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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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设计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本规范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原则、设计要求、设计指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本规范明确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基本原则。

规划应以人为本,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注重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保护;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等。

接下来,本规范对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要求进行了明确。

规划要坚持生态环保和水资源节约的原则,推行循环用水和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

要考虑城市化进程和用水需求的增加,合理确定供水能力和布局,并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

要按照居民、工业和公共用水的不同需求,确定不同区域的供水指标。

还要合理规划水源地、水厂和送水管道等设施,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对给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进行了明确要求。

最后,本规范对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指标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供水水质的要求、供水压力的要求、供水量的要求等。

其中,供水水质的要求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水源的不同,分为饮用水、工业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不同水质等级。

供水压力的要求要根据供水区域的地形、建筑高度和居民用水的需求等因素来确定。

供水量的要求要根据供水区域的人口、用水强度、用水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本规范是为了引导和规范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确保城市的用水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指标,可以提高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用水的节约和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这对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政道路及给排水现行规范及标准

市政道路及给排水现行规范及标准

(一)工程施工采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1.建设法规(1)《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质量技术规范、标准(1)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2)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GBJ25-9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4)GB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JGJ120-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7)CJJ3-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8)GBJ235-97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JGJ55-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10)JGJ52-9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11)GBJ75-99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12)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规范》(13)GB/T14684-2001 《建筑用砂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4)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安全技术规范、标准(1)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2)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3)JGJ33-8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JBJ3787-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4.文明施工规范、标准(1)GB12523-90 《建筑施工现场界噪音限制》;(2)GB12524-90 《建筑施工现场界噪音测量方法》;5.资料归档规范、标准(1)GB/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2)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 引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给水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的过程。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技术要求,对城市供水系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文件。

本文档旨在提供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以保证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模在10万人口以上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

3. 规划原则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综合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经济状况和环境因素等,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需求,并进行合理布局。

- 安全可靠: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水源水质安全、供水设施运行可靠性和供水系统的抗灾能力等。

- 合理经济:在保证供水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运营成本,合理利用资源。

- 可持续发展:注重环保,节约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规划内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4.1 供水系统整体规划•确定供水系统的规模和布局,包括水源规划、输水管网规划和供水站规划等。

•综合考虑供水水源的可靠性和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水源。

•确定供水管网的布局和容量,满足城市不同区域的供水需求。

•规划供水站的设置和数量,保证供水压力的稳定和供水的可靠性。

4.2 供水设施设计•水源地工程设计,包括水源采取、水源净化和水源保护等。

•输水管网设计,确定管道的材质、直径和布置方式,保证供水的稳定性和流量要求。

•供水站设计,包括泵站和水池的设计,确保供水压力稳定和供水质量符合要求。

•防污染设计,提供对污染的防治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防洪设计,确保供水设施在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中的安全可靠。

4.3 供水管网管理•管网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设施的故障和漏损。

•建立管网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供水管网的运行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问题。

•管网改造和升级计划,根据城市发展和供水需求的变化,适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和升级。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 引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为了规范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阶段,旨在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水源、水厂、输水管网、供水设备等方面。

同时,本规范还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施工和运行管理。

3. 规划原则3.1 安全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以确保供水安全为首要原则。

规划时要考虑水质保证、水源保护和供水设备的选用等问题,以防止供水出现污染和事故。

3.2 可靠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确保供水设备的可靠性。

规划时要考虑区域用水需求、设备寿命等因素,以保障供水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3 经济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经济因素。

规划时要合理选择工程规模、设备选型和施工方法,以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营成本。

3.4 环境友好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

规划时要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回用,减少用水浪费和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规划内容4.1 水源规划水源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基础。

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和再生水等多种水源,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水质的安全性。

4.2 水厂规划水厂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核心。

规划时要确定水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等,以确保供水的稳定性和水质的优良性。

4.3 输水管网规划输水管网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时要考虑供水能力、管道布局和管材选用等因素,以满足区域用水需求和减少水输送损失。

4.4 供水设备规划供水设备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关键环节。

规划时要选择合适的设备类型和规格,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5. 规划编制要求5.1 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城市规模、用水需求、水资源等因素,综合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估。

给排水工程中的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给排水工程中的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给排水工程中的工程标准规范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给排水工程在现代都市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给排水系统不仅能够保障居民生活的便利,还能有效预防水环境污染。

为了确保给排水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一、排水系统设计标准1. 流量计算和排水需要在给排水系统的设计中,准确计算流量是至关重要的。

设计师需要根据城市的人口、建筑物类型等因素,合理估计排水需要,以便确定管道和设备的尺寸。

此外,还需要考虑雨水排放、地下水位等因素,并设计合适的水文系统,确保排水系统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管道材料和尺寸要求给排水工程中常用的管道材料包括PVC、PE、铸铁、钢管等,每种材料都有其适用的场合。

