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大坝,包括水库大坝、水闸大坝、水电站大坝等。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三)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鉴定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范围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坝;(二)已建成的大坝;(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大坝;(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大坝。
第五条大坝安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一)大坝的结构安全;(二)大坝的运行安全;(三)大坝的环境安全;(四)大坝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鉴定程序第六条大坝安全鉴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鉴定申请;(二)组织鉴定单位;(三)编制鉴定方案;(四)实施鉴定;(五)提交鉴定报告;(六)整改落实。
第七条提出鉴定申请:(一)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大坝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前一年提出鉴定申请;(二)大坝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提出鉴定申请;(三)鉴定申请应当包括大坝的基本情况、鉴定目的、鉴定内容等。
第八条组织鉴定单位:(一)大坝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二)鉴定单位由大坝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根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
第九条编制鉴定方案:(一)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编制鉴定方案;(二)鉴定方案应当包括鉴定方法、鉴定时间、鉴定人员、鉴定费用等。
第十条实施鉴定:(一)鉴定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方案组织实施鉴定;(二)鉴定单位应当采取现场调查、资料查阅、检测分析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提交鉴定报告:(一)鉴定单位应当在大坝安全鉴定结束后,提交鉴定报告;(二)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等。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总则
为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工程的水库大坝。
鉴定组织与单位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大坝应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后续每五年进行一次。
已建大坝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鉴定计划。
安全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内容应包括大坝的结构安全、防洪能力、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大坝坝体、坝基、坝肩的稳定性防洪设施、溢洪道的完好性和过流能力渗流监测设施及渗流情况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观测情况安全鉴定步骤
安全鉴定应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和监测进行安全分析和计算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划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级:安全状况良好,无需特别处理二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加强监测和维护三级:安全隐患较大,需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四级:安全状况极差,需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鉴定意见审定
安全鉴定报告完成后,应提交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后,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进步,水库大坝的安全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水库大坝建设的安全性不仅涉及资金投入、社会稳定,还涉及生命及财产等方方面面。
因此,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应成为我们重点研究的方向之一。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是什么?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是一系列对水库大坝安全性进行评价、检测、检验和监测的方法和措施,以识别、评估和管理水库大坝潜在的安全威胁。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是一个系统性、科学性、量化性的过程,其中涵盖了其依据的标准、专业技术的应用及制度规范与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重要性水库大坝是一种重要的水资源开发方式,其存水量极大,拥有着调节水流量、防洪、蓄水和发电等多种功能。
因而,发生水库大坝坍塌等重大事故极易给周围区域和人民带来严重危害,如广义山工厂水库溃坝事件,梅溪河大坝决堤事件等。
因此,当今科学技术条件下,对于水库大坝安全性的鉴定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评估指标(一)大坝结构评估。
包括大坝的建设工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承载力等。
这些因素将大大影响大坝的质量和安全性,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二)大坝土石体评估。
大坝由土石体构成,其强度、稳定性和完整性都是影响大坝安全的重要因素,需要对大坝的土石体进行评估和测试,以了解其性质和特征。
如粘土结构的水库大坝应检测其颗粒分布、黏稠度、压缩系数、耐久性等指标。
(三)洪水特征评估。
洪水是威胁水库大坝安全性的最大因素之一。
因此,评估洪水的特征和强度,确定其流量峰值、历史极值和主要来源,是非常重要的。
(四)安全监控评估:定期的安全检测、检验和监测是水库大坝安全评估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大坝的振动、位移、裂缝等变化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危险因素,保证大坝的安全。
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建议(一)制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规范和监管制度,明确安全鉴定工作的流程、要求、范围等。
(二)建立一个专业的安全鉴定标准与监控体系,设立专业人员对水库大坝进行常规检测和维护,是保证水库大坝安全的关键。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上标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上标3>~100万m<上标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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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正文:----------------------------------------------------------------------------------------------------------------------------------------------------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1995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一、背景介绍。
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3. 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
1. 巡视检查,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及时处理。
2. 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库大坝监测系统,对大坝的变形、渗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 安全评估,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其在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下的安全性。
4. 技术鉴定,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水库大坝进行鉴定,包括地质勘探、材料检测等。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水库大坝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大坝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完善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水库大坝的建设和管理。
3.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研力量,提高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巡视检查、监测系统、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等方法,结合加强管理、完善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水库大坝的安全性,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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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
鉴定审定部门:
鉴定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应填明水库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续建、加固情况,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枢纽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水库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现场安全检查:填明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结果,指出严重的运行异常表现,反映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评价:填明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体施工质量的评价,运行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
反映施工及历年探查试验的质量结果,反映补充探查和试验的主要结果。
四、运行管理评价:反映主要运行及管理情况,历史最高蓄水时的大坝运行情况,历年出现的主要工程问题及处理情况,水情及工程监测、交通通讯等管理条件。
五、防洪标准复核:应填明本次鉴定中采用的水文资料系列和洪水复核方法,主要调洪计算原则及坝顶超高复核结果,指出水库大坝现状实际抗御洪水能力,及与标准的比较。
六、结构安全评价:根据本次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评价结果,填明大坝是否存在危及安全的变形,大坝抗滑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近坝库岸是否稳定,混凝土建筑物及其他泄水、输水建筑物的强度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
七、渗流安全评价: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进行渗流稳定性分析评价结果,填明大坝运行中有无渗流异常,各种岩土材料中的渗透稳定是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坝基扬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八、抗震安全复核:根据《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专门研究确定的基本地震参数及设计烈度,土石坝的抗滑稳定、坝体及地基的液化可能性;重力坝的应力、强度及整体抗滑稳定性;拱坝的应力、强度及拱座的抗滑稳定性;以及其它输、泄水建筑物及压力水管等的抗震安全复核结果。
九、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是否做了检测,填明金属结构锈蚀程度,复核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启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门开启。
十、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大坝安全评价结果,归纳水库大坝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十一、安全鉴定结论: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大坝安全分析评价结果,结合专家判断作出安全鉴定结论。
包括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指出水库大坝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结论要明确。
十一、大坝安全类别评定: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对照本办法的大坝安全分类原则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中的大坝安全分类标准,评定大坝安全类别。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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