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反垄断法概述
上政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

至于破坏社会整体利益,但是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主要是知识
产权所有人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规制。举例差 别待遇(微软的差别待遇),搭售,转售价格维持,权利回授条款。
三、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
• (一)反垄断委员会 •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
断法所规定的竞争秩序等社会整体利益照成损害的行为。知识产权法本身对 于知识产权进行了一定的权利限制,其中包括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用尽 原则、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及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
•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体现了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 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 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 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 横向关系: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家机关同时 具备反垄断执法权。 主要是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之间的分工合作。
• 纵向关系:反垄断法是中央事权,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反垄断法的两个重要概念
•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 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 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 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反垄断法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对禁止或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对其他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or提起行政诉讼
• 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 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 职责 •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 执法工作 •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营者)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price fixing)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production controls);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market and consumer allocations)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 纵向垄断协议 • 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第四节 反垄断执法机关及案件处理程序
• 一、反垄断执法机关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 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
委员会 反垄断
执法体系 依法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
执法机构 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 法工作。
二、反垄断法
• (一)概念 • 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 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 (二)适用范围 国内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国外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
经济法-反垄断法

第八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小组成员: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 1.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 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 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 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简言之,垄 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 竞争的违法行为。
4.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l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 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 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注: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 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 (2)审查的程序。①初审。主管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 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否则进行进一步审查。②进一步审查 。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并 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 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审查期限。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第7章 反垄断法

2、“行政垄断”问题 一些相关规定本身还存在问题 (1)采用“分别主体立法模式” 区分“经营者”和“行政机关与公共组织”, 对各自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定 ,会造成立法 上的不周延 。 (2)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是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 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这样《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就起不到应有的 约束作用 。
第1条宣示了该法的宗旨 :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 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是对垄断行为的预防和制止 , 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
第一个方面,是对垄断行为的调整。
1、对垄断协议的监管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 3、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
2、纵向限制行为 纵向限制行为主要包括转售价格维持(PRM)、 搭售、排他性交易等 《谢尔曼法》第1条、《克莱顿法》第3条的规 定 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 美国法院对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所采取的分 析方法是不一样的,它们的法律后果因此也各 异。
1911年的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 Sons Co.案 1919年United States.v.Colgate & Co.案 1967年的US v. Arnold & Schwinn co.案 1977年Continental TV v. GTE Sylvania案
3、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问题 《反垄断法》最终确立了国务院反垄断 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存的机构体 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散。 由于这种体制的分散性与非独立性,实 施过程中面临大量的管辖权划分与执法 机构之间的行政协调问题
4、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说明 标准、具体解释
产经教材课件10章反垄断法

(二)垄断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的行为
1.提高价格。 2.掠夺性定价。 3.价格歧视。 4.拒绝交易。
四、企业合并
(一)合并政策 类似于垄断政策,合并政策也有结构主义和
行为主义之分。 (二)合并监督 (三)合并准则 司法部1968年颁布了第一个合并准则,分别
在1982年、1984年和1992年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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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一、卡特尔协议和纵向限制行为 (一)卡特尔协议 卡特尔是企业之间为了控制其产品的生产、销售
和价格,以在特定的行业和商品获得垄断地位的 一种联合。 《谢尔曼法》第1条宣布“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 方式限制洲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 谋为非法。”显然,卡特尔协议属于“合同、联 合或共谋”,也是非法的。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
制定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小 企业利益,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维 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促进国民经济 的健康发展。此外,反垄断法也保护参与 经济交往的一般企业的经济行为自由,保 护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这两方当 事人的自由和权利免遭拥有强大经济实力 的垄断企业或寡占企业的侵害。
五、反托拉斯法的适用例外
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规定反托拉斯法 或多或少地不适用于个别具体的经济部门、 企业的某些行为方式或者一些危机情况。这 些部门在整体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交通,能源、通讯、金融、保险业等,通 常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机构直接进行管理和监 督。
美国的反托拉斯例外法主要有:1918年的《韦布—波 默林法》规定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限制竞争行为豁 免适用反托拉斯法;1922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 规定反托拉斯法不适用于农业方而的大部分合作形式; 1945年的《麦克卡兰—费古森法》规定保险业豁免适 用反托拉斯法;1970年的《报业保护法》规定报纸出 版社可以享受合作便利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1980年的《软饮料内部竞争法》,规定浓缩液的生产 商可以授予灌装商在一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独占销 售权;1984年的《全国合作研究法》规定研究和开发 不受反托拉斯法限制,可以进行合作。
第一课第1讲经济法(2011法律-反垄断法)

