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前言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模板】
公务用车租赁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租赁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对于公务用车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购车成本高昂、管理维护困难等问题,传统的购车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因此,推行公务用车租赁制度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目的公务用车租赁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优化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支出,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实施方案1. 租赁方式公务用车租赁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
长期租赁适用于日常办公和常规业务出行,短期租赁适用于临时性会议、活动等特殊情况。
2. 租赁对象公务用车租赁对象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3. 租赁管理建立健全的公务用车租赁管理体系,包括车辆登记、使用申请、审批流程、费用核算等环节。
同时,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
4. 租赁服务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租赁公司,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公司应提供良好的车辆品质和专业的服务,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和舒适。
5. 费用控制制定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标准,合理控制租赁成本。
同时,加强费用核算和监督审计,防止费用浪费和滥用。
6. 安全保障加强对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
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和意外情况。
四、预期效果通过推行公务用车租赁实施方案,预期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降低成本支出:相比于购车,租赁可以减少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后期的管理维护成本。
2. 提高使用效率:灵活的租赁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用车需求,提高使用效率。
3. 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流程,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4. 促进现代化管理: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形象和服务质量。
公务租车管理制度的说明

公务租车管理制度的说明一、总则为规范公务租车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租车使用效率,节约公共财政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公务租车行为。
单位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
公务租车行为包括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用车等。
三、公务租车的申请和审批1. 公务租车需提前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车时间、地点、用车事由、预计里程等。
2. 公务租车的审批权限按照各级机关的管理权限进行规定。
一般情况下,单位主管领导或经办人员负责审批公务租车的申请。
3. 特殊情况下(比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可由主管领导或应急办公室紧急审批后使用。
四、公务租车的使用1. 公务租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申请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用车事由或者增加用车里程等。
2. 已批准使用的公务租车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
3. 公务租车使用过程中,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五、公务租车的车辆管理1.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租车登记台账,实行公务租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 对租车车辆的使用情况、运行情况、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核查。
3. 定期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保证使用安全。
六、公务租车的费用报销1. 公务租车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交相关的发票、费用明细表等。
2. 公务租车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报销,不得超标准报销。
3. 公务租车的费用报销要注明使用车辆的具体情况和用车原因,以便监督审核。
七、公务租车的监督和检查1. 各级监察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租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违反公务租车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及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已经制定的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主管领导,由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关于公车使用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车管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保障公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原则:公车使用应当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二)高效原则:公车使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公务需求。
(三)安全原则:公车使用应当确保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四)公开原则:公车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确保公车使用规范有序。
第二章公车配备第五条公车配备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公务需求、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量确定。
第六条公车配备应当遵循以下标准:(一)小型轿车:主要用于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人员。
(二)中型轿车:主要用于地厅级领导干部。
(三)大型轿车:主要用于省部级领导干部。
(四)其他车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配备其他车型。
第七条公车配备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公车使用第八条公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公车。
第九条公车使用范围:(一)执行公务活动。
(二)处理紧急公务。
(三)保障领导干部正常工作、生活需要。
(四)经批准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十条公车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资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公车不得用于私人目的。
(三)公车不得用于接送亲友、旅游、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四)公车不得用于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项。
(五)公车不得用于公款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十一条公车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事由、油耗、维修保养等信息。
第四章公车维护与保养第十二条公车维护与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公车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公车维护与保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定期进行保养,及时更换零部件。
租用公车管理制度

租用公车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为了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车使用、节约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称公车指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为机关、单位办事机关内部专用的汽车。
第三條本制度所称公车租用是指机关、单位为临时性工作需要租用公车,其费用由机关、单位所在的地域财政承担。
第四條公车租用应当遵循“经济、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條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车租用管理制度,保证公车租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六條租车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合法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條公车租用应当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公车租用审批、使用、费用核算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车租用的审批管理第八條机关、单位应当设立公车租用管理机构,负责公车的租用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九條公车的租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租车申请人应当提交租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用车理由和所需车辆的条件。
第十條租车申请经机关、单位租车管理机构初审无误后,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條公车租车应当选择有相关资质和信誉的租车服务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條公车租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租车日期、用车金额、使用范围、车辆保险等内容。
