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022-2005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DB33/1022—2005

2005-10-13发布2006-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中的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第16章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家庭装饰装修提供了基本的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引用了GB 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WB/T 1016-2002《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圣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育军、金健、陈诚、凌永军、应立峰、郑虹。

本标准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A.1.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A.1.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体性和耐久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如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环境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要求施工。

A.1.3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GB 6566-2001、GB 18580~18588-2001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有效的检验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A.1.4厨房装饰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A.1.5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A.1.6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装饰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A.1.7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4 抹灰工程

A.1.8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