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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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和尚没水吃到有水吃

从三个和尚没水吃到有水吃

从三个和尚没水吃到有水吃“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

这是一句中国俗语,它所反映的现象其实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1964年3月,在纽约的克尤公园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美的谋杀案。

在凌晨3点的时候,一位年轻的酒吧女经理被一个杀人狂杀死。

作案时间长达半个小时,附近住户中有38人看到或听到女经理被刺的情况和反复的呼救声,但没有一个人出来保护她,也没有一个人及时给警察打电话。

事后,美国大小媒体同声谴责纽约人的异化与冷漠。

一、对这一现象的心理学解释:两位年轻的心理学家——巴利与拉塔内并没有认同这些说法。

对于旁观者们的无动于衷,他们认为还有更好的解释。

为了证明自己的假设,他们专门为此进行了一项试验。

他们寻找了72名不知真相的参与者与一名假扮的癫痫病患者参加试验,让他们以一对一或四对一两种方式,保持远距离联系,相互间只使用对讲机通话。

事后的统计数据出现了很有意思的一幕:在交谈过程中,当假病人大呼救命时,在一对一通话的那组,有85%的人冲出工作间去报告有人发病;而在四个人同时听到假病人呼救的那组,只有31%的人采取了行动!通过这个试验,人们对克尤公园现象有了令人信服的社会心理学解释,两位心理学家把它叫做“旁观者效应”。

他们认为: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正是因为有其他的目击者在场,才使得每一位旁观者都无动于衷,旁观者可能更多的是在看其他观察者的反应。

用该效应再来看一下媒体经常报道的“小孩落水事件:旁观者甲本想下水救人,又有些犹豫,他在看其他目击者乙、丙等人的反应。

转念一想:“这么多人都看到小孩子落水,总会有几位下去救险的,自己就不下去吧。

”犹豫之间,小孩子被水吞没了。

居然没人下水,甲不禁心里有些内疚。

再一想,要责怪,要内疚,要负责任,也是和乙、丙等数十人分担,没什么大不了的。

于是,他走开了。

就这样,一桩桩旁观者众多,却“见死不救”的事件产生了。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正在于“旁观者效应”,与人们一般以为的世态炎凉、人心不古之类的社会氛围或看客的冷漠等集体性格缺陷没有太大关系。

律政3月14日讲课反垄断法讲义

律政3月14日讲课反垄断法讲义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盛杰民教授一、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一)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1.预防和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垄断的法学定义不是指市场结构,只能指市场行为。

法律所规范的只能是市场行为而不是状态。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顺应了国际反垄断法,从结构主义为主向行为主义为主的规制理念的转化。

2.保障企业的竞争自由民法原则的存在使得垄断化成为可能,并进而成为企业自由竞争的障碍。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秩序、市场公平竞争,而不是单纯保护经营者。

(二)《反垄断法》的作用1.《反垄断法》维护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2.《反垄断法》确保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

以上内容体现在总则的第一条。

二、中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1.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为了限制竞争,共同获取垄断利润,与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有横向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订立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这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实现价格联合、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从根本上排除的相互间的竞争,甚至形成各自的市场支配地位,还排除了相互间竞争的可能。

这是一种最严重的排斥竞争,危害最大而受处罚也最严厉的垄断行为。

(第十三条)2.关于纵向垄断协议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形式的表现。

(见《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是禁止限制转售价格,禁止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3.《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况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吸收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分析原则,同时吸收了欧洲法的纵横分类法。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表现(第十七条规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由结构主义控制和行为主义两种方法。

天星司考——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四之反垄断法

天星司考——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四之反垄断法

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四之反垄断法反垄断法1.基本原理(1)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适用范围的排除:下列两类情形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2.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记忆提示:固价、限量、分割、限新、联抵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记忆提示:促研扶小、标准环保、滞涨外贸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阅读1: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第一时间:商务部明禁汇源并购□汇源果汁暴跌19.42%后急停牌商务部昨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他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他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昨日,汇源在交易时段突然停牌,停牌前股价已暴跌19.42%。

其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股份于18日上午十时十三分起暂停买卖。

公告中未提及停牌原因,不过现在看来,其异动与商务部叫停收购案不无关系。

□当事者:服从业内与学者:称快在华外商:震动消息传出后,作为收购方的可口可乐随即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应对措施。

18日晚20时许,可口可乐与汇源汁发布联合公告,双方皆表示尊重商务部的批复,并宣布终止收购计划,双方约定,根据此前达成的收购协议,未来12个月内,可口可乐方面将不再向汇源提出其他收购建议。

汇源宣布,将于3月19日上午复盘。

作为反垄断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并购后的市场份额是商务部审查的一个切入点,但不是唯一因素。

