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流程指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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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流程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简称“公司债业务”)的工作流程,明确开展公司债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有效防范公司债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

(三)面向合格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第三条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是公司开展公司债业务的内核机构。公司证券定价配售决策委员会是确定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发行定价及配售结果的决策机构。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统称“事业部”)分别负责各自所属前台业务部门以及各自所属前台业务部门联合公司所属分公司开展的公司债业务的日常管理。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在公司债业务的日常管理中,应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标准、统一内核机构的原则不断加强公司债业务的立项审批和日常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公司债业务质量。

各事业部应下设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事业部管理的公司债业务的立项评审,并设置质控综合部或配置质量控制人员(统称“质控综合部”)负责本事业部管理的公司债业务的日常质量控制。各事业部设置的质控综合部或配置的质量控制人员应负责组织本事业部管理的公司债业务的内核会议相关工作。

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业务部门”)是公司开展公司债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

公司债业务部门应为公司债业务委派项目组。

第四条公司债业务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地开展公司债业务,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债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债业务部门开展的下列公司债业务: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众投资者或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的公司债业务;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统称“债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公司债业务。

公司债业务部门开展的非公开发行且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让的公司债业务,以及在公司获取柜台业务资格后开展的非公开发行且在公司的柜台市场转让的公司债业务,参照本指引。

公司债业务部门开展的须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备案的公司债业务,以及公司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且采取自行销售方式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六条市场开发人员在开展与公司债业务承接相关的初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重点关注公司是否与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公司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拟承接的公司债业务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承接标准。

市场开发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公司债业务承接,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第七条若初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拟承接的评审类立项公司债业务项目(除非特别指明,下文中的公司债项目均指评审类立项的项目)符合预立项的申请条件且

已与公司债券发行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市场开发人员可提出项目预立项申请,经公司债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质控综合部审核后,报事业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公司债业务项目通过预立项审批后,市场开发人员可在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与公司债券发行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公司债业务部门应为该项目委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组开展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工作。

市场开发人员若在完成预立项审批后拟与公司债券发行人签署司债券承销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须就发行人债券发行申请未通过事业部立项评审委员会的立项评审或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的内核评审时公司可无条件解除协议作出明确约定。

第九条项目组进一步尽职调查结果表明公司债券发行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且拟开始债券发行申报文件或备案材料制作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经公司债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质控综合部审核并报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可召开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议。

第十条事业部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申请正式立项评审的公司债业务进行审议。若参加该项目立项评审的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立项评审委员会可以作出同意该项目正式立项的决议。

第十一条完成正式立项审批程序的公司债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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