二、垄断行为概述
(三)垄断行为的认定:相关市场 垄断行为的认定:
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基本前提在于判断是 否对市场竞争构成限制,这里“市场” 否对市场竞争构成限制,这里“市场”本 身是有一定范围的, 身是有一定范围的,行为总是在这个市场 范围中展开。 市场范围” 范围中展开。“市场范围”的大小判断直 接关系到某个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所占市 场份额、 场份额、市场地位及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 垄断等的认定。 垄断等的认定。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三)反垄断法的沿革 为什么要反垄断
1. 现实基础 垄断的危害 2. 理论基础 经济学(效率) 经济学(效率) 社会学(弱者保护、公平、民主) 社会学(弱者保护、公平、民主) 限制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法学 (限制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一、反垄断法概述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框架 我国《反垄断法》
第一种观点: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 第一种观点: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 市场呈现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的 状态。 状态。
一、反垄断法概述
表现形式
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规模大; 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规模大;占据绝大 部分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高; 部分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高;进入市 场困难;产品可替代性不强; 场困难;产品可替代性不强;产品价格 受到操纵 比较: 比较:完全竞争的市场
1. 历程 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规 年国务院《 年国务院 定》、《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 的暂行规定》 的暂行规定》 1981年《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 年 通知》 通知》 1989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年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1990年《关于打破地区之间市场封锁,进 年 关于打破地区之间市场封锁, 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9反垄断法概述