另一重要因素是市场是否会因为并购而失去竞争性。

商务部这样的裁定是客观冷静的。

也有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可口可乐对该审查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讼诉。

”而在采访中,娃哈哈集团内部人士表示:这样的裁定结果无疑是给娃哈哈等一直坚持的对民族品牌的捍卫打气。

而据中证网报道,一位专门服务于外商投资事务的律师表示,目前该律所正紧急召开会议分析汇源案,同时将商务部文件翻译成英文,提供给外方客户。

“我们有几个客户目前正在进行反垄断申报,汇源案被否决他们还是十分震惊的。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3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3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最狭义的垄断、狭义的垄断、广义的垄断。 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一是仅指垄断行为,不包括垄断结构;二是指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 者;三是行为目的或后果是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3.垄断的定义 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 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 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3)财力和技术条件 (4)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特征和含义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最狭义的垄断、狭义的垄断、广义的垄断。 1.形式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如我国于2007年8月制定、2022年6月修正的《反垄 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 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章教学重难点:垄断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相
关市场的理解和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特征、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成因、反
垄断路径中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反垄断法的本身违法原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竞争法专题笔记 肖江平老师听课笔记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竞争法专题笔记 肖江平老师听课笔记

目录第一编反垄断法 (3)第一章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3)1.论述产业组织理论在竞争法理论研究中的价值 (3)2.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1考研) (5)3.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7)4.简述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和法学含义及其区别,以及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 (8)5.通过比较反垄断法与合同法,论述反垄断法的价值与原则 (10)6.试论述竞争法的地位 (11)7.试论述反垄断法的最新发展趋势 (12)8.试比较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12)第二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3)1.在反垄断法上,什么样的拒绝交易才是违法的? (13)2.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要素(06、07保研) (15)3.什么叫相关市场?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有哪些特殊性?(13考研) (16)4.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的规定(04综合) (17)5.知识经济和规模经济对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理论的新思路(05专业).. 186.如何用需求替代理论界定相关市场,阐述界定相关市场的SSNIP方法及其经济学基础 (19)7.独家交易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22)8.论述价格歧视现象 (23)9.反垄断法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24)10.试论述反垄断法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 (25)1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类 (27)12.强制交易和独家交易的关系 (27)1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方式 (28)第三章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9)1.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评价及法律的规制 (29)2.评述茅台与五粮液案 (31)3.试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横向联合限制竞争中独家交易的区别 (32)第四章经营者集中行为 (32)1.分析经营者集中单边效应分析方法 (32)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界定(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角度)(10考研) 333.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34)第五章行政性垄断行为 (35)1.简述行政性垄断的主体(中宣部能否成为行政性垄断的主体) (35)2.简述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阐述行政性垄断是否应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02考研) (36)第六章反垄断法的执行与适用 (37)1.论述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37)2.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 (37)3.如何界定反垄断法第17条中的“正当理由” (38)4.论述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 (40)5.结合相关市场理论,简述其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的作用(08考研) (42)6.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类型和设置 (44)7.我国《反垄断法》所确立的反垄断执法体制 (44)第二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45)第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46)1.用产业组织理论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46)2.论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46)3.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的内容进行简要评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46)4.网络时代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8)第二章欺骗性标识行为 (48)1.仿冒案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在学理上如何区分(11考研) (48)2.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及其原因(11保研) (51)3.虚假广告的不同表现形式 (52)第三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3)1.侵犯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95考研) (53)第四章诋毁商誉行为 (55)第五章商业贿赂行为 (55)1.商业贿赂中行贿主体的交易相对人和受贿人是否是同一人?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中的受贿主体?(从贿赂成因的角度分析) (55)2.商业贿赂的危害 (55)3.论述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55)第六章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56)第一编反垄断法第一章反垄断法基本原理1.论述产业组织理论在竞争法理论研究中的价值(1)产业组织理论为竞争法的存在提供理论基础产业组织理论主要研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市场或产业这一特定层次为对象,从同一市场中各个厂商的联系这一角度来分析厂商行为及其后果,以资源配置效率、规模结构效率、技术进步程度、价格水平、就业水平及销售费用水平等指标,来评价市场绩效的好坏,判断市场结构的优劣,揭示企业、市场运行的基本特点和规律。

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综合卷(A卷和B卷)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及分析

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综合卷(A卷和B卷)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及分析

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综合卷(A卷和B卷)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及分析A卷:宪法20分1.请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基本内容(10)2.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10)行政法30分3.请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内容(10)4.辨析: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10)5.案例10分王某认为A县政府作出的撤消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县政府认为王扰乱公务,口头对其宣告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无处罚决定书)。

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A县政府行为是否合法?(2)王欲诉讼,可向哪级法院提起?刑法40分6.请简述缓刑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条件(10)7.请谈谈对我国刑法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的理解(15)8.案例(15)甲见乙旁有一摩托车(乙尚未发动),怀疑是偷来的,便装作认识问到”你到哪里去?“,乙以为甲是车主,弃车而逃。

