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际水库大坝管理经验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启示

I s i a i n r m i t r a o a e p re c s f d m m a a e e t o m e d e t f M a a e e t n p r t f o o பைடு நூலகம் e n t n l x e i n e o a i n g m n t a n m n o n g m n Re u a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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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
1、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运行管理单位。
2、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3、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员工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4、建立健全水库大坝有关管理制度,明确水库大坝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和存档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正常运行;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5、小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一百米至五百米,库区两侧至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为保护范围;水电站周边一百米至五百米为管理范围。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土保持工作。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 除国家标准外,水利行业标准完整且适用对象 最为广泛,此外电力行业也有较为体系化的大 坝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的水电站大 坝。
• 大坝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修订与完善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 注册登记制度 • 调度运用制度 • 防汛抢险制度 • 检查监测制度 • 维修养护制度应急预案制度
• 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 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 记证。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 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 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4.罚则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利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 [2003]271号) • 目的和意义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范围、审定部门、鉴定组织单位 、鉴定承担单位 • 大坝安全鉴定的时间周期 •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 鉴定的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部行业标准《水库大坝安 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 对安全鉴定成果的处理
3.变更与注销
•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 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 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 告。
• 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 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 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 术标准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 法规与技术标准
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 二、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

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一、引言大中型水库是国家重要的水资源调节和利用工程,合理高效的管理对保障水库的安全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水库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的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巡查、监测水位和水质、维护水库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
三、水库巡查与监测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巡查,检查水库的运行状态、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大坝、泄洪口、引水口、溢洪道等的巡视和检修情况。
同时,水库管理机构还需监测水库的水位和水质,及时掌握水库的变化情况。
四、水库安全管理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
水库大坝的安全是重中之重,应定期进行大坝巡视和监测,确保大坝的稳定性。
同时,水库管理机构还需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五、水库调度与利用水库管理机构应根据水库的调度规则,合理安排水库的蓄水和泄洪,以满足不同需求。
在蓄水期间,应注意调节水位,确保供水和灌溉等用水需求。
在泄洪期间,应科学控制泄洪流量,防止洪水灾害发生。
六、水库维护与修缮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大坝的防渗、防冲刷工程,泄洪口和引水口的疏浚和修复等。
同时,还应加强设施的养护,延长使用寿命。
七、水库环境保护水库管理机构应注重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确保水库水质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
应加强水库周边的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防止土壤侵蚀和水质污染。
同时,还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的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染的监督和治理。
八、水库管理信息化水库管理机构应推进水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水库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水库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和数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库运行的安全性。
九、水库管理人员培训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库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经典word】

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1 引用标准原电力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 总则为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大坝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3.1 编制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2 按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和设计防洪标准进行水库的运行调度。
3.3 编制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按其中要求进行日常观测、巡检、维护和年度详查,确保大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4 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相关部门。
3.5 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3.6 按要求向大坝中心进行大坝注册、换证工作。
3.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4 大坝安全管理4.1 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必须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4.2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和水库调度运行规程。
防洪调度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水库调洪方案和防洪调度原则进行。
4.3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开启程序和相应开度。
4.4 必须建立大坝防汛制度。
每年汛期,应对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行和闸门开启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讯、照明可靠,提前做好防洪物资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库上、下游的库岸边坡进行巡视和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处理。
4.5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捞沙、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6 禁止在大坝库区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4.7 每年的汛前、汛后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有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4.8 必须执行大坝安全观测和巡视检查制度,开展大坝的安全检查工作,大坝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管理1.1 总体组织架构水库大坝工程的总体组织架构应该明确,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畅通。
一般来说,水库大坝工程的总体组织架构应该包括工程指挥部、技术质量部、安全环保部、劳资事务部、后勤保障部等,各部门之间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工程的整体管理和运作。
1.2 部门职责分工每个部门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具体来说,技术质量部门负责工程的技术规划和质量控制,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劳资事务部门负责工程的人力资源和劳资关系管理,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工程的后勤保障和物资管理等。
1.3 指挥协调机制在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指挥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协调一致。
一般来说,工程指挥部是统领全局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需要建立起定期的会议制度,对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质量管理2.1 质量管理体系水库大坝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工程成功的关键,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体来说,应该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此外,需要建立起质量监督体系,对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2 质量检验与评估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起定期的质量检验和评估机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具体来说,应该制定质量检验计划,对每一个关键环节进行检验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该建立起质量档案,记录工程的每一个环节和质量情况,为后期的验收和维护提供依据。
2.3 质量问题处理在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质量问题,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质量问题处理机制。
具体来说,应该建立起质量问题反馈系统,及时收集和整理质量问题,启动相应的整改措施。
同时,应该建立起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的质量事故,及时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粤府[1994]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01.18【实施日期】1994.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颁布《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3【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八年三月十三日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过船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主管部门,并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负责。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承担水库大坝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实施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城镇、交通干线和密集居民区等位置重要的或病险水库的大坝安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大坝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大坝管理单位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库大坝作为我国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多重功能。
然而,水库大坝在运行过程中,泄洪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操作。
为了确保泄洪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水库大坝泄洪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水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我国防洪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水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洪水预报和实际洪水情况,及时调整水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确保防洪安全。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依据。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库容等因素,制定水库大坝泄洪调度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库大坝泄洪调度方案的法律地位。
三、水库大坝泄洪的法律程序1.泄洪调度方案的制定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水库大坝的实际情况,制定泄洪调度方案。
泄洪调度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泄洪标准、设计洪水、库容等基本参数;(2)泄洪调度原则;(3)泄洪操作程序;(4)泄洪预警信号及应急措施。
2.泄洪调度方案的审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制定的泄洪调度方案,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方案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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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003.8.27国务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
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
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
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
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
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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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
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
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
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
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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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
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
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
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
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
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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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
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
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
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
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
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
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
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
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
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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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
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
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
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
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
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
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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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
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
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
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
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
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
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
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
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
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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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
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
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
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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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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