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的私盐
法律讲堂清末私盐案五(2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朝末年,盐法改革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改革的焦点。
然而,在盐法改革的过程中,私盐问题却始终困扰着清政府。
本文将从清末私盐案五出发,探讨清政府盐法改革与私盐问题的纠葛。
二、清末私盐案五概述清末私盐案五是指发生在清朝末年的五起重大私盐案件。
这些案件分别涉及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等省份,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对社会稳定和政府财政收入造成了严重影响。
1. 江苏盐枭案:1898年,江苏盐枭势力猖獗,盐税流失严重。
清政府派员调查,查实盐枭与地方官员勾结,私自贩卖私盐,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受损。
2. 浙江盐枭案:1900年,浙江盐枭势力崛起,私盐贩卖活动日益猖獗。
清政府派员调查,发现盐枭与地方官员相互勾结,私盐贩卖活动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3. 安徽盐枭案:1901年,安徽盐枭势力蔓延,私盐贩卖活动严重。
清政府派员调查,发现盐枭与地方官员相互勾结,私盐贩卖活动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
4. 江西盐枭案:1902年,江西盐枭势力猖獗,私盐贩卖活动严重。
清政府派员调查,发现盐枭与地方官员相互勾结,私盐贩卖活动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影响。
5. 湖南盐枭案:1903年,湖南盐枭势力崛起,私盐贩卖活动日益猖獗。
清政府派员调查,发现盐枭与地方官员相互勾结,私盐贩卖活动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
三、清政府盐法改革与私盐问题的纠葛1. 盐法改革背景清朝末年,盐法改革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改革的焦点。
当时,盐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盐法弊端重重,导致盐税流失严重。
因此,清政府决定对盐法进行改革。
2. 盐法改革措施(1)实行盐税改革:将盐税征收标准由“按亩征收”改为“按灶征收”,减轻农民负担。
(2)实行盐务改革:设立盐政大臣,负责全国盐务管理工作。
(3)实行盐商改革:取消盐商垄断地位,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盐业经营。
3. 盐法改革与私盐问题的纠葛尽管清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盐法改革措施,但私盐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法律讲堂乾隆私盐案(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乾隆私盐案,又称“乾隆贪盐案”,是清朝乾隆年间一起轰动一时的案件。
此案涉及官员贪污、地方盐务腐败等问题,揭示了当时社会矛盾的尖锐。
案件起因于乾隆皇帝私吞盐税,引发官员贪污,进而导致民变。
二、案件经过1. 乾隆皇帝私吞盐税乾隆年间,朝廷对盐业实行垄断经营,盐税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乾隆皇帝为了满足个人私欲,私自减免部分盐税,导致国库空虚。
乾隆皇帝的这一行为,为官员贪污创造了条件。
2. 官员贪污腐败在盐税减免政策下,官员们趁机贪污腐败。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价购入私盐,再高价出售,从中谋取暴利。
一时间,贪污之风盛行,民怨沸腾。
3. 民变爆发由于盐价飞涨,百姓生活陷入困境。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川、湖南等地爆发民变,抗议官员贪污腐败。
