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反垄断和反对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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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3.表现形式:
(1)垄断高价或低价。
(2)掠夺性定价。
(3)独家交易。 (4)拒绝交易。 (5)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 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 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 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特征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从经济学的角度讲,
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 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 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也有学者称垄断为“大企业或若干大企业 联合起来,控制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垄断的认定上,早期的经济学家强调市
标准石油公司拆分
1911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依据1890年的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标准石油公司是一个垄断机构,应 予拆散。根据这一判决,标准石油帝国被拆分为约37家地区 性石油公司。 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后,原俄亥俄标准石油成为了现在 英国石油公司的一部份;原印第安纳标准石油改名为阿莫科 石油(Amoco),后来成为现在英国石油公司的一部份;原 纽约标准石油改名为美孚石油(Mobil),现在是艾克森美 孚公司的一部份;原新泽西标准石油改名为艾克森石油 (Exxon),是现在艾克森美孚公司的一部份;原加利福尼 亚标准石油改名为雪佛龙石油(Chevron),现在是雪佛龙 德士古公司的一部份;原肯塔基标准石油被加利福尼亚标准 石油并购,现在是雪佛龙德士古公司的一部份。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从分析横向垄断协议的概念入手,借鉴美国、欧共体等国外对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针对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标签: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规制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垄断协议,理论上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其称谓亦不相同。

美国《谢尔曼》中将其表述为“联合”、“共谋”;欧共体直接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卡特尔”的概念;日本称其为“不正当交易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其为“联合行为”。

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共同行为”、“协议”等等。

尽管垄断协议在各国表述不同,但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其核心是共谋。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目的往往是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在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垄断协议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它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以下主要围绕横向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通过各国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的展开,分析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

一、对横向垄断协议概念的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是直接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尤为严重,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各国立法或者实践对横向垄断协议的称谓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相关实践活动中一般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为“联合行为”或者“协作行为”;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称为卡特尔,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之为“联合行为”,而“不正当交易限制”主要指的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

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

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垄断问题及解决方案垄断是经济学中常见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某一企业或个人控制了市场上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绝对或相对市场份额,从而能够在市场上独断专行,限制竞争,获得高额利润。

垄断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会扭曲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垄断现象,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限制和打击。

垄断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市场竞争不够激烈,导致某些企业或个人能够通过掌握市场资源等手段获取垄断地位。

而要解决垄断问题,就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机制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

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刺激创新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提高消费者福利。

因此,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市场竞争,打破行业壁垒,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2.加强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限制垄断行为当某个企业或个人控制了市场份额,形成垄断地位并对竞争对手进行限制交易、价格歧视、限制销售等行为时,就需要对其采取反垄断法律措施。

因此,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加以限制和打击。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反垄断宣传,让公众更加了解反垄断和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性。

3.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市场多元化新兴产业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和引导,有助于推动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扩大市场份额,打破垄断,促进经济繁荣。

政府可以通过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手段,推动产业快速发展,实现市场多元化。

4.推动全球化经济发展,打破本地垄断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竞争也逐渐形成跨国、全球化竞争。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全球化经济发展,扩大市场,促进企业国际化,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和有序。

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发挥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推动打破本地垄断。

总之,垄断问题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打击。

反 垄 断 法

反 垄 断 法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 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 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 《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 大职能
• 三、反垄断法的作用
• 1.任务
• 《反垄断法》将白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 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任务是禁止卡特尔;控 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 行政垄断。
采购管理实务
采购管理实务
反垄断法
• 一、反垄断法概述
• 1.概念
•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 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 下简称《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 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 《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 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 法。《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 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垄断和 限制竞争行为。
• 2.实体规则内容
• 1)对限制竞争协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 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
•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 • 3)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 • 4)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二、反垄断法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 2.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 3.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 4.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体系
• 2.作用
•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 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 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 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 护消费者利益。

垄断与反垄断法律解读

垄断与反垄断法律解读

垄断与反垄断法律解读在现代经济中,垄断现象时有发生。

垄断是一种市场行为,由于市场力量的集中,少数企业或个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致使市场失去竞争性,进而影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

反垄断法律应运而生,旨在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垄断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读,并深入探讨反垄断法律的框架与实践。

一、垄断的概念与表现什么是垄断?根据经济学家的定义,垄断是指某一特定市场中,仅存单一供应商或极少数供应商的状态。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该市场中的选择受到极大限制,而这一现象常常伴随着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下降等负面效果。

在极端情况下,垄断企业甚至可能操控市场,以实现高额利润的最大化。

垄断的表现形式显性垄断:如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自然垄断通常发生在资源开发等行业,因巨额固定资产投资使得市场进入的门槛极高;而行政垄断则是由于政府政策保护某些企业,使其能够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

