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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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鲁国资收益【200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列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管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或者单方出具保函,当债务人(下列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者保函,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务必坚持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二章担保权限与范围第五条省管企业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与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省管企业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与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不得提供担保:(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木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四)己裁定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50%以上的;(六)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但对符合企业主业进展方向且省管企业制定了改善经营状况方案的上述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可对事实上施担保。

"第七条省管企业不得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股的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与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含任何形式的委托埋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省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与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担保费率、放大倍数名词解释

担保费率、放大倍数名词解释

担保费率、放大倍数名词解释
担保费率是指在贷款或信用担保交易中,担保机构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个费率通常是根据贷款金额或担保金额来确定的,它可以作为担保机构提供服
务的报酬。

例如,如果担保费率为1%,而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则担保费用将
是1万元。

放大倍数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某个变量的变化对另一个变量的影响程度。

具体
来说,放大倍数是指当一个变量发生变化时,另一个相关变量的相对变化幅度。

放大倍数可以用来衡量变量之间的关联程度和影响程度。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
的销售额增加了10%,而利润增加了20%,则利润对销售额的放大倍数为2,表
示利润的变化比销售额的变化更大。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鄂金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四条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初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在此期间完成年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完成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材料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相关查询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报告: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年度变更或重大事项说明。

2。

年度经营情况。

包括当年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在保情况、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10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3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等情况.3。

内部控制情况。

结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逐项自查说明有无违反规定的情况.4。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2018年12月27日发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的融资担保公司。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管理,落实融资担保公司营运风险防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包括资本金比例、资产净值比例、两项合计比例和财务资源比例,以及其他比例。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比例,指的是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占其报告期结束时实际投入的资本金总额的百分比,不得低于10%;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净值比例,是指担保公司当期净资产负债率,即其净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其净资产。

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100%;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两项合计比例,是指担保公司资产净值比例和资本金比例的综合,两项合计比例不得低于85%;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具有记录、考核和提醒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自查,随时关注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稳定可控。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在设立和变更资本金时,资本金比例的上限不得低于12%,其他比例的上限不低于非资本金比例的1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宗旨一致,协调有序地实施以下措施:(一)清洁账户账户,实行对客户存款账户精细化管理;(二)策划优化资金融通,增加担保公司财务资源的利用率;(三)落实按要求向客户收取担保费;(四)落实客观、可衡量地风险把握体系,坚持风险机制动态调节;(五)优化贷后管理模式;(六)落实客户分类管理规定,建立准守和立案管理机制。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其资产比例年报或其他应定期报送的报表,资料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向本行准确反映其资产比例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定期向本行报送资产比例信息,告知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变化情况及相关情况,供本行审核;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管理资产比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应规定作出赔偿,或者由本行按相应规定对担保公司实施约束或者处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不规范的对外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各上市公司要充分认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制度上市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

要根据被担保方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

同时,要制定完善的风险应对措施,一旦被担保方出现违约风险,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的损失。

(二)合理设定对外担保额度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规模,合理设定对外担保的总额度。

原则上,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对于超出合理额度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

(三)审慎选择担保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担保对象,不得为关联方以外的公司提供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担保。

对于被担保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状况不佳、信用记录不良等情况的,不得提供担保。

三、规范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一)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对于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的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严格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审议。

融资融券担保金比例是多少?

融资融券担保金比例是多少?

The love is deep and ruthless, and the heart is not ol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融资融券担保金比例是多少?导读:融资融券担保金比例,一般不般低于50%,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设置融资保证金的目的,在于防范重大的融资风险,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融资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一、融资融券担保金比例是多少?融资融券担保金比例,是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二、《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题库含答案

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题库含答案

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题库一、单项选择题。

1、信贷业务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信贷业务、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贷业务。

中期信贷业务,是指用信期限在1年以上()年以下[含]的信贷业务。

(D)A、2B、3C、4D、52、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B)oA、2年B、3年C、4年D、5年3、《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各级行应建立信贷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至少(B)对辖区内信贷业务整体发展状况、风险状况以及重点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4、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试行)》,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达到(B)含以上。

A、BB级B、BBB级C、A+级D、AA级5、下列哪些机构不得作为保证担保人:(C)A、小额贷款公司B、投资公司C、学校D、银行6、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试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一己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按原9级评级),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 级(含)以上的为()、AA+和AA级为O(不含小企业);A+级以下的为();(C)A、3、2.5、2B、3、2、1C、2、1.5、1D、3、2、1.57、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试行)》,信用担保公司为担保人的,保证担保额度=N*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一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N为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C);A、5倍B、6倍C、8倍D、10倍8、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B);9、农业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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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 mastery of any skill takes a life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多少?
导读: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或者是15倍,出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的放大倍数是15倍之外,其他类型公司适用的
一、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多少?
1、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或者是15倍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
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2、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

一般地说,担保放大比例越大,担保机构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同时,担保放大比例越大,担保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需要担保机构具备很高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之后,可以依法为其他的公民、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担保的比例可以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但一般不得超过资产的10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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