甲见四周无人,便欲据为己有,驶出一段距离后,被追来的车主抓获归案。

问此案如何定性?国际公法30分9.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10)10.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10)11.外国军用飞机能否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10)刑事诉讼法30分12.(理论)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13.(法条分析题)试根据刑事诉讼法156和157条的规定,谈谈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看法(10)14.(基础知识题)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案件应履行的法律手续(10)B卷法理学20分1.法治和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10)2.请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谈谈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对市场经济的作用(10)民法45分3.物权与债权在效力上有何不同(10)4.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概念不同(10)5.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它和一般抵押有何不同(10)6.案例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对音集协两权收费工作合理化建议

对音集协两权收费工作合理化建议

对音集协两权收费工作合理化建议2008年8月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公告了《2008年全国各地区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依据是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1号公告”,明确规定KTV行业要交付著作权使用费,规定卡拉OK使用费上限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前不久,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举报建议,对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和音集协固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和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

对此业内分析,如果发改委接受上述建议,展开相关反垄断执法活动,那么音集协等因KTV版权收费,可能成反垄断执法针对行业协会的首案。

KTV企业:应听证决定收费标准自从明确“卡拉OK”要收版权费之后,关于是否该交费和如何交费的争论,就一直在KTV企业与音集协之间“唇枪舌战”。

而由此引发的诉讼也是“接连不断”。

从2008年10月份开始,音集协相继向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七家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对北京当地100家KTV企业提出索赔版权费要求。

2008年12月9日,音集协诉海淀区24家KTV索赔版权费一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音集协向每家KTV企业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要求,并希望借此警示其他KTV企业。

而KTV代理人表示,他们不是不缴使用费,而是就使用费的标准存在异议。

KTV的曲库是由卡拉OK软硬件产品供应商赠送的,曲库中有数万首曲子,属音集协管理范围的仅有50首。

而且24家KTV处于不同的区域,经营规模、开业时间都不相同,统一索赔20万元不合理。

KTV代理人称,KTV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该由可以让他们参加的听证会来认定通过,而且使用费应由全国200万家KTV共同分摊。

其实除了卡拉OK版权费如何收的问题外,这笔版权费该不该交也是舆情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很多KTV企业认为,既然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正版的“KTV软件或者VOD点歌系统”,那就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它,KTV企业不需再缴纳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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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

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

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

“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

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

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

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

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

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

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

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

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

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

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

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

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

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

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所以美国的经济学家们曾经形容过垄断企业,垄断企业是一个生金蛋的鹅。

它平时很嚣张,又咬人又追人的,但是它生的蛋是金蛋,你把它杀了么?不,我们让它规矩点,用反垄断法来规制它,但是让它不断的生金蛋。

所以这里又回到我们刚才讲的规制的是垄断行为,不是垄断状态。

(四)反垄断法和消费者那么第四点,就是关于反垄断法和消费者的关系问题。

虽然我们有这么一句,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且我们讨论一个行为是否是垄断行为的时候,我们经常这样讨论,它促进没促进效率,它有没有损害竞争等等。

但是到最后,我们和境外的律师,法官,或者是反垄断法学家们在讨论某一个具体事件的时候,他们往往都会问一句话,总体上来说,对消费者有好处吗?就是说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但是请注意,反垄断法的所谓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是角度完全不一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讲的是消费者的实际具体法律权利。

比如说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价交换权,要求赔偿权,知情权等等。

侵犯了这个权利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你侵犯了他的权利,你要赔偿他。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说,它是一部侵权法,它很大程度上来说,它的私法含义也是比较大的,公法含义不一定是那么决定的。

但是反过来,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说你侵犯了他的权利以后他来追究你的责任。

主要是由于垄断,整体影响了竞争,所以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利。

那么反垄断法规制了垄断行为以后带来了竞争,带来了充分的竞争,合理的竞争,公平的竞争。

竞争带来繁荣,繁荣造福于消费者,它是一个间接的关系,它是通过竞争来造福消费者,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那么下面讲关于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那么就从立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以及它在具体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的案子来跟大家讨论。

那么反垄断法,世界各国其实都是惯例的,就凡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颁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且规制的些行为也都是有共性的,就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叫做三大支柱或者叫做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先讲讲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分为两类垄断协议,它是根据经营者在整个经济交易过程中间所处的地位来分,一种叫做横向垄断协议。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就指的是从经济生产到销售,这样一个过程中间,处在平行的横向商业地位或者经营地位中间的经营者,他们互相之间形成的这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那么顾名思义,纵向就是上下游之间的。