民变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前所未有。
4. 朝廷调查面对民变的压力,乾隆皇帝不得不派遣钦差大臣调查此案。
钦差大臣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众多官员涉及贪污腐败,其中包括一些高官显贵。
三、案件审理1. 钦差大臣审理钦差大臣对涉案官员进行审理,依法惩处贪污腐败者。
其中,贪污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官员被判处死刑,其他官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2. 皇帝批示乾隆皇帝对案件审理结果表示满意,批示:“此案审理得体,贪污腐败者依法惩处,朕心甚慰。
”同时,乾隆皇帝下令加强盐政管理,严惩贪污腐败。
四、案件影响1. 朝廷改革盐政乾隆私盐案使朝廷认识到盐政腐败的危害,促使政府加强盐政管理。
此后,朝廷对盐业实行改革,取消盐税减免政策,严惩贪污腐败,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
2. 民众觉醒乾隆私盐案使民众认识到贪污腐败对社会的危害,提高了民众的法制观念。
此后,民众纷纷举报贪污腐败行为,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了贡献。
3. 官场风气转变乾隆私盐案使官员们认识到贪污腐败的严重后果,促使官场风气逐渐转变。
此后,官员们开始重视自身形象,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总结乾隆私盐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案件,它揭示了当时社会矛盾的尖锐,同时也展现了朝廷改革盐政、惩治腐败的决心。
从私盐到正盐:明中后期两浙功绩盐的兼搭销售

从私盐到正盐:明中后期两浙功绩盐的兼搭销售吴先知【摘要】明代有完整的盐业缉私制度,缉私所获之盐有\"功绩盐\"或\"囚盐\"名色,经各地牙、铺以或引或票的方式兼搭售卖后变价以资国库.其中以两浙记载最为详实,并有完整的销售、监管与规模记载.随明王朝财政日渐拮据,两浙盐司逋欠常年不完,在开设票盐疏通后,功绩盐的行销与掣挚也随之发生变化.历任御史面对盐政变化,皆以对策来应对,促使功绩盐的沿革呈现出层累的特点.虽然能甦一时之困,然根本问题却未能得到根治.【期刊名称】《盐业史研究》【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13页(P36-48)【关键词】功绩盐;囚盐;明中后期;两浙;票盐【作者】吴先知【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8.3学界对食盐走私研究不可谓不丰,然鲜有关注缉获私盐的处置问题①。
私盐一旦被罚没,不仅反映缉私效力,亦可通过变价银两的流转洞悉明代盐政收入的构成,进一步窥探明代盐商的经营内容与状况。
明代对于缉私所获盐斤有相应销私程序,即以“功绩盐”或“囚盐”,更或是“功绩囚盐”等名色进行变价,兼搭引盐或票盐勒令商人变价坐卖。
有关该问题,以王圻《重修两浙鹾志》与杨鹤编纂《两浙订正鹾规》记载最详②。
明代官府对缉获私盐处置方式采取变价销售,并不见销毁之记载,变价销售之盐即为“功绩盐”,亦有“囚盐”等名色。
从记载看,最初抄没之盐称“囚盐”,万历三十八年到三十九年(1610—1611)之间改称功绩盐。
该推断来源于《两浙订正鹾规》所载四批验所功绩盐票式抬头处,皆有张姓御史将囚盐改称功绩盐的记载③。
通过对《绍兴所功绩盐票式》中提到吴姓盐法道官员推断,在嘉靖、万历年间,只有万历三十六年至三十九年(1608—1611)任同知的吴从诚一人,此人恰与时任两浙巡盐御史张惟任④有交集。
结合二人任职时间,功绩盐改称囚盐应在万历三十八年与三十九年之间。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或私下交易等非正规方式进行的盐贩卖行为。
由于明清时期官盐价格高昂,对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因此私盐贩卖行为得到了
广泛的发展。
下面就介绍一下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