工程标准规范要求在设计中选择合适的管道材料,并根据流量估计结果确定管道的尺寸。

此外,还要注意管道的斜度和坡度要求,以保证排水的畅通和避免积水。

3. 排水设备和附属设备选择除了管道,排水系统还需要包括各种排水设备和附属设备,如泵站、雨水收集罐、沉砂池等。

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设备,并合理布置,以确保整个排水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可靠性。

二、给水系统设计标准1. 水源选择和净化要求给水系统的设计需要考虑水源的选择和净化要求。

工程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师根据地方条件和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水源。

同时,要建立净水工艺流程,通过过滤、消毒等净化方法,从水源中去除悬浮物、细菌等有害物质,确保供水的安全和卫生。

2. 给水管道设计和布置给水管道的设计和布置直接关系到供水质量和供水能力。

标准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管道材料,如PE、PVC等,根据流量需求和建筑物布局,合理确定管道尺寸和布置方案。

此外,还要考虑压力要求、消防水源等特殊需求,并设计相应的管网结构。

3. 消防设备和监测设备设计给水系统中的消防设备和监测设备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建筑物类型和规模,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系统,并配置消防设备,如火警报警器、灭火器等。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一、前言城市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规范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的不同方面展开讨论,包括设计原则、设计标准、技术要求等。

二、总体要求1. 组件规划:城市给排水工程的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确定给排水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布置,确保给排水系统的顺畅运行。

2. 技术可行性:城市给排水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现有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避免采用过于尖端或不成熟的技术。

3.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尽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 安全可靠:设计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特点,能够满足特殊气候、地质条件下的使用要求,确保给排水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给水工程设计规范1. 综合规划:给水工程的规划应综合考虑区域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因素,确保供水能够满足各类用户的需求。

2. 设计原则:给水管网的设计应根据供水水质要求、供水压力要求和供水可靠性要求,确定管径、管材、水泵等参数。

3. 水源保护:设计应合理布置水源保护区,采取措施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以保证供水水质的安全和稳定。

4. 技术要求:给水管网的设计应满足管道输送能力、水质保证、压力稳定等技术要求,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排水工程设计规范1. 综合规划:排水工程的规划应考虑城市的功能分区、地形地势、降雨情况等因素,确定排水系统的类型和布局。

2. 设计原则:排水管网的设计应根据排水量、排水速度和排水可靠性要求,确定排水管径、坡度、管材等参数。

3. 防涝措施:设计应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池、雨水花园等设施,用以调节城市雨水径流,减少城市内涝发生的可能性。

4. 技术要求:排水管网的设计应满足管道排水能力、防止堵塞、排水速度等技术要求,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1. 设计原则: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水质要求和处理目标,确定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 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8%~10%(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建设规模确 定。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类: I 类:1200~2000; II 类:600~1200; III 类:150~600; Ⅳ类:50~150。 注:以上规模类别 II、III、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 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 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 处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
第三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 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I 类:1000~3000;
II 类:450~1000;
III 类:150~450;
Ⅳ类:50~150;
V 类:≤50。
注:以上规模类型 II、III、IV 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 类含上下限值。
第四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q——暴雨强度[L/(s·ha)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
径流系数(Ψ)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0.45—0.6。
5)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宜采用1—3年(见第3.2.2、3.2.4、3.2.5条)。
9)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到达二级生化处理标准(见第7.2.3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
2)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给排水工程规范

给排水工程规范1. 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乡村及工矿企业等各类建设项目的给排水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2 给排水工程应按照节约用水、保护环境、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1.3 给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 设计2.1 给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用水性质、用水量、水源条件、输水距离等因素,合理选择给水方式、水源、水处理工艺、输水管道及设备。

2.2 排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排水性质、排水量、排水条件、处理能力等因素,合理选择排水方式、排水管道及设备。

2.3 给排水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防止水污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

3. 施工3.1 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

3.2 施工前应做好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人员、施工期限等。

3.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美观。

4. 验收4.1 给排水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

4.2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功能、工程外观等。

4.3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整改到位,整改后重新验收。

5. 运行管理5.1 给排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管理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5.2 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5.3 定期对给排水工程进行巡查、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5.4 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问题,确保给排水工程正常运行。

6. 维护与保养6.1 给排水工程维护保养应按照运行管理制度进行。

6.2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检查、维修、更换;管道疏通、清洗、防腐;水质检测等。

6.3 定期对给排水工程进行评估,确定维护保养周期和费用。

6.4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便于查阅和管理。

7. 安全与环保7.1 给排水工程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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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给水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城市经济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十年来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而且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水源水质的恶化以及供水水质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针对水源水质变化产生的水处理工艺的多样化,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等,对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适应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的变化,有必要对1994年颁布施行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在总结我国近年来给水工程建设的经验以及给水技术进步、水资源及社会化条件的变化等因素,并考虑今后城市给水工程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本条阐明编制的目的。

