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以此为依据逐步建设并完善了现行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大坝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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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2003年6月24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水建管[2006]131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2006年4月10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现就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现有各类水库8.5万余座,水库总库容达5542亿立方米,约相当于全国河流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
全国水库防洪保护范围内有3.1亿人口、132座大中城市、4.8亿亩农田;全国水库等水利工程年供水能力约6000亿立方米,包括北京、天津等在内,全国有100多座大中城市,主要或全部依靠水库供水;水电装机容量已突破1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4.24%,水电年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4.77%。
水库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历年的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2005年,水库的科学调度为珠江压咸补淡、应对松花江水质污染,以及在汉江、闽江防洪中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我国水库也存在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等问题,不仅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甚至发生过垮坝,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非常惨痛。
虽然近年来由于加强管理和开展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安全形势总体有所好转,但对水库安全仍不能掉以轻心。
各地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山东省水库大坝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
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经典word】

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1 引用标准原电力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 总则为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大坝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3.1 编制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2 按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和设计防洪标准进行水库的运行调度。
3.3 编制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按其中要求进行日常观测、巡检、维护和年度详查,确保大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4 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相关部门。
3.5 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3.6 按要求向大坝中心进行大坝注册、换证工作。
3.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4 大坝安全管理4.1 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必须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4.2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和水库调度运行规程。
防洪调度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水库调洪方案和防洪调度原则进行。
4.3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开启程序和相应开度。
4.4 必须建立大坝防汛制度。
每年汛期,应对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行和闸门开启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讯、照明可靠,提前做好防洪物资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库上、下游的库岸边坡进行巡视和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处理。
4.5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捞沙、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6 禁止在大坝库区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4.7 每年的汛前、汛后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有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4.8 必须执行大坝安全观测和巡视检查制度,开展大坝的安全检查工作,大坝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0.30【实施日期】199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及其标准

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及其标准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法。
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对水库大坝的结构、材料、地质条件等进行观测和分析,以及通过经验和专家意见进行评估。
定量评价则更加侧重于建立数学模型和采集监测资料,通过计算和数据分析来评估水库大坝的安全程度。
在进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结构安全评价:评估水库大坝结构的稳定性、耐久性和抗震性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对结构的材料、设计参数等进行分析。
2. 地质环境评价:对水库大坝所处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地质构造、地震活动、地表水文等因素对大坝安全的影响。
3. 监测数据评价:对水库大坝所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水位、温度、应力变化等监测指标。
4. 大坝管理评价:对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情况等进行评估,包括水库大坝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
同时,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也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其中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价通则》等文件,以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综上所述,我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方法既要综合考虑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方法,又要兼顾结构、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因素,以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水资源利用的稳定性。
水库大坝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安全评价是确保水库大坝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一步。
在我国,为了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性,在进行安全评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程。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学会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价导则》(DL/T629-2012),这是国内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价标准的开创性文件,提供了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价的规范和指导。
在标准中,涵盖了对水库工程各个方面的安全评价要求,主要包括了水库大坝的结构安全、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因素。
具体来说,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 结构安全评价:对水库大坝结构的稳定性、耐久性和抗震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结构材料、设计参数等的分析,并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来评估水库大坝的结构的安全性。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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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国家标准外,水利行业标准完整且适用对象 最为广泛,此外电力行业也有较为体系化的大 坝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的水电站大 坝。
• 大坝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修订与完善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 注册登记制度 • 调度运用制度 • 防汛抢险制度 • 检查监测制度 • 维修养护制度应急预案制度
• 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 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 记证。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 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 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4.罚则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利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 [2003]271号) • 目的和意义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范围、审定部门、鉴定组织单位 、鉴定承担单位 • 大坝安全鉴定的时间周期 •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 鉴定的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部行业标准《水库大坝安 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 对安全鉴定成果的处理
