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大坝,包括水库大坝、水闸大坝、水电站大坝等。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鉴定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范围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坝;(二)已建成的大坝;(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大坝;(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大坝。
第五条大坝安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一)大坝的结构安全;(二)大坝的运行安全;(三)大坝的环境安全;(四)大坝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鉴定程序第六条大坝安全鉴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鉴定申请;(二)组织鉴定单位;(三)编制鉴定方案;(四)实施鉴定;(五)提交鉴定报告;(六)整改落实。
第七条提出鉴定申请:(一)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大坝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前一年提出鉴定申请;(二)大坝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提出鉴定申请;(三)鉴定申请应当包括大坝的基本情况、鉴定目的、鉴定内容等。
第八条组织鉴定单位:(一)大坝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二)鉴定单位由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根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
第九条编制鉴定方案:(一)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编制鉴定方案;(二)鉴定方案应当包括鉴定方法、鉴定时间、鉴定人员、鉴定费用等。
第十条实施鉴定:(一)鉴定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方案组织实施鉴定;(二)鉴定单位应当采取现场调查、资料查阅、检测分析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提交鉴定报告:(一)鉴定单位应当在大坝安全鉴定结束后,提交鉴定报告;(二)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等。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总则
为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工程的水库大坝。
鉴定组织与单位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大坝应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后续每五年进行一次。
已建大坝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鉴定计划。
安全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内容应包括大坝的结构安全、防洪能力、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大坝坝体、坝基、坝肩的稳定性防洪设施、溢洪道的完好性和过流能力渗流监测设施及渗流情况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观测情况安全鉴定步骤
安全鉴定应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和监测进行安全分析和计算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划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级:安全状况良好,无需特别处理二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加强监测和维护三级:安全隐患较大,需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四级:安全状况极差,需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鉴定意见审定
安全鉴定报告完成后,应提交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后,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进步,水库大坝的安全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水库大坝建设的安全性不仅涉及资金投入、社会稳定,还涉及生命及财产等方方面面。
因此,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应成为我们重点研究的方向之一。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是什么?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是一系列对水库大坝安全性进行评价、检测、检验和监测的方法和措施,以识别、评估和管理水库大坝潜在的安全威胁。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是一个系统性、科学性、量化性的过程,其中涵盖了其依据的标准、专业技术的应用及制度规范与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重要性水库大坝是一种重要的水资源开发方式,其存水量极大,拥有着调节水流量、防洪、蓄水和发电等多种功能。
因而,发生水库大坝坍塌等重大事故极易给周围区域和人民带来严重危害,如广义山工厂水库溃坝事件,梅溪河大坝决堤事件等。
因此,当今科学技术条件下,对于水库大坝安全性的鉴定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评估指标(一)大坝结构评估。
包括大坝的建设工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承载力等。
这些因素将大大影响大坝的质量和安全性,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二)大坝土石体评估。
大坝由土石体构成,其强度、稳定性和完整性都是影响大坝安全的重要因素,需要对大坝的土石体进行评估和测试,以了解其性质和特征。
如粘土结构的水库大坝应检测其颗粒分布、黏稠度、压缩系数、耐久性等指标。
(三)洪水特征评估。
洪水是威胁水库大坝安全性的最大因素之一。
因此,评估洪水的特征和强度,确定其流量峰值、历史极值和主要来源,是非常重要的。
(四)安全监控评估:定期的安全检测、检验和监测是水库大坝安全评估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大坝的振动、位移、裂缝等变化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危险因素,保证大坝的安全。
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建议(一)制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规范和监管制度,明确安全鉴定工作的流程、要求、范围等。
(二)建立一个专业的安全鉴定标准与监控体系,设立专业人员对水库大坝进行常规检测和维护,是保证水库大坝安全的关键。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上标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上标3>~100万m<上标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一、背景介绍。
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3. 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
1. 巡视检查,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及时处理。
2. 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库大坝监测系统,对大坝的变形、渗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 安全评估,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其在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下的安全性。
4. 技术鉴定,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水库大坝进行鉴定,包括地质勘探、材料检测等。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水库大坝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大坝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完善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水库大坝的建设和管理。
3.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研力量,提高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巡视检查、监测系统、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等方法,结合加强管理、完善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水库大坝的安全性,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1000字
水库大坝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而保障大坝的安全运行则成
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大坝安全,水利部制定了一套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下面将对这套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鉴定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和运行中的水库大坝。
同时,鉴定范围还涉及大坝周边工程建设对
大坝安全性的影响。
二、鉴定内容与基本程序
1.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应着重针对大坝现状情况、工程设计方案、监测分析结果、环境、地下水、降水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鉴定内容包括大坝整体
结构的安全性、围堰、溢洪道、泄洪建筑物、电站和附加设施(如
监测、护坡等)的安全性等。
2.基本程序
安全鉴定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实地勘察、分析鉴定、鉴定报
告编写等五个基本程序。
其中,实地勘察和分析鉴定是核心程序,
鉴定报告编写是鉴定结果的体现。
三、鉴定人员与要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需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鉴定人员需要熟悉水利
工程、结构力学、岩土力学、水文学等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鉴定
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鉴定结果与意义
鉴定结果的判定方法主要分为三种:正常、警示和不安全。
当鉴定
结果为不安全时,需及时组织修建和加强对大坝的运行日常监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大坝的安全运行水平,预防大型水利工程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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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程状态正常 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 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或者工程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 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 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 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
六 运行情况分析 应填明在水库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 况 有无异常状态 以及事后对异常情况的加固的处理情况等
七 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填明在本次鉴定时 大坝等主要建筑物尚存在需进行处理和主要问题 八 安全鉴定结论 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对大坝安全分析评价结果 填明对大坝安全作出的 鉴定结论 包括 大坝抗洪能力和抗震能力是否达到规范规定标准 对大坝整体安全做出明确 结论 并明确大坝能否按设计进行安全运行 九 大坝安全类别评定 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 参照 鉴定办法 第十六条的大坝安全分类标 准 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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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 安全鉴定 主管单位