一、私盐贩卖的背景
明清时期盐业归国家垄断经营,严重限制了盐的流通,使得盐价居高不下,使得很多
人民连温饱都难以维持。
而贪官污吏则利用盐业垄断来大发其财。
因此,私盐贩卖行业就
应运而生了。
私盐贩卖的特点主要是卖盐人员数量多、流通地域广、价格低廉、数量大等特点。
贩
卖者大多是一些草根小商人,他们从官府购买盐后,把盐卖给沿海渔民、山区居民等户外
劳动者。
从而,可以避免官盐过份垄断市场所带来的价格飙升。
1. 对社会的影响
私盐贩卖为社会提供了一种避免垄断影响的生活保障途径。
同时,官庄囤积粮盐的行
为也引起了许多贫民的反感和不满。
私盐贩卖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官盐的价格,增加了百姓的获得盐的渠道,缓解了官庄
垄断的压力,对促进国家盐业、调控盐价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私盐贩卖的大量出现,增加了一部分草根商人的收入来源。
同时,由于私盐贩卖可以
避免官庄的过份垄断,从而形成了一部分独立的市场经济。
为了保护国家盐业权益,明清时期政府分别颁布了禁盐令,要求盐只能由官方出售,
民间私盐贩卖会遭受惩罚。
禁令一开始纪律严明,但是由于官府审查不力,盐商经济发展
迅速,导致官方盐商的盐价过高,很多百姓只能求助于私盐商,私盐贸易也愈发繁荣。
【宋朝历史】忽必烈灭南宋:联盟海盗建立海上粮食运输系统

【宋朝历史】忽必烈灭南宋:联盟海盗建立海上粮食运输系统,1271年,忽必烈定国号为大元,正式即位为皇帝,并开始实施南下攻打南宋的计划。
此时南宋占据着临安(今天的杭州)等地,忽必烈极其需要一条通道,来把南方的粮食运到北方。
蒙古人作为骑在马背上的游牧民族,一向惯于陆地作战,他们向南方进军时,亦聪明地懂得如何利用海洋??他们不仅收纳了背叛的南宋海军,拥有规模庞大的海洋战舰,大型的海洋货船;还从另一条看起来更不可能的途径??海盗??得到了帮助,建立了从东南亚至波斯湾的海外贸易,以及一个稳定的海上粮食运输系统。
国初海运自朱张长江出海口处有几个岛屿,其中最大的一个为崇明岛。
崇明岛四面环水,易守难攻,13世纪的时候已不受宋朝政府的控制,成为海盗的自由天堂。
13世纪中叶,此地有两个著名海盗:朱清和张?,他们率众“啸众剽劫”,贩卖私盐,掳掠富商巨舶,最多时曾纠集海盗近千人,船只五百艘,活动范围南至通海,北至胶东半岛和莱州湾,后被南宋招安。
1273年,朱清和张?背叛南宋,成为元水军的重要力量, 朱清被授予代理管军千户的武职。
三年后,两个前海盗接到了一个任务:运送南宋库藏。
那一年,元军攻占了临安,南宋降臣建议丞相伯颜把南宋的库藏,包括档案、图表、祭祀器具都运送到当时元朝的首都元大都来,以备修宋史时用。
但当时的淮东地区仍在南宋将领的控制之下,所以,伯颜想到了海道运输,他将此任务交给朱清和张?,并获成功。
六年之后,通过大运河运到北京的粮食迟迟不到,而且内河粮运的运费昂贵,伯颜因而想起1276年经海道搬运宋室库藏的事。
伯颜将此法上报忽必烈后,忽必烈权衡了不同漕运方案的利弊得失,决定采纳丞相伯颜的建议,下令建造60艘海船,招募大量熟悉海上情况的船工、船员,任命朱清、张?为海道运粮万户,负责海上漕运。
1282年元朝政府的60艘平底船建造已毕,在朱清和张?的主持下,漕船在今天的江苏省太仓县浏河装粮,大船装载1000石,小船装载300石,60艘平底海船共装运漕粮4.6万石。
从私盐贩子到帝王黄巢华丽转型前后的嗜血内幕

从私盐贩子到帝王:黄巢华丽转型前后的嗜血内幕作者:北溟玉来源:《百家讲坛》2010年第12期山雨欲来风满楼自打“安史之乱”以后,大唐王朝就日薄西山,一天不如一天了。
虽说宣宗等皇帝也曾做过一些挽救性的努力,但是这个庞大的巨人已经染上了致命的顽疾,就算是华佗在世、扁鹊复生,也无力回天了。
这种顽疾即“崩溃综合征”,是由以下三大疾病构成:宦官、藩镇和朋党。
这三股势力不仅各自内部存在着激烈的斗争,而且还相互倾轧,使得政局动荡不安,百姓只能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
咸通十四年(873年),嘻哈青年唐僖宗登上了皇帝之位。
这家伙放着300万贯的财政赤字不管不问,却每天沉醉于斗鸡打球。
也正是在这一年,黄河中下游的广大地区遭遇了特大旱灾,颗粒无收的农民只能勉强以野菜和树皮充饥。
可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却仍然不减轻徭役和赋税,走投无路的老百姓终于在极度的愤怒中拿起了武器。