隐性垄断:涉及相同类型企业通过合作、并购等方式形成联合体,从而共同操控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通过价格联盟、输出限制等手段维持高价位。

价格歧视:即同一产品或服务向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的一种做法。

这种行为通常源自于品牌效应、竞争壁垒以及信息不对称。

不正当竞争: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手段,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增强自身地位。

二、反垄断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反垄断法律起源反垄断法律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美国,当时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形成了大量的大型企业垄断现象,而这显著影响了民众的生活质量。

因此,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成为反垄断法律的奠基之作。

该法禁止任何限制贸易和商业的契约、阴谋或合同行为,为后来的反垄断法规树立了标杆。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随着全球各国经济数字化及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各国纷纷审视其国内市场结构,不少国家修订或制定了相关反垄断法规。

例如:欧洲联盟:欧盟在20世纪以来逐渐强调管控市场集中度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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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广义的不正 当竞争包括了垄断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 断都属于竞 争法调整的范围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 争是构成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两者的目的都在维护健 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反垄断法属于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尤其 是侵权行为特别法)。不正当竞争并不排斥、限制竞 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 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 于竞争范畴内的异常行为;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 上排斥、限制竞争,与竞争不存在任何相容之处,很 难纳入竞争的范畴。
微软败诉反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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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问题: 1、反垄断法目的是什么? 2、反垄断法是反所有的垄断行为吗?标准如
何认定? 3、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4、反垄断法有否适用除外或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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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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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1、经济学:一种市场结构
合法垄断 非法垄断
本身违法原则只是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不 利影响的行为,即从反垄断法目的出发,当事 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 进行辩解。如: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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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原则最早由美最高法院在“美孚标准石油案” 中提出。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 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即在案件的所有情 况下决定限制性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
产生:牟取超额利益→自由竞争扭曲 利:促进竞争、提高生产力
危害:妨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 整个社会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2、法学
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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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协议豁免
1、定义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 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 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2、豁免类型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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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珍品小鸡炖蘑菇面”
外包装上标注的总净含量从 原来的114克改为106克; “福满多海贝鲜虾”等4个 口味的方便面从原来的113 克改为107克;就连号称 “加量不加价”的康师傅大
食袋的净含量也从原来的 120克改为11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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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方便面案 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认定:方便 面中国分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多次组织、策划、 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 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 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 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 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 正当竞争。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 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 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 8月20日,民政部对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出停止活 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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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 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 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 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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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6)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案
1974年,AT&T被控利用其在市话服务上的垄断势力排斥长 话及电话设备的竞争对手。双方在1982年IBM官司结束 的同一天达成调解,AT&T保持长话业务,但同意在 1984年把市话业务让独立出去的7家本地电话公司经营。
(7)英特尔公司案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宣布:Intergraph公司 诉Intel垄断罪名不成立。Intergraph公司位于亚拉巴 马州,是一家生产工作站和计算机图形芯片的厂商。原 先政府起诉英特尔非法行使垄断势力,不让包括 Intergraph在内的3家电脑制造商取得重要的技术资料。 1999年3月8日,Intel与FTC达成庭外和解,但是 Intergraph随即上诉。这次,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定, Intel的行为无明显的托拉斯倾向,同时还驳回了 Intergraph对Intel非法垄断微处理器市场的指控,因 为Intergraph尚未进入这一领域与Intel竞争。
(3)“经营者集中”可以表现为企业合并、购买股 份、购买财产、订立合同、人事兼任等情形。
4、行政垄断: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 争的行为。为体制转型国家所特有。
(1)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常常表现为行业管 理部门和地方政府。 (2)行政垄断是官商勾结的产物,是政府体制改革 不彻底的后遗症。
2、垄断的危害 (1)排斥竞争,危害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
(2)侵害消费者利益; (3)损害效率,抑制创新; (4)不利于实现经济民主。
请注意,垄断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 合理性。因而反垄断法应正视垄断的复杂性。
传统观念认为,通过网络提供传统公共服务的产业,如电 信、电力、煤气和供水服务等,通常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 在这些行业中,过多企业的进入可能导致传送网络和其他 设施(如电缆、输油管和铁轨)的高成本的重复建设,因 而在这样的行业中,保持一家或少数几家大企业的垄断地 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正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前总裁 西奥多· 维尔所宣扬的那样,电话,从其技术本质上来说, 应当以垄断的形式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最有效的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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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反垄断和反对反垄断2020年,中美欧都不约而同地吹响了反垄断的号角。

曾几何时,人们津津乐道于在车库里创立的谷歌干翻垄断搜索引擎业务的yahoo,余额宝的出现打破了银行对居民存款的垄断,而今,这些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企业,一夜间从屠龙少年变成了被反垄断的恶龙。