登记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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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 地质 水工 机电 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 认可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 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
程序可适当简化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 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姓名
专家组 职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专家组成员表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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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名称 所在河流 所在地点 工程概况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鉴定时间
鉴定主管单位 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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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 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 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
对三类大坝 应即立项 安排计划 进行除险加固 限期脱险 在未除险加固前 大坝管理单位应制 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 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
应在初次蓄水后的 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 原则上每隔
年组织一次
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 强烈地震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 应组织
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 属违章运行 导致大坝事故的 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四 结构稳定分析评价 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结构稳定分析评价的结 果 填明工程结构是否稳定 包括应用变形监测资料和检查成果等进行土坝或重力坝稳定分析等
五 渗流稳定分析评价 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进行渗流稳定性分析评价的结果 填明坝身 坝基 坝肩渗流是否正常 包括应用渗流监测资料和检查成果等进行渗流稳定分析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填表说明
一 工程概况 需填明开发目标 建成时间 设计洪水标准 大坝和泄洪 输水建筑物主要技术指 标 以及续建 加固和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 洪水标准复核结果 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实际抗洪能力复核的结果 填明大坝现状实 际达到的洪水标准以及与规范规定标准的比较
三 抗震稳定复核结果 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烈度的复核 并填明大坝现状实际能抗御的 地震烈度与设计抗震烈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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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 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聘请有
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 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
第三章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 和进行现 场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 施工 运行管理单位 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 位 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 提出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大坝洪水标准复核 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 大坝抗震复核 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 大坝质量分析评价 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 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 包括变形稳定分析 大坝运行情况分析 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大坝安全综合分析 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 部门主持 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 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 检查后 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 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 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 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 断时 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 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 试验成果报告
作废日期 替代法规 制修定履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的通知
水管
号
部直属各单位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水利 水电 厅 局 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电 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 条的规定 我部制 定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现予发布施行
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 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以上的中小
型水库大坝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 市 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坝高
以上或库容 万
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 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 由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勘测设计资料 大坝施工资料 验收交接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 续建 加固的设计 施工和竣工验收资料 历年管理运行情况资料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考证资料 历年观测资料整编成果和分析 编写大坝运行管理情况报告 参加并配合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保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配合专家组工作 按鉴定意见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专家组组长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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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类别评定 对大坝维修加固的意见和建议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单位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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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保证大坝安全运行 根据国务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以上或库容在 万 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
库容
万 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 输水 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洪结 水 标 准 复 核果
抗复
震核
稳结
大
定果
坝
安
结分
构析
稳评
全
定价
分
渗分
流析
析
稳评
定价
评
运
价
行
情
况
分
析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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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结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工作 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 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
安全论证总报告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 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 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召开鉴定会议 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编写安全鉴定总结 上报和存档
第八条 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章 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五条 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 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 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 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 大坝工作状态正常 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 能按 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 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 大坝工
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
审查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必要时进行重点检查
主持安全鉴定会 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并提出对工程的加固意见
和建议
第十条 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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