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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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决定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将我公司党费收缴标准作如下调整:

1、党费收缴标准以党员本人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岗位工资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岗位工资的0.5%;岗位工资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岗位工资的1%;岗位工资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岗位工资的1.5%;岗位工资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岗位工资的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7、各单位党组织向党员收缴党费时应向党员本人开据收据。上交党费时要填写《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党费收缴单位,一份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后报党委工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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