3.变更与注销
•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 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 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 告。
• 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 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 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 术标准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 法规与技术标准
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 二、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
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
• 我国水库现状 • 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约8.5万多座,其中由水利系统管
理的共有8.3万多座,其数量居世界首位。水库作为国 民经济重要基础设施,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 要工程措施。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 、旅游和改善生态等综合效益巨大,为我国的经济建 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为基础的新时期水利对水库管理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 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水利部制定了《水库大坝注 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12 月28日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实施,并 于1997年12月25日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 修改并重新发布。
• 重要的法规性文件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 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 部门规章
• 以《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办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为 代表
• 包括近期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关于加强水 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 [2002]188号)等重要规范性文件。
• 我国的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 刑事法律关系。
• 国家法律
• 以《水法》、《防洪法》为基础,涉及《水土保持法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 响评价法》、《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 其中,《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公布 ,2002年8月29日修正,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02 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水库管理遵循的最高位法;《 防洪法》是1997年8月28日主席令第88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调整防治洪水, 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方面的法律。
• 组织管理
• 《水利行业岗位规范》SL301-93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 • 《水利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程》SL213-98
• 安全管理
•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98
• 运行管理
• 《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SL224-98 • 《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 •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 •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GB17621-1998 •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 • 《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 • 《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268-
•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不申报登 记的,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 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由县级以上水 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管理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
1. 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制度
• 目的 • 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m3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 • 基本制度 • 实行的是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m3以上大型水
截至2006年底,中央已安排投资244亿元,其中规划一期 1204座水库项目已基本完成,可保障1.59亿人口的防洪安全 ,规划二期项目也已全面启动。
但虽经多年治理,据初步估计,水利系统管理的8.3万多座 水库中,病险水库仍有3万多座,约占水库总数的40%左右, 仍然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一期规划项目1346座,其中大型水库145座,中型水库717 座,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484座;
二期规划项目1913座,其中大型水库65座,中型水库528 座,中、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1320座。
增补的专项规划项目6240座,其中大型水库86座,中型水 库1096座,中、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5058座。
• 综合管理
•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 •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 《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 《防洪标准》GB50201-94 •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
SL206-98
2、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
• 法律的概念 • 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 • 依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 (1)宪法 (2)法律(基本法律、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的广泛含义(即上述法律规范的总称)
• 法律效力体系
• 大多数兴建于上个世纪的50~70年代,50年代、60 年代和70年代各建了28811座、19398座和31351座 ,分别占全国水库总数的34%、23%和36%,30年累 计建成各类水库79560座,约为我国水库总数的93% ,
• 病险水库数量巨大,水库除险加固的任务十分艰 巨。
• 水库溃坝教训惨痛
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 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m3(
不含1亿m3)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 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m3(不含
1000万 m3)的小型水库大坝。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国务院
• 1959 1961年、1973 1975年,大跃进、 文化大革命时期高溃坝期;
• 1983年后,底于世界公认的低溃坝率(年均溃 坝率210-4)
• 溃坝水库中,小型水库占溃坝水库总数的96% • 青海沟后小(1)型水库溃坝损失惨重 • AVSEQ01.DAT
1998年大水以来,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建设:
• 1949年,全国仅有大中型水库23座;
• 2006年底,全国各类水库85874座,其中大型477座 、中型3001座;
• 防洪保护范围:3.1亿人口、132座大中城市、4.8亿 亩农田;
• 年供水能力5000亿立方米;
• 由水库提供灌溉水源的耕地2.4亿亩,总灌溉面积的 1/3;
• 北京、天津、深圳和香港等近百座城市全部或部分依 靠水库供水,200亿立方米/年;
• 行政法规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1991年3月22日 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该“条例”是大坝安全管理的 专门法规,是水库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大坝安全管 理条例解析.doc
• 其次是《防汛条例》以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于1991 年7月2日并开始施行的《防汛条例》,根据《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于 2005年7月15日以国务院令第441号公布施行。
• 法律效力(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 )、
• “高位法高于低位法、新法高于老法、专门法高于一 般法”,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客 体包括物、与人身相连的非物质财富、行为等。
• 法规与技术标准是水库管理的重要手段
• 三个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