乾符元年(874年),河南人王仙芝联络自己的结拜兄弟尚让在长垣(今河南长垣东北)聚众起义,点燃了唐末农民起义的烽火。
他四处发布文告,号召人们起来推翻腐朽的唐朝。
文告传到曹州冤句(今山东曹县北),引起当地一位豪杰的注意,此人姓黄,单名巢。
黄巢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地主,而是当时社会中的一个灰色群体—私盐贩子的一员。
众所周知,盐乃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历代政府都把盐业的经营权收归国有,绝对禁止私人贩盐。
因此,私盐贩子也就成了历代政府的重点打击对象。
然而,受巨大利润的吸引,还是有很多人铤而走险,选择了这个危险与机遇并存的行当。
黄巢他们家就是干这个的,而且他们家可以说是“私盐世家”,好几代人都是靠着这非法的生意维持着富裕的生活。
但是毕竟是干非法勾当的,名声不好听。
所以,刚开始黄巢和同时代的绝大多数年轻人一样,都选择的是科举的道路。
然而,科举的大门并没有为他敞开,读了几年的书,半全不全地学了点知识,连着考了好几年的进士,都是名落孙山。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明清时期,私盐贩卖行为非常普遍。
由于盐是一种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是人们不可或缺的调味品和防腐剂,在中国历史上一直都有国家垄断盐业的制度,即由政府垄断盐业生产和销售。
但是,私盐贩卖行为在明清时期仍然非常的普遍,特别是在湖南一带,盐贩子成了一种特殊的职业。
明代初期,国家对盐业实行严格的垄断制度。
政府将盐业收归国有,并规定统一标准和统一价格,禁止私人自行制盐或私自贩卖盐。
然而,由于盐需求量大,盐业的垄断和管理难度也非常大。
政府无法满足人们对盐的需求,市场上迅速出现了私人所制的盐。
而且,由于监管的官员不够严谨,私盐贩卖行为得以大规模开展。
明代中期以后,政府加强了对盐业的监督力度,对私盐的打击也更加严厉。
明朝末年进一步加强了对盐业的垄断和税收,设立了盐法府,全国分为十大盐政,除了禁止私人制盐和出售盐之外,还规定了盐的品质、标准和价格等。
这些措施使私盐贩卖行为在一段时间内被压制,但并没有完全根除。
清代初期,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盐业的管理和监督。
在《钦定大清盐法》中规定了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盐业从“地方公盐”向“官运盐”转变,禁止了私盐贩卖活动。
然而,私人制盐和贩卖盐仍然存在。
盐贩子利用各种方法,如藏匿秘密通道, 假冒内阁大臣或瞒天过海的方式进行贩卖。
而这些私盐渠道是隐藏在民间的,完全摸不着头脑,很难被查出来。
在明清时期,私盐贩卖行为主要是由盐贩子开展的。
盐贩子为了获得更大利润,经常采取恶劣手段进行贩卖,如引诱官员收买, 走私、冒充官方盐或摆阔气等等。
由于私盐价格低廉,与官方盐价格相差甚远,因此广受人们的欢迎。
即使在清朝后期,政府对私盐贩卖行为判处的刑罚也十分严厉,但仍然无法奏效。
总之,在明清时期,盐是一种必需品,因此私盐贩卖行为是非常普遍的。
尽管政府一直在加强对盐业的管理和监督,禁止私盐贩卖行为,但由于私人制盐和贩卖盐坚持了几百年的传统,私盐贩卖行为一直存在。
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盐业的监管和对私盐贩卖行为的打击,以维护国家盐业的垄断制度,保障人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
明清时期,政府对盐的垄断控制非常严格,禁止民间私盐贩卖行为,严惩走私、窝藏
等违法行为。
然而,由于盐的价格高昂,利润丰厚,很多人就想方设法从事私盐贩卖。
为此,他们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手段来规避政府的监管,如:
一、走私盐货。
由于盐在内地的价格相对较高,而在沿海地区、边境地区价格相对较低,因此很多人就趁着这个机会从海外或边境地区购买便宜的盐货,然后走私进入内陆地区,以高价卖出获取丰厚的利润。
他们通常会选择在夜间或隐蔽的地点进行走私行为,以
避免被政府官员发现。
二、假冒政府盐商。
为了规避政府的盐货运输和销售监管,一些人会假冒政府盐商的
