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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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工作目标

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和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局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二)市财政局应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三)市环保局负责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含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原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依法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四)市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组织、指导乡镇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落实河长制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管理,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禁止违规开发土地,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六)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林业资源管理。负责加强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林木采伐;在林木病虫害防治方面,应当选用对人、畜安全的产品,防治污染饮用水源水质。

(七)市卫计局负责城乡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并负责监测异常结果的及时通报;加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做好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指导做好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

(八)市农牧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指导畜禽养殖户按照规定收集、存贮、利用、处置和排放畜禽养殖排泄物;推广测土配方施

肥和农药高效低毒技术;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土壤、农产品农残监测。

(九)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毒、炸、电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禁止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行,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防护措施的监管,完善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防护隔离设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停靠点的依法关闭和搬迁。

(十一)市食药工质局依法查处、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影响水源水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查处取缔工作。

(十二)市行政审批局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做好源头控制,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审批,禁止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

(十三)鸿飞公司、天一自来水公司等供水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做好城市饮用水源地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设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负责城市饮用水源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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