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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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80—2016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2016 -07 -04 发布2016 - 07 -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次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1)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 (4)

第四章安全保证金 (5)

第五章施工措施.. (6)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7)

第七章附则... ....... ..... (10)

附录A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附录B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样本)

附录C 工程项目处罚通知书

附录D 施工安全措施审批表一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内容、程序和范围,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与管理,防止和减少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技改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结合炼钢总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辖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装修、设备安装、安全设施、环保和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和设备检维修项目;为炼钢总厂生产、建设、经营各环节直接提供协力、劳务的长城特钢公司以外的其它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发包、谁主管”以及“对口监管、权责明确、界面清晰、协调一致、互相监督、共保安全”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发包部门职责按照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要严格审核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审核合格方可准入,同时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将安全业绩作为发包的重要依据,对于纳入工程项目“黑名单”的单位严禁发包,建立施工单位档案。

(一)安全资质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

2、与承揽业务一致的资质证明;

3、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资质证明;

4、从事特种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6、其它相关资质。

(二)安全生产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与承揽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

3、特种设备和特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特种设备合格证和操作证;

4、从业人员经过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5、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从事的业务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资证;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及个体防护器材;

7、从事涉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

8、其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件。

第四条设备管理科职责

(一)负责按照授权与施工(协力作业)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附录A)并督促执行,严格执行入场施工许可制度,核实发包部门已签发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项目安全控制计划,并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初审。

(二)负责技改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的归口管理工作,审核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临时设施(现场办公室、钢筋加工房、材料堆放区、搅拌站等)规划方案。

(三)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严格执行“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对于临时、零星工程在施工单位明确项目范围的情况下,以预签年度合同的方式进行,对于特别紧急项目又不属于年度合同范围的可以先草签合同意向书,正式合同必须3个工作日内补签。

(五)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六)对入场人员配发《施工证》。

(七)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单位按照规定搭建临时设施、按照指定区域堆放弃土或杂物等。

(八)负责检查工程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并向公司文明施工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九)对违章冒险作业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每周与生产安全科共同组织一次由作业区、施工单位参与的安全检查,并根据施工的进程组织阶段性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考核台帐,认真作好记录。

第五条生产安全科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把好入场关,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履行安全职责,并达到文明施工要求。

(二)项目开工入场条件为:

1.发包部门已签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已制定项目施工安全措施并由各级部门审批签字;

3.书面告知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典型事故案例及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制定《施工人员安全承诺书》,由施工单位组织入场施工人员学习并签字;

5.入场人员已配发《施工证》。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范畴,进行统一计划、布置,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施工的进程组织阶段性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考核台帐,认真作好记录。

(五)协助设备管理科检查工程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

(六)按规定建立炼钢总厂相关方单位安全管理黑名单,内容包括:相关方单位的名称及概况,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作业区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冒险作业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上报公司发包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

(八)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签定合同时需将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报发包部门备案;入场施工前将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报生产安全科备案。

(二)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单位,也是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主体。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总责。根据承包项目情况如需分包,应认真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与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同时依法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严禁将工程项目直接转包。

(三)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并视工程项目情况配备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组织从业人员施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将建设施工现场安全交底和《施工人员安全承诺书》贯彻到每一位入场作业人员。

(五)负责制定项目安全控制计划并严格执行,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目标,组织结构,控制程序,施工安全措施等。

(六)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按规定向长城特钢公司财务部门交纳安全保证金,工程实施分包的,总包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收取。

(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聘用长城特钢公司的在岗职工。

(十)施工过程中禁止50岁(含50岁)以上人员从事登高作业。

(十一)负责按照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组织、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实施监理。

(二)审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包括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管理,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实施停工整顿或提出经济处罚建议。

(四)负责检查工程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文明施工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考核建议。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按公司规定工程项目实行黑名单管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进入黑名单:(一)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死亡事故;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和一次5人及以上群伤事故;

(四)发生一次10人及以上群伤事故;

(五)一年内发生三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管理的;

(六)由公司公布进入黑名单的单位。

第九条按公司规定对于进入黑名单的单位,从被纳入黑名单之日起2 年内实施禁入,在此期间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合同,对于之前签订的合同,3个月内要予以终止。2年期满,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新进入单位进行准入审核。新进入单位必须要求其提供近两年的安全生产业绩,业绩中不能存在本办法第八条中(一)至(四)项中的任一条件,并符合其它规定准入条件的方可进入。

第十条按公司规定承接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单位选择时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作为选择对象,现有合同在黑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也必须妥善终止(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违者按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按公司规定被列入黑名单中的单位在禁入期内采取变更企业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重新选择挂靠单位(未改变实际控制人)等方式规避处罚的,一经发现将予以终身禁入的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和过程监管,其分包单位的不良记录与总包单位直接挂钩,即如果有一个分包单位被列入黑名单,将对总包单位下达警告通知,并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第二个分包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时,则总包单位一并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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