身份,将私自运进来的盐货卖给不知情的民众。
他们通常会穿上与政府盐商相似的服饰,
并凭借自己的口才和外表说服买家相信自己的身份,从而卖出假盐。
三、借助特权人士。
一些特权人士可以通过行贿或私下交易等方式,获得出售私盐的
权力,然后将私盐卖给特定的买家获取高额利润。
这些特权人士通常是高官显贵、有权有
势的人物,他们可以通过掌握特定的权力和资源,来保护私盐贩卖行为。
不过,对于私盐贩卖行为,政府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也非常强。
政府通常会设立封盐池、盐税等机构来实行盐的垄断制度,多重关卡和搜查机制也会防止私盐贩卖者逃避监管。
同时,政府也会对私盐贩卖行为进行惩罚,主要包括处以经济罚款、徒刑或者笞杖刑等惩罚
方式。
总之,在明清时期,尽管民间私盐贩卖屡禁不止,但政府方面也不断采取措施加强盐
货垄断控制和打击私盐贩卖行为。
这场看似平凡但又异常激烈的斗争,最终还是由政府方
面取得了胜利。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
明清时期的私盐贩卖行为在明清时期,中国的盐业是由政府垄断的。
盐业是一项重要的行业,因为盐是人们日常所需的必备品。
因此,政府采取垄断措施,要求所有盐业产出都必须上缴国家,然后再由政府统一分配。
这一政策长期以来,确保了政府在盐业上的垄断地位,也保证了国家财政的稳定。
然而,在这个时期,私盐贩卖行为也非常普遍。
为什么私盐贩卖行为如此普遍,政府为什么无法有效地掌控这种行为呢?首先,明清时期的盐税贡献了大部分的国家财政收入。
盐业的垄断性质导致了盐价格的高昂,市场上的盐价格往往比政府的售价高出很多,所以私盐贩卖行为自然就出现了。
据统计,私盐贩卖商户数量极多,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和交通路线发达的区域,私盐贩卖行为十分猖狂。
政府采取各种手段加强监管,不仅找查私盐贩卖商户,缴获私盐货物,而且还加强海关、码头、被道路口等地的监管,但是私盐贩卖一时难以杜绝。
其次,私盐贩卖行为的盛行还与当时盐业垄断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有关。
政府垄断盐业,导致生产成本高昂,价格居高不下,使得私盐贩卖商户有贩卖盐的利润空间。
同时,盐业垄断制度也存在种种弊端,如生产不足,质量问题、分配不公等等问题。
政府以高价收购盐产,却限制盐工收入,导致盐工的生活贫苦,也让盐业垄断制度失去了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私盐贩卖行为也与时代背景有关。
明清时期是一个封建体制衰落、民族危机加剧的时期。
国家财政困难,民生疾苦,加上政府对盐业的严格垄断监管,导致私盐贩卖行为的存在。
同时,私盐贩卖商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盐需求,也被一些民众所认可。
总之,私盐贩卖行为在明清时期十分普遍,主要与政府盐业垄断制度的弊端,以及民生和时代背景等因素有关。
政府应该采取更加合理的盐业管理制度,以保证盐的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的需求。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私盐贩卖行为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让私盐贩卖商户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苏
曾枣庄,1937年1月20日生,四川简阳人。
1960年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毕业。
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退休教授,现为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授。
与刘琳共同主编有《全宋文》1.1亿字,另主编有《中华大典·文学典·宋辽金元文学分典》1200万字。
在个人研究方面,早年从事杜诗研究,著有《杜甫在四川》。
后从事三苏研究,先后著有《苏洵评传》、《苏轼评传》、《苏辙评传》、《三苏传》、《苏诗汇评》(全四册)、《苏词汇评》、《苏文汇评》、《苏轼研究史》。