7月29日,美国四大科技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CEO 在线出席了美国国会反垄断调查听证会。

10 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长达 449 页的科技反垄断调查报告,直指四大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阻碍创新,并损害消费者利益。

调查之后紧接而来的就是诉讼,10月,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公司发起反垄断诉讼, 指控其在搜索及搜索广告市场非法抑制竞争以维护垄断地位。

12月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纽约州为首的40多个州总检察长组成的联盟分别对脸书发起诉讼,指控其对Instagram和WhatsApp的收购是滥用其在社交网络中的主导地位,采取反竞争的手段。

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准备对施行了12年的反垄断法进行大修。

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将互联网业态纳入其中。

随后,对平台企业的组合拳跟上,11 月 10 日,总局再次出手,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同日,三部委约谈字节跳动、快手、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美团、拼多多、百度、滴滴等所有我们叫得上名的27家互联网平台,直指平台的垄断问题。

世界的第三极——欧盟也不是省油的灯。

2008年,欧盟因专利收费问题对微软开出了将近9亿欧元的罚单;2009年,欧盟因英特尔通过补贴排挤竞争对手AMD的产品罚了英特尔10.6亿欧元;2017年,吃罚单的大户是谷歌。

谷歌在去年就吃了欧盟一张24亿欧元的罚单,原因是谷歌在网上购物的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自家的服务,排挤竞争对手。

2018年谷歌很快就打破了创下的纪录,因在手机厂商安装安卓系统时被要求同时预装谷歌程序而被开了43亿欧元的罚单。

2019年,欧盟以广告合约不公平为由,对谷歌开出14.9亿欧元巨额罚单。

简直就把谷歌当做欧盟的提款机!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通过成文法迫使科技巨头就范,否则将巨头们将被采取诸如巨额罚款、要求重组乃至市场禁入等制裁措施。

欧盟左手GDPR、右手反垄断,挥舞着两根大棒,威吓大企业(基本上都是欧盟以外的)。

欧盟的心态是:反正我的市场你们都要进的,所以,我的标准高,你也得满足,那么,我就会变成世界标准的制定者,从而获得话语权。

让我感受最深的是最近舆论风向的转变。

中国对互联网企业的口诛笔伐甚嚣尘上,指责中国互联网巨头忙着抢社区小贩们的饭碗。

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高层明确了明年经济工作的8大重点任务,“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位列其中。

反垄断,似乎已经变成上下共识,也符合世界潮流。

为什么在2020年这个时点各大厂变成反垄断的焦点?我觉得有民间、各国政府、地缘政治几个深层次的原因。

由于疫情影响,让实体经济更加疲软,而互联网大厂进一步巩固了他们的江湖地位。

民间虽然不得不使用大厂的服务,但内心的羡慕嫉妒恨却油然而生。

2020年随着全球化的退潮,美国BLM运动,全球出现了一股向左看的潮流,带来的结果为了追求平等,宁可牺牲效率。

大企业向来被视为为了利润可以为所欲为的恶魔,成了被反对的靶子之一。

还有政府担心互联网企业把住了用户和流量的入口,对民意和竞选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而反垄断这个堂而皇之的罪名,正好适合给这些互联网大厂安上。

再则,反垄断是一个政府很好地敲打大企业的大棒,那它从潘多拉魔盒中被放出来的那天起就必然会生长,也必然会在世界范围内扩散。

啥是垄断?在普通人的概念里,垄断么,就是一家独大,就是店大欺客。

村上春树说:“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

”我们倾向于支持鸡蛋,更何况鸡蛋里也有我一份。

所以,潜意识里,我们很容易接受反对垄断的概念。

在中国,垄断这个名词还带着另一种邪恶感。

大部分人正式接触这个名词还是在我们政治经济学里提及垄断资本主义的时候,说它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简直十恶不赦啊。

一旦一个名词和强烈某种感情联系上,我们便不再追究名词本身的含义,而是批判所有带着这顶帽子的事物。

如果你是一个刑事律师,你可以很清楚地知道罪与非罪的边界;如果你是一个商事律师,你也不难判断你的客户是否违约,要怎么陪。

但是,如果你是一个反垄断的律师,怎么告诉你的客户你的行为是否涉嫌反垄断?我们所说对一般经营主体反垄断,其实有面向三种行为:一种是经营者集中,简单讲就是针对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并购。

反垄断机构得看看你这个交易会不会变得一家独大,从而可能获得店大欺客的地位,如脸书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就在此列;第二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上下游之间达成协议,通过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手段排除竞争。

2019年,长安福特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而被罚就是此类;第三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拒绝交易、指定交易等,此类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高通因在中国捆绑专利被罚60亿元。

