己使用,属于一种民事欺诈,所侵犯的主要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仅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正如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作抵押,骗取银行的贷款,供自己使用或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在获利后再归还银行的贷款,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用”资金,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资金,因此我们不能对其以票据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应该按一般金融违法行为处理。
四、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一)司法推定的认定如果刑法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则其客观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这种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可以区分为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如果行为人获利后马上归还资金,则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很明显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实施了刑法未明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罪中所规定的客观行为,而且造成较大数额资金不能归还的,我们仍然不能据此就认定行为人这客观行为已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构成金融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