后研究领域有所扩大,出版有《论西昆体》、《宋文纪事》(全二册)、《集部要籍概说》、《宋文通论》等。
一提起“三苏”,人们都会想到他们是文学家;一提起苏轼,人们就会想到他是通才。
其实,“三苏”都是通才、全才,父子三人不仅在文学史,而且在政治史、思想史、史学史、艺术史上都有巨大的成就,崇高的地位,只是苏轼的贡献更大,影响更深远而已。
《宋史·苏辙传》说:“辙与兄进退出处无不相同。
”但世上没有什么“无不相同”的人和事,三苏父子的性格、政治态度、学术思想及文学风格的差异都很大,苏辙政治主张的激烈、学术思想的复杂都超过了苏轼。
这里,我想比较全面地讲述他们在文化史上的地位及其异同。
大器晚成与少年得志苏洵年近五十才成名,成名后的他地位也很低。
苏轼一生八典名郡,地方政绩显著,在朝廷官至礼部尚书。
苏辙一生的政绩主要表现在元祐年间,由一个小小的县令升至副相,比苏轼的官位还高。
苏洵(1009-1066年)字明允,少不喜学,而喜欢游览祖国的名山大川。
他二十七岁才开始发愤读书,但应进士及茂材异等试皆不中。
如果说苏洵初举进士不中可能与他“少不喜学”分不开,那么他二十九岁再举进士不中,特别是三十七岁举茂材异等亦不中,就要怪科举考试制度窒息人才了。
苏洵在《广士》中说:“人固有才智奇绝,而不能为章句、名数、声律之学者,又有不幸而不为者。
苟一之以进士、制策,是使奇才绝智有时而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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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史學十三卷二期二○○二年六月 45南宋的私鹽*梁庚堯**本文以南宋全國為範圍,探討當時的私鹽活動,重點在私鹽產銷及鹽寇活動對社會的衝擊。
文中指出南宋私鹽除來自境外者外,鹽戶的生產與官鹽遭到偷盜是兩個重要來源。
官府管制不嚴、鹽戶應得的收入遭到剋扣、私鹽商人以較高價錢收購等因素促成鹽戶生產私鹽,而鹽產技術的進步也使鹽戶生產私鹽的能力增進。
綱稍、腳子、胥吏等人偷盜官鹽,有時是為了自利,但也有時是為了應付官吏額外需索或運輸途中的生活問題而不得不然。
各種來源的私鹽銷售到市場上,使得官鹽銷路大減。
私鹽所以能在市場上與官鹽競爭,基本原因在於其價廉物美,此外,地理因素也不容忽視。
私鹽的運銷往往經歷層層轉販,首先是有人向鹽戶收購,以步擔或舟船運往各地。
公然違法的私鹽運輸活動,有些規模有限;也有些是有組織的行為,成群結隊,攜帶武器。
另外有些運銷者不敢如此明目張膽,而是運用各種手段以掩護其非法的行為。
私鹽運抵銷售地,尚須經過當地商人的轉銷,才能發售到消費者的手中。
這項過程多由地方上的牙人經手收貯,並且仲介轉銷。
私鹽以價格、品質取勝,應不難銷出,但也有按戶強制配銷的現象。
較大規模的私鹽運銷聚結千百人之眾,並攜帶武器,敢於抗拒官軍的追捕,甚至搶劫、殺害民眾或商旅,進一步則發展為盜賊,當政府的控制力較弱時,更易演成變亂。
因私鹽運銷發展而成的鹽寇,在南宋始終是政府的一大困擾。
當鹽寇動亂發生,民間所受到的傷害不僅來自寇盜的破壞,也來自官軍平亂時的濫殺。
總結而言,儘管食鹽在南宋由政府專賣,但是管制措施的效果顯然有其限度。
私鹽的生產*謹以此文紀念甫於去年十一月去世,精研宋代鹽業、城鎮、商品經濟及中國度量衡史的郭正忠教授(1937-2001)。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46 梁庚堯新史學十三卷二期與運銷在南宋不僅存在,而且已成為經濟活動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部分。
政府為囂張的私鹽運銷活動煩惱不已,嚴加取締並未能使其消聲匿跡,有時反而激起鹽寇的動亂,嚴重地衝擊到一些地區的社會安寧。
關鍵詞:南宋 食鹽專賣 私鹽 盜賊 社會動亂一、前言所謂私鹽,是相對於官鹽而言,指在官府控制之外生產、運銷的食鹽。
私鹽問題所以會存在,並且引人關注,原因在於宋代食鹽由政府專賣,亦即宋人所說的「鹽榷」,而鹽榷收入是國家十分重要的財源。
為了保障此一重要財源,政府對於食鹽的生產與運銷均有嚴密的管制。
各種管制的制度,大體確立於北宋末年,而為南宋所承襲與推廣。
而私鹽的生產與運銷活動則企圖突破政府的管制,主要藉官鹽、私鹽兩者在價格與品質上的差距,在制度之外分取政府有意包攬的鹽利。
因此,要了解南宋的鹽業與鹽政,不能只著眼於在政府管制之下產銷的官鹽(在四川包含官鹽與引鹽)。