第十三條公车租用管理机构应当将租车合同和审批文件归档存放,备查。
第三章公车租用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條公车租用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在用车过程中要做到爱护车辆,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五條在用车过程中,如需解决汽车故障、行车事故等问题,使用单位应当与租车服务单位协商解决,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條在用车过程中,如需延长车辆使用期限,使用单位要提前向租车服务单位申请,并得到其同意。
第十七條公车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辆准时返还,并做好相关的车辆交接工作。
公车租赁管理制度

公车租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车租赁管理,规范公车使用,提高公车使用效率,节约公共资源,保障国家和单位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车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车租赁的范围公车租赁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法和程序,通过政府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公车租赁。
租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驾驶员及相关服务。
三、公车租赁的主体公车租赁的主体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公车租赁,并建立健全公车租赁管理制度,确保公车租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公车租赁的流程1.单位需求确认:各单位在确定需要租赁公车时,应当填写《公车租赁需求确认表》,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采购需求填报:单位填报《公车租赁采购需求申请》,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公车租赁采购:采购部门按照采购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车租赁采购。
4.租赁合同签订:公车租赁供应商在中标后,需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公车租赁服务:租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公车租赁服务。
五、公车租赁的管理1.公车租赁的管理责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建立公车租赁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公车租赁的使用管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将公车租赁用于工作需要,不得私自使用或出租给非法使用者。
3.公车租赁的定期检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良好。
4.公车租赁的使用记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建立公车租赁使用记录,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保存。
5.公车租赁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车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止租赁服务等。
六、公车租赁的监督管理1.公车租赁的审计监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对公车租赁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公车租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4篇)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务用车的安全与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资产评估透明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机关公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属于机关的,用于履行公务或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由机关提供且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出行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预算执行到位、资金使用透明。
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节约为本、实用为本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以质优、价廉为原则,严禁任性、奢侈。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依法纳入机关预算,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购置。
第九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进行采购招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选择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机关公务需要,服务于机关工作,不得超出公务需要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保护公共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和里程限制,严禁滥用或私自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及时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意节约能源,合理使用燃料,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及时上报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守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私自转借、出售、非法改装或私自加装设备。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购买车险,并及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车辆证件和钥匙,确保不丢失。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三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务院《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1. 机关公务车辆应当用于履行公务,禁止私人使用。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申请和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2. 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格。
公务用车的配置应当以必须使用为原则,不得超标配备,不得随意增减。
3. 机关公务车辆应当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和保养维修制度,定期检查车辆的保养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4. 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合理安排,以提高公务效率为出发点,优先满足重要公务需求,严禁借调、借用和乱用。
5. 机关公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合法行驶,并严禁超速、逆行、抢行、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
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资格。
6. 机关公务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并且要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7. 机关公务车辆的油料费用应当按照规定采购报销,不得私拉乱串,不得使用公款为私人加油。
8. 机关公务车辆的报废、出售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9. 违反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以上是中国国务院关于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二)是指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行业单位等使用和管理公务车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1. 车辆购置:公务车辆的购置需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购置要经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
2. 用途限制: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作为私人用途、接送子女上下学、私人旅游等目的。
3. 使用限制:公务车辆要按照规定使用,并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进行维护与保养,严禁私自改装和使用。
4. 使用权限:公务车辆的使用权一般只限于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公务用车人员,其他人员需经过申请和批准。
5. 公示公开: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等情况应当及时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租用车辆规章制度

公务租用车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公务租用车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租用公务用车的管理。
第三条租用公务用车应遵循经济、适度、合理的原则,租车需求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经费使用规定。
第四条各级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租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使用责任制,确保公务用车使用规范。
第五条公务用车租用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章车辆租用申请第六条租车申请人员应当填写《公务用车租用申请表》,详细描述车辆使用事由、路线、时间等相关信息,并需说明车辆使用经费来源。
第七条租车申请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租车。
第八条对于连续使用3天及以上的租车活动,需提前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审核车辆数量和型号,确保满足租用需求。