四、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 · 横向固定价格协议; · 横向分割市场和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 某些搭售/捆绑销售行为; · 某些联合抵制行为。
2、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 · 企业合并; · 纵向市场划分;
· 掠夺性定价等 ;
五、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三架马车
政等行业
息封锁、市场准入限制
性质
合法
不合法
3、自然垄断:由于产品或服务的特殊性,必须 规模经营才能具有效益的垄断形式。
· 例:自来水、输电、煤气管道等
4、经济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
汰而在市场上具有的市场支配能力。
· 实现方式:企业的创新发展、垄断协议、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二、垄断规制理论: 1、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竞争 · 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国富论》 · 看不见的手
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 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 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领域: ·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
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 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4、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 第十五条 不适用垄断协议的情况:
·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 (一)经营者合并; ·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 定性影响。
4、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或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 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三)纵向垄断协议
•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 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 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 他垄断协议。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 经济阶段的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联 合限制竞争协议。 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立法趋势是,由一 般性禁止,转变为仅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 低转售价格。其他如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独家销 售、独家购买、选择性销售、特许经营等,这些 行为多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各国多采用“合理 原则”进行分析。
•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二、垄断协议 • (一)概念 • 第13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 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 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二)横向垄断协议 • 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 协议。是对竞争的直接限制,是各国反垄 断法规制的重点。 • 亚当· 斯密《国富论》:“进行同一种 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 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 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国家发改委认为,上述行为,严重扰乱 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 当竞争。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 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 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 涨价的内容。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案例】美国公司诉华药集团等操纵价格案 • 2005年,美国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The Ranis Company Inc.等公司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被告: 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 (华源集团)、东北制药 • 诉由:2001年12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 织会议,在会议上,中国VC企业在达成了VC出口数量和 价格方面的协议。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 价格。 VC产品卖给美国买方的价格比未加入“价格联盟” 公司的价格高,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受损失, • 请求: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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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制作人:吴越马洪雨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约2个学时)⏹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约2—4学时)⏹第三节行政垄断和垄断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约2学时)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本节内容⏹一、垄断的含义和分类⏹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和理论基础⏹三、反垄断立法指导思想的演进⏹结构主义行为主义⏹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了解)1.1 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competion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垄断竞争垄断Monopolistic competition寡头垄断独占垄断Oligopoly monopoly⏹垄断一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垄断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
有些垄断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豁免的范围。
1.2 垄断的分类⏹回顾: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monopoly)、寡头垄断(Oligopoly) 、垄断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三种状态。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3、按照垄断主体是经营者还是政府机关,可以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也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
⏹行政垄断主要指由政府机关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行政垄断主要是我国和其他一些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概念,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不存在这样的概念,反垄断法也不调整行政垄断。
⏹因此关于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是否要专门规定行政垄断,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现有的国情下,法律还是要规定行政垄断,关键问题是行政垄断不可能单凭反垄断法就能够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依靠整个法治工程解决问题。
⏹新的反垄断法建议稿中,删除了行政垄断。
1.3 反垄断法的含义反垄断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垄断法,不仅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还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狭义的垄断法仅针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但实践中,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很难区分,均由反垄断法加以规制。
⏹反垄断法是指国家调整市场主体或其他组织垄断行为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和。
⏹反垄断法是整个经济法的核心内容。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加拿大]于1889年制定的《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但鉴于其影响有限,一般将[美]1890年《谢尔曼法》—既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限制的法;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还有,[美]1914年《克莱顿法》又称《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反垄断法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在德国被称为“卡特尔法”(cartel law);在日本被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在台湾被称为”公平交易法“。
⏹在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垄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禁止非法的企业合并。
1.4 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基础)教材293页⏹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1、不完全竞争理论⏹回顾:⏹根据竞争的程度,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
经济学家都非常推崇完全竞争,认为它可以导致市场提高配置效率(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同时迫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最终达到私产参与者(包括企业和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对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市场的分析结果表明,完全竞争均衡下的产出高于完全垄断均衡下的产出,而价格却低于后者。
完全垄断市场既不能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能保证机会和结果的公平,因此必须进行规制。
2、产业组织理论⏹(1)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研究方法:⏹强调市场结构的重要性,认为某一特定市场和行业的绩效取决于买方和卖方的行为,而企业的竞争行为又取决于市场结构。
实证研究的数据一般都显示,行业集中度与企业利润率成正比。
总体看来,似乎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本身就可以判断是否违法。
⏹(2)芝加哥学派的”效率“分析:⏹他们认为企业行为作为市场结构和绩效的中间环节,对市场结构和绩效都有重要的影响。
只要市场保持“可竞争性”,不管市场内的企业数量多少,市场价格都接近竞争价格的水平。
同时,市场内的企业也会采取行动,设置障碍阻止市场外的企业进入。
可见,市场进入的难易本身就与市场内企业的行为有关。
这时就需要国家采取措施来禁止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两种理论对后来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形成了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演变。
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在新古典自由主义奉行的自由竞争经济时代,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与此同时,法律上强调的是以个人本位为价值目标的民商法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了西方现代法治的三大基础性原则。
⏹但是随着垄断的出现,凯恩斯所主张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思想逐渐占据上风,国家伸出”有形之手“干预经济运行成为一种法律的潮流,这集中体现在美国的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的过程之中,并影响到世界上其他国家。
⏹以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运行为主要手段,以社会利益本位为自己目标追求,兼跨公私法的以反垄断为主要代表的经济法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反垄断法的伦理学基础非法垄断行为,不仅对自由的市场经济造成了损害,而且违反社会基本伦理道德。
从美国反垄断法的历史起源来看,在19世纪末,过度的经济集中造成了社会中下层人民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优势之害,市场失去竞争活力,整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受到根本威胁。
工人失业、农民收入锐减、社会贫富极度悬殊,弱势群体缺乏基本的生存保障。
社会伦理思潮主要从经济民主、经济自由、保护弱者、机会均等自由主义价值观来反垄断的。
1.5 反垄断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结构主义是由哈佛学派创立。
该学派建立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框架,强调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决定性意义,认为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企业的市场行为又决定市场运行的质量。
⏹因此,一行业如果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肯定也不存在竞争性的市场行为。
“结构主义”仅仅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来判断是否构成垄断。
⏹行为主义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芝加哥学派的“效率分析”理论。
⏹“行为主义”认为,市场集中度在决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企业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行为才是反垄断法需要规制的重点。
⏹事实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结构主义已经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行为主义的兴盛。
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别⏹1、对垄断判定的侧重点不同。
⏹结构主义侧重对垄断状态的判断,即企业是否现实的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力,造成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
行为主义关注的重点在于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
⏹2、对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不同。
⏹结构主义往往采取较为严厉的解散、切割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结构,恢复竞争秩序。
行为主义则通常采取责令停止垄断行为和损害赔偿的方法。
1.6 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在各国反垄断法立法中的实践⏹一、结构主义的规制制度,如日本的私人垄断法。
⏹该法对于结构垄断较为严厉,并在立法上创制世界上最为详细的结构规制制度,但其司法实践却一片空白。
迄今为止,日本尚无一例关于结构规制的案件。
故称日本的结构主义反垄断法是装饰品似乎并不为过。
⏹二、行为主义的规制制度,如欧洲各国和欧共体的反垄断法。
⏹如:1957年德国《限制竞争法》以及匈牙利1990年《禁止不正当竞争法》。
⏹三、准结构主义的规制制度,就是美国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与《克莱顿法》。
⏹美国1890年公布的《谢尔曼法》第2条规定:“任何从事垄断,或企图从事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以垄断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任何部分者,都构成重罪。
”⏹美国早期的判例,更多地倾向于结构主义,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中体现得最为充分。
“美国铝公司”当时占有铝铸块市场的90%,被美国最高法院亨利法官判为垄断。
⏹在1964年“美国诉grinnel corporation”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决解散该公司。
在此案中美国法院强调的是该企业作出了取得和维持市场支配地位的种种积极行为,而不是其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及由此产生的市场支配力量。
显然,这一解释使《谢尔曼法》具有了行为主义的色彩。
⏹⏹70年代以来,美国反垄断的重心逐渐移向了对维持和扩展垄断行为的控制,而不是对垄断状态的控制。
在处罚上,也转向主要使用损害赔偿的措施。
⏹但是,美国的反垄断法仍然保留着切割和解散大企业的制裁措施,因而也就保留着改变市场结构的功能。
⏹因此,美国的反垄断法是准结构主义的立法。
1.7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和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自“谢尔曼法”颁行以后,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一直是对反垄断案件进行法律评判和分析的主要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察去判断。
⏹本身违法原则只是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即从反垄断法目的出发,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进行辩解。
如: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
⏹该原则与结构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紧密相关。
⏹合理原则最早由美最高法院在“美孚标准石油案”中提出。
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即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限制性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
⏹含义:某些市场行为虽然含有一些限制竞争因素,但如果没有超过法律上、商业上认定合理的限度,不会实质导致消弱或消灭市场上的竞争,就不判定为垄断行为,也不进行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