1南宋政府由於財政開支的增加,對於鹽利的倚仗比北宋更深,2雖然致力於控制食鹽的生產與運銷,1所謂官鹽,一般包含官府以官鬻與通商兩種方式專賣的食鹽,通商法在南宋一般稱為鈔法,所運之鹽亦稱鈔鹽。
而在南宋的四川,則產於官府經營的官井並主要由官府直接銷售者,稱為官鹽;產於民間經營的卓筒井而由商人向官府購引承銷者,稱為引鹽。
雖有官鹽與引鹽的分別,但兩者皆為專賣,只是方式不同,所以廣義來講,四川的引鹽也可以歸入與私鹽相對稱呼的官鹽。
四川官鹽與引鹽的分別見梁庚堯,〈南宋四川官鹽與地方財政〉,《第二屆宋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1996),頁423-435。
2郭正忠,《宋代鹽業經濟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頁695-701、705-709。
南宋的私鹽 47可是在能力上有其限度,此種限度隨時間、地域而有伸縮,卻始終存在。
而從事生產的鹽戶、私鹽運販者與消費的民眾,或由於生活的需要,或由於利益的誘引,也不斷在嘗試突破政府對食鹽產銷的強力控制。
政府食鹽產銷管制組織中,若干人員的不良素質與自利行為,則削弱了管制的效果,助長了私鹽的產銷活動。
於是在官鹽之外,還有相當數量的私鹽在生產與流通。
私鹽與官鹽在市場上互相競爭,衝擊了政府對經濟活動控制的權力,削減了政府的財源,私鹽運銷甚至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一股力量。
政府面對這些問題,為之困擾不已,而對應該如何處理,官員們也有不同的意見。
本文以南宋全國為範圍,探討當時的私鹽活動,重點在私鹽產銷及鹽寇活動對社會衝擊,至於財政所受的影響及政府對相關問題的處理則有待另文討論。
南宋官鹽有行銷區的劃分,福建、兩廣各食用本地所產海鹽、四川食用本地所產井鹽,其餘各路都行銷淮浙海鹽。
而私鹽運銷則有時會穿越不同的鹽區,甚至出入國境,因此有必要打破鹽區的分別,另作較為全面的探討。
對於南宋各鹽區官鹽的生產與運銷,筆者已曾分別討論,其中也涉及各區的私鹽,究竟仍未深入,而各鹽區的私鹽問題也有一些共通之處值得注意。
學界以往對於南宋私鹽雖亦有所討論,但大多僅作為整個宋代私鹽問題的一部分,難免會有較為簡略的情形,而尚可作進一步的發揮;3至於專論南宋者,則3相關作品如林伯羽師,〈宋代鹽榷〉,收入《唐宋附五代史研究論集》(臺北:大陸雜誌社,1967,「大陸雜誌史學叢書」第2輯第2冊),頁33-38。
佐伯富,《中國鹽政史の研究》(京都:法律文化社,1987),頁262-292。
史繼剛,〈兩宋對私鹽的防範〉,《中國史研究》 1990.2: 9-20;史繼剛,〈宋代私鹽的來源及其運銷方式〉,《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1: 139-142;郭正忠主編,《中國鹽業史古代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頁330-347。
48 梁庚堯新史學十三卷二期在問題的處理上又有所侷限。
4本文希望能在學界已有的基礎上,對此一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而有所補充。
二、私鹽的來源運銷於南宋國內的私鹽,除來自北方境外金國的解池、淮北沿海及南方境外的交趾者外,5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鹽戶私自生產,一是官鹽遭到偷盜,以下分別討論。
南宋的鹽產主要是海鹽與井鹽。
以海鹽私產來說,海水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東南沿海及島嶼海岸線甚長,在官設鹽場之外從事鹽業生產,非南宋政府所能完全控制。
這種情形,政府早有察覺。
《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會要》)〈食貨二六.鹽法篇〉紹興二年(1132)閏四月二十五日」條載都省言:知明州定海縣蓋大淵申,本縣係是瀕海魚鹽之地,管下丘崇、靈巖、太丘、海宴四鄉,周迴各邊大海,泥土極鹹,官拘留產稅,其逐處人戶不務農作,久來在上占據煎鹽,私自賣與客人,若許置場措置,實為利便。