横向垄断协议,假如要给它概念,大概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在具有竞争关系的横向关系上的经营者所共谋达成的目的在于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合同或者协议。

那么请注意,首先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通过共谋,来达成的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那么中国的反垄断法列举了几种,一个是固定价格,互相之间约定把价格定在什么标准。

当然,肯定是维持高价。

使本来竞争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竞争行为——价格竞争,处于没有价格竞争的状态。

由于成本的不同,管理的不同等等,价格是企业竞争的一种比较重要的手段。

但是它们的价格都固定,大家都把价格定很高,当然本来有价格优势竞争者的价格竞争就被排除和限制了。

这是也是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消费者的。

固定销量,划分市场,这块归你,这块归我,井水不犯河水。

不能够进行一种竞争的交流,对技术标准等的限定,本身技术已经发展了,新的产生已经出来了,大家约定不出新的,把旧的卖了以后再说,阻碍了竞争的发展等等。

那么当然还有反垄断执法机关所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行为,固定价格,划分销售市场,划分产量,限制技术,或者联合起来拒绝和另外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人进行竞争,这样的一些行为。

那么请注意,由于横向垄断行为,是具有竞争关系相互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协议和共谋,它对竞争的破坏是相当突出的,相当严重的,危害性是相当大的。

因此这类行为,也是经营者们经常容易达成的一种垄断协议。

它是非常典型的,非常普遍的,比较广泛的。

同时,也是在反垄断法当中处罚最严的一种。

中国的反垄断法和其他的处罚比起来,它的处罚力度是比较重。

纵向垄断协议,就是处于产业的上下游之间的经营者互相之间达成的协议,它对竞争的影响当然也是有的,主要是处在同等地位竞争关系的下游企业,它也有排除和限制竞争。

我们国家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是两类,一个是固定转售价格,一个是规定转售价格,只是在转售价格上做了规定。

当然,别的国家还有一些,但主要就是在转售价格。

转售价格对竞争的影响也是有的,比如到了下游,我根据的情况,把成本降的很低,不行,你固定你的价格是多少。

或者叫做规定它的转移价格。

那么它对下游企业的竞争,肯定也是有排除竞争的影响。

但是最近很长一段时间来,经济学家们分析,纵向垄断协议有它很多的合理性,它有它的积极利益,有它的两面性。

同时,由于达成协议的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关系,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

所以它对竞争的影响,相比横向垄断协议来说小。

因此反垄断法对于它采用是比较宽容的一种态度。

比如反垄断法的第十三条对横向垄断就规定了很多很多条,对纵向垄断协议就规定了一个转售价格。

对于横向垄断协议,一般采用的是叫做当然违法原则,本身违法原则。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再说一说关于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了,请注意,由于这个企业它在市场上具有对价格、销售、市场、技术等等发展的一个很大的支配力量,所以它对市场的竞争影响特别特别大。

于是应该说在反垄断法中间,我个人认为,它是三大垄断行为的核心,它是个关键。

为什么呢?在垄断协议当中,始作俑者往往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这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相互交错的一种行为。

而且,如果在垄断协议行为中间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参与,那这个危害就更大。

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始作俑者去阻止垄断协议,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还包括一会儿要讲的经营者集中的控制里头,控制什么?就是经营者集中,往往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地位而滥用。

所以应该说这三个垄断行为,其实它是以市场支配地位为核心的。

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本身并不违法,问题是不能滥用。

首先,反垄断法是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表现,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你要买这个东西,我再搭个别的东西给你,或者附带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指定交易。

你只能买跟我有关系人的,不买不行。

另外还有拒绝交易,他跟我有竞争关系,你不能跟他做生意,你跟他做生意,那咱们俩就一刀两断等等一些的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行为。

但是请注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处理,都是以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

先看你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没有市场支配地位,那就不适用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因素还是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超过50%,那肯定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占有率,应该是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条件,但是请注意不是唯一条件。

除了市场占有率以外,还有当时的竞争状况,你的财力,你的技术能力,别的企业对你的依赖程度,你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影响能力等等。

就是从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等等各方面来考虑你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个应该说在世界各国是吸取了别人的经验,加上了中国的特色。

为了节约执法成本,在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三部分还规定了叫做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因为,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太难了。

我经常讲到反垄断法的一个不确定性,反垄断法和其他的法不太一样。

因为它是和市场,和效率密切联系的,所以它的这种不确定性是很大。

它和刑法不一样,刑法罪就是罪。

那么反垄断法,它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在这样的竞争状况、这样的竞争经济条件下是合法的。

过一段时间,可能就是了。

以前是违法的,现在随着竞争的发展被取代了,新的竞争状况出现了,可能就是合法的了。

在这个国家是合法的,在那个国家就不一定合法。

它是一个很不确定的,随着经济,随着竞争不断发展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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