第十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申请结果,并告知具体租车时间、车辆型号等信息。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租车人员在使用车辆期间,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安全如期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期间如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结束后,应当将车辆交还给车辆管理部门,经过检查后确认车辆状态正常。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车辆使用行为,车辆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车协议,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车辆维护保养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保养车辆、更换零部件,确保车辆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六条车辆保养期间,需停用车辆时应提前通知租车人员,避免影响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档案,记录车辆保养情况,以备查询和审计。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八条租车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得私自增加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九条费用收取应当在收费标准范围内,不得违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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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12 DB4203 **市地方标准
DB 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
管理规范
2018-12-05发布2018-12-1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杨丽、邵义琴。
本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总则、租赁范围、租费标准、租赁管理、租赁费用和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
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工作依据
《关于修订<**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十车改办〔2018〕5号)
3 总则
3.1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
3.2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先审批后租用。
3.3 市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标准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4 租赁范围
在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时,经单位领导批准,下列情况可租用社会车辆:
——召开有现场考察任务的会议;
——公务接待、集体调研、督察督办;
——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
——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
——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5 租费标准
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6 租赁管理
6.1 将公务出行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参照《**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车辆管理办法》中车辆租赁限价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
用车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中自行选择租车公司,按租车合同范本(见附录A)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6.2 应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
凡因公务出行需租用车辆的,应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见附录B),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租赁车辆。
7 租赁费用
7.1 车辆租赁费按照单位编制数每人每年700元标准,纳入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单位编列上限不超过5万元。
7.2 车辆租赁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用车单位统一支付,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
办理资金支付时应附租车合同、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发票、出差审批单(出差租车)、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
8 监督检查
8.1 市级党政机关应严格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赁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报销车辆租赁费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8.2 租车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应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指导规范租车单位租车行为,加强对租车公司指导监督,市审计局应加强对车辆租赁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市纪委监委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车合同(范本)
甲方(用车单位):
乙方(出车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就租车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方式
采取代驾式租车服务。
乙方必须配备专业驾驶员,并按照甲方用车要求,提供车况良好、证件齐全、指定规格的车辆,准时将车开往指定地点,乙方驾驶员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程安排行车。
甲方在用车结束后在租车单上签字确定。
三、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车牌号:车型:
总租赁费用:元,其中净台班费元,燃油费元,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元,停车费元,司机食宿费元。
采取按次结算方式,特殊情况除外。
租赁服务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当次车辆使用情况,将租车合同、费用清单(各类费用发票复印件)、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专用发票、甲方签字的租车单等凭证报送甲方,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一切责任。
因驾驶员、车辆本身或驾驶员、车辆引起的任何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不得要求驾驶员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三)甲方应配合做好行车安全,甲方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影响驾驶员驾驶,否则,造成的相关
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价格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须保证服务车辆产权均属于乙方,相关证照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保险证、年检证等;驾驶员为乙方正式职工且驾龄在5年以上;提供中大型客车租赁服务的乙方须具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若因乙方车辆、驾驶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上述约定而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基于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候车地点,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驾驶员、乙方车辆问题)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组织并完成故障修理,若车辆故障无法立即排除,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相同档次且状况完好的另外车辆更换故障车辆,故障期间不计租金,对甲方的行程造成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按时缴纳各项规费,提供服务的车辆需保险险种完整,应包括:交强险、车船使用税、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乘坐人险等,其中乘坐人险按核定乘车人座位数投保且营运车辆保额每座不低于50万元,非营运车辆保额每座不低于10万元。
(四)人车服务期间,乙方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相关责任。
甲方人员(包括甲方同意的其他搭乘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驾驶员、车辆本身发生的所有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甲方违章、违规行驶以及危害行车安全的要求。
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将车辆交给甲方驾驶。
(六)乙方出车前,应将车辆燃油加满。
甲方乘车人员上车后,应提醒甲方查验燃油量。
用车即将结束时,乙方应就近将车辆燃油加满,并与甲方共同依据相关票据查核本次用车燃油费。
(七)服务期间内,乙方的驾驶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八)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租车服务,对提供服务的车辆须装载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市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对公务租车行为的监督。
同时一律杜绝有车不出、拒载、延期发车、变更服务事项的行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六、其他
(一)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产生违约的,双方经友好协商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起诉,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
审批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