4相關作品如吉田寅,〈南宋の鹽業經營──生產面を中心として〉,東京教育大學文學部東洋史研究室編,《宋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不昧堂書店,1956,「東洋史學論集」第五上),頁71-137;吉田寅,〈南宋の私鹽統制について──慶元條法事類.榷禁門を中心として〉,《山崎先生退官紀念東洋史論集》(東京:山崎先生退官紀念会,1967),頁501-513;曾一民,〈南宋寧宗慶元三年(1197)大奚山(今香港大嶼山)島民作亂始末考〉,《珠海學報》 11 (1980): 145-167;湯開建,〈宋代香港地區的鹽業生產及鹽的走私〉,《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7.2 (1995): 53-60、82。
5郭正忠主編,《中國鹽業史古代編》,頁333-334。
南宋的私鹽 49此一建議當時未為朝廷所接受,但已說明在鹽場之外也有鹽民以煎鹽為生。
約在同時,浙東提舉茶鹽公事王然已自行將明州象山、定海、鄞縣三縣沿海的這類鹽民,拘充亭戶。
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以下簡稱《要錄》),卷六○,「紹興二年十一月乙丑」條:初明州象山、定海、鄞縣旁海有鹵田三十七頃,民史超等四百六十餘家刮土淋鹵煎鹽,官未嘗收其課。
至是浙東提舉茶鹽公事王然始拘充亭戶,盡榷其鹽,歲為二百九萬餘斤,收鈔錢十萬餘緡。
事既行,乃言於上。
這些原本在官府管控之外的鹽民,有些是租借鹻地來私煎的貧民,一向以此為業。
6鹽民共有四百六十餘家,所產海鹽多達二百零九萬斤。
雖然後來朝廷經過調查,於次年同意在象山縣置場,然而未新設鹽場的定海、鄞縣的上述鹽民,他們所煎煮的海鹽顯然仍未收入官鹽之內。
紹興三年(1133)刑部有關私販茶鹽人刑名的上言中,述及「所有亭戶與非亭戶煎鹽與私販軍人聚集般販」(《會要.食貨二六.鹽法篇》,「紹興三年十月十一日」條),也很清楚地指出煎煮私鹽者有非亭戶在內。
從南宋初年以來,淮浙、福建、廣南沿海有些鹽場增設,或是擴大規模,也有些鹽場停廢。
7鹽場新設或擴充時,很可能有一些原在官府管控之外的鹽民進入鹽場成為亭戶;鹽場停廢後,則原來的亭戶也很可能6《會要.食貨二六.鹽法篇》,「紹興三年三月七日」條,載提領榷貨務都茶場言:「浙東提舉茶鹽王然申,……象山縣抄劄到私煎鹽業人戶內,有貧乏自來租賃鹻地私煎之人。
」7梁庚堯,〈南宋的淮浙鹽場〉,《中央研究院第二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歷史與考古組》(臺北:中央研究院,1989),頁1007-1046;梁庚堯,〈南宋福建的鹽政〉,《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 17 (1992/12): 189-241;梁庚堯,〈南宋廣南的鹽政〉(上)、(中)、(下),《大陸雜誌》 88.1 (1994/01): 7-19、88.2 (1994/02) : 14-27、88.3 (1994/03): 15-27。
50 梁庚堯新史學十三卷二期流為煎煮私鹽的鹽民。
鹽場亭戶之外的鹽民,在南宋晚期稱為鍋戶,數量較以往大增,蔓延於諸鹽場邊緣,所產鹽稱為浮鹽或散鹽,也成為政府收購的對象。
8海鹽之外,四川的鹽井亦不盡在官府的控制之中。
北宋中葉以來,由於鑿井與汲鹵技術的進步,在官府經營的大井之外,民間以省力的方式私鑿了數量頗多的卓筒井(小井),生產井鹽,其中許多卓筒井並未向官府認納課利。
紹興二年趙開在四川推行引鹽法,目的就是要將民間私鑿的卓筒井也納入官府的控制。
但由於卓筒井洞口小,容易掩藏,要想完全控制恐仍不易。
尤其是在南宋中葉,引鹽法施行逐漸發生弊端,井戶的境遇逐漸惡化。
井戶既承擔不起官府所立的鹽課虛額,又必須負擔鹽商轉嫁的鹽引錢,於是有許多井戶棄井逃亡,另鑿私井生產私鹽以謀生。
紹熙三年(1192)之後,四川總領楊輔為整飭引鹽法而封閉民間私鑿的卓筒新井,達二千餘處之多。
9私鹽生產不僅存在於官府管制的鹽場、鹽井之外,即使是在官府管制之下的鹽民,也從事私鹽的生產。
這種情形,在淮浙、閩、廣的鹽場中至為明顯。
以淮浙鹽場為例,亭戶約二十家公用一灶,按排定順序從事煎鹽。
政府規定好火伏盤數,一灶煎一晝夜為一伏火,起火、住火,灶甲頭都必須登記申報。
每灶每晝夜煎鹽六盤,在南宋前期產鹽一千七百斤至一千八百斤,由政府盡數收購。
政府收購亭戶所產鹽,也有一定的數額,但是在規定的正額鹽之外,從南宋初年以來,政府又向亭戶收購額外的浮鹽,而且所支付浮鹽的鹽本錢要比正鹽來8郭正忠,《宋代鹽業經濟史》,頁89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