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的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劳动定员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给水新建工程项目。对利用外资的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及其主要经济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改建、扩建工程受到原有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完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应尽量接近本标准。对于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特殊要求外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和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中国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节约用水十分重要。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工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标准第五章列了建设用地条款。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也必须保护环境,包括制水过程中的生产废水和污泥的妥善处理与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本标准第六章列了环境保护的条款。

第五条、给水工程建设必须适合我国的国情,工程建设必须以我国当前的经济与技术水平相适应,同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给水技术发展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相差较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水源条件以及水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给水处理的技术水平应该在满足供水水质的条件下,适应技术发展、先进、合理,并符合当地的实际。

第六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有密切关系,给水系统的布局必须满足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满足城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水资源是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规划,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使用,尤其要解决好城市工业、农业与城市生活用水的关系,保证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给水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人民生活与工业生产都离不开水,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城市给水工程应该先行建设,既要满足城市近期的需要,也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要近、远期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过去,不少城市常在缺水的情况下才开始建设给水工程,使得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落后于城市人民生活的发展需要和经济建设的要求,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条提出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与系统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城市给水工程应当先期建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城市给水程建设的近期、远期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当协调一致困难时,近期宜为5年(含工程的合理建设期),远期宜为10~20年。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一般都是在原有给水设施基础上发展,增加新的给水设施或在原有系统上进行扩建,二者的协调、统一直接关系到城市供水工程的经济、合理和供水安全问题。因此,新建工程的净水厂、输(配)水管网布置、加压泵站等应与原系统统一规划,适应城市的发展,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为降低工程的投资,节约资源,对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七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在推进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引进必须在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并考虑国内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技术经济等方面许可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引进应有利于提高给水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给水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水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供水质量和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水资源是给水建设的基础,必须对其水质、水量进行充分的论证,有水资源的保护措施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以及水源开发后的环境条件。应该重视水源建设后,对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等的影响,避免工程投资的浪费。

地表水保证率90%~97%是根据现行《室外给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提出的,考虑到我国水资源不足,城市水资源条件差异较大,因此,有一定的变化幅度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当上述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地下水超过允许开采量时,会造成地面的下沉或影响生态环境。对于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结合水资源总量确定城市的合适的发展规模,限制耗水型工业的建设。沿海缺水城市和地区的工业用水以及城市杂用水等应充分利用海水,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该进行污水再生利用的论证,以节约水资源。 分质供水是一项经济的供水方式,但是由于管网和水源条件的限制,往往不宜办到。本条强调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集中工业区,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行性。

第九条、目前水质性缺水在我国南方普遍存在,水资源条件与过去有了较大的变化,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但是城市污水量增加造成的水环境质量的恶化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变,而且国家对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也有了很大提高,所以本条规定应该根据水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的要求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在常规的水处理工艺不能达到供水水质标准时,应进行适当的预处理、深度处理等工艺,保证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给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生产废水和污泥,尽管其危害性较小,但是,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也会对水体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且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从经济和技术上对生产废水进行回收能够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同时也降低了对水环境的污染。因此,本条规定应对净水厂的生产废水和污泥进行处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水厂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管网关系着城市供水安全,应考虑在城市发生灾害时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供水。一旦发生破坏而中断供水,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一、二类城市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供水管网的抗震设计烈度宜提高一度设防,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仍按基本烈度设防。

第十二条、本条强调给水工程建设前必须落实的几个主要问题。为保证城市给水厂、泵站正常运行,安全供水,必须保证供电。因此,在给水工程建设前,必须有可靠的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另一方面必须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条阐明本标准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关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和建设涉及面广,专业较多,在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凡是涉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四条、我国城市众多,地区差异较大,为了使城市给水工程按照不同城市类别、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水处理深度采取相应的建设标准,本标准将工程划分为三个城市类别、三种规模类别和四种水处理深度,按照不同条件确定城市给工程的建设标准。本标准主要是宏观控制大、中型项目的建设标准,小城镇由于条件不一、经济生活水平、工业发展等条件差异较大,除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水质标准外,其相应的建设标准,可以根据城镇经济发展条件适当降低。

关于城市类别,城市规划法规定: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下,50万以上;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城市供水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城市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供水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给水项目建设必须根据城市性质、人口、工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水资源条件以及原有供水设施,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使城市供水能力与城市发展规划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必须统一规划,按照城市发展需要分阶段实施、分期建设。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工业用水量应考虑的几个因素,一般按一定的模型进行预测,其影响因素主要有工业产值发展计划、工业结构、行业产品技术进步指数以及提高节约用水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万元产值耗水量在工业产值增加时应当逐渐降低。如工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则应按行业分别测算,并将节水率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考虑在内。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用水量的预测一般应根据城市人口、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公用设施、服务设施(包括机关、团体、公建、商业、娱乐等设施)、城市流动人口比例以及近几年实际用水量增长率等因素,选择一定的模式,进行预测。城市增长率曲线的变化是有阶段性的,一般情况下,城市的行业生产与居民生活水平较低时,发展速度较快,供水增长率较高,当城市工业生产有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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