要反垄断,首先,要达到一定的垄断地位。

你们家门口的街上,只有一个烧饼铺和一个馒头铺,烧饼铺把馒头铺盘下来了,或者两家达成价格攻守同盟,虽然这都是垄断,但不会有人搭理。

所以,你说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涉嫌垄断了,一定是这个经营者在一定的相关市场、一定相关地域里处于垄断地位。

但怎么界定一定的相关市场、一定相关地域?滴滴在中国的网约车市场的垄断地位可以说不可撼动,但在出行市场里,出租车就有替代作用,在非中国市场上,那几乎就根本不值一提。

界限在哪里?确定界限是个难题。

最近征求意见的《平台反垄断指南》里第四条坦言:“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然后又提出了需求和替代分析、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跨界竞争等因素进行分析。

这么多考虑因素,怎么说都有道理,所以,垄断地位的确定有很多模糊性。

除了垄断地位难以确立,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如果产生垄断,是不是必然会带来恶果?在欧盟和中国的体系里,只要证明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并证明存在垄断行为就可以处罚了;而在美国还得做经济效果分析。

啥叫经济效果分析?我们一般人理解,大企业垄断了还能干出什么好事?一定会提高价格,产品服务质量下降。

不尽然。

比如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在垄断了石油市场后,将成品油的零售价降低了80%。

他们的目的是让后来者没有进入的动力,但间接地让消费者得益。

那么,到底该不该反垄断?支持反垄断的理由最近大家都听了说了很多,我们来看看反对反垄断的声音。

反对反垄断有很多自由主义学派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认为反垄断法并没有作用。

比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说过:“我被反垄断法给烦透了。

当价格上升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垄断;当价格下降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掠夺性定价或者说是倾销;当价格不变的时候,法官又说这是一种价格勾结。

”科斯、弗里德曼和贝克还有另一位自由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也表明了其从支持反垄断法到反对的立场。

认为:“如果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反垄断法的话,我们会过得更好,可惜的是我们已经有这些法律了。

”弗里德曼的最后一声叹息特别值得玩味。

一旦一个法律制度完成,就会有很多依附在其上的内容。

比如政府里的反垄断机构就会争权夺利,国会议员们就会挥舞着反垄断的大棒,学者们可以就这个题目写很多文章、会举办各种讲座,西装笔挺的律师们挖空心思找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把一个反垄断案件拖上个十年八年,收取几千美元一小时的律师费(客户也愿意付,因为罚金数以亿计)。

还有反垄断带来的对国外企业的巨额罚金和对本地企业的保护。

既然有这么好用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手段,为啥不用呢?另一位诺奖得主加里·贝克说:“我们看着政府花那么多钱、花那么多时间去对大企业进行反垄断的诉讼,这到底值不值得?我们到底是要让政府花纳税人的钱,去对付这些大企业,还是让这些大企业在竞争当中自生自灭?”他的答案是:我们应该选择后者,即使让大企业在竞争的过程中,赚取那么一点垄断的利润,那也是小事。

因为激烈的竞争,很快就会让那些新兴的企业超越和取代那些暂时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

让市场来修理这些大企业,比用政府来修理这些大企业来得更合算、来得更合理。

他的说法的确有一定道理。

我们看到的当年的那些大到不能倒的公司如今都在生死线上挣扎。

比如基业长青了100年的GE,还有已经破产过一次的通用。

我们现在看来一统江湖的互联网平台公司,也必须提供价廉物美的服务,才能留住用户。

滴滴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90%了算是垄断了吧,美团一言不合就可以另辟战场;拼多多在阿里一统江湖的网购业务里硬是杀出一条差异化的血路。

在无需牌照和准入经营的行业里,那些自然垄断的企业,其垄断地位从来也不是牢不可破的,如今资本市场这么发达,如果垄断企业无法跟上潮流,而是通过榨取消费者身上的垄断收益,很快就会有新的玩家进入取而代之。

哪敢躺在垄断地位的功劳簿上?大企业和平台企业即使处于自然垄断的地位,也不从来不缺乏挑战者。

很多挑战者都是跨界来的,三拳打死老师傅。

比如当年如日中天的诺基亚被苹果打败,IBM将个人电脑软件市场拱手让给微软。

大企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维持垄断地位,但花无百日红,在某个阴暗角落里总是酝酿着某场意想不到的风暴。

所以,到底怎么看待垄断和反垄断?依我看,这永远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每个人观念不同、立场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所以,下次有人和你谈起反垄断,还是要还原到具体场景下,看看谈得到底是具体情况,分析一下利弊,再发表意见。

你可以反对互联网巨头“二选一”的做法的同时,支持大平台低价倾销,虽然两者都涉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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