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担保法律问题讲解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种普遍的行为。
公司为了增强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经常会承担对外提供担保的义务。
然而,当债务人违约或发生争议时,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担保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为民事担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应遵循原则:1.合法性原则:担保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愿性原则:担保合同是基于自愿的合意达成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缔约。
3.公平原则:担保合同应当维护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4.合同约束力原则:一旦担保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时需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并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需要满足条件:1.公司行为合法: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且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决议程序合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决议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担保合同签署:公司应当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可以约束公司及债务人。
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如果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缺乏合法代表权限:如果签署担保合同的人员没有获得合法代表公司行为的权限,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公司章程或决议:如果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争议及解决途径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之法律简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之法律简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对外担保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资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这一行为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也可能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同时,对于担保的数额也有一定的限制,以防止过度担保导致公司的资产风险过大。
《证券法》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属于重大事件,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也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操作和监管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类型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上市公司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作为质物为债务提供担保。
企业对外投资中担保法律问题讲解

企业对外投资中担保法律问题讲解在企业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担保是常见的保障手段。
担保可以降低借款风险,促进资本流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企业对外投资的角度,讲解担保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债权人在获得债务人贷款时,要求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保障方式。
担保一般是指担保人利用其自有财产或担保品为债务人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企业对外投资中,担保通常被运用为保障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企业可以向银行等机构贷款,为了保证借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需要进行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自有资金、股权等方式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被担保的企业获得借款或信用。
担保的法律问题担保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使用,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以下是担保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1. 担保法律责任问题如果担保人无法按时履行担保责任,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在日常业务中,担保人应该对担保的财产或担保品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确保其安全性。
如果出现担保权利被挑战的情况,担保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担保权利。
同时,在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和承担责任的能力、范围等。
债权人应该明确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加强对担保人的督促和管理。
2.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担保合同是担保的法律基础。
担保合同应该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合同自由等原则,合同内容应该真实详细、操作简便明了。
如果因合同基本条件不符、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导致合同效力缺乏,担保人将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因此,在企业对外投资中,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承担的责任,增强合同效力,并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担保标的评估问题债务人担保资产的评估问题,是担保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评估标准、机构、报告等都对担保的效力和安全性产生影响。
如果评估标准不符合要求、评估机构不合规或评估报告缺乏真实性等,将会影响担保的效力和安全性,对担保人的财产或担保品造成损失。
公司法对企业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企业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对企业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在公司在一些融资活动中,为了取得融资,可以公司的财产为自己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对公司来说是有利的。
而对外担保却不同,对外担保可能会让公司资产减少,对于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所以会损害股东的利益,不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
下面小编来梳理一下公司法对企业对外担保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信用行为,对于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到公司资产的安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就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概念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的资产或权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能够履行债务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保证和抵押。
2. 法律性质公司对外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行为:公司对外担保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对外担保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履行债务,因此,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1)基本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程序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2. 《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详细规定。
(1)保证:公司对外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以其全部资产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
保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保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③保证人应当自愿提供担保。
(2)抵押:公司对外担保中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履行。
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②抵押物应当具有交换价值;③抵押物应当是合法的财产。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担保是⽐较常见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我们都需要进⾏对外担保,那么在进⾏担保中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这就需要我们知道有哪些法律规定,⼤家需要同过本⽂来进⾏详细的了解,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在相关的法律中有规定,这对于企业在进⾏对外担保的时候需要弄清楚的⼀点,我们才能知道这⽅⾯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中⼤家就要知道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的进⾏处理公司担保的问题,⼤家都清楚了吧。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债务担保的行为。
在中国,公司对外担保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以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的利益。
以下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经营范围和章程规定,并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这意味着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必须经过公司内部决策和程序的合法生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在提供担保时,公司应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合理地选择担保方式、金额、期限等。
公司应该保证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担保责任,避免给自身和债权人带来经济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净额的50%。
这是为了防止公司因连续过高额度对外担保而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
该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明确担保的种类、范围、金额、期限等内容;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义务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应当明确,在超出范围和期限后,公司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及时向出资人披露,并经出资人大会通过。
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出资人的利益,让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总之,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必须符合经营范围和章程规定;保护债权人利益,合理选择担保方式和金额;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资产净额的50%;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及时向出资人披露。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合理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公司对外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在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提高融资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公司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者第三人财产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具体而言,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5. 留置: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未得到履行而留置该财产。
6. 背书保证: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保证人以其财产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财产受本法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质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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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担保法律问题讲解一、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益。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点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置,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关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大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置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益。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能够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那个地点的特定,应讲明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
因此,于今后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旧有效,如以流淌仓库中的物资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承诺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样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所不同的是,一样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能够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能够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三、担保物权的分类四、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1、二者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
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又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二者的区不但担保和担保物权依旧有区不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样明白得上的区不。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是基于保证人的社会上的一定信用,包括人格信用和财产信用,同时保证人和债务人有一定的关系,例如,亲戚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如此能够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主动性。
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儿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
同时,保证也能够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儿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进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证。
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截了当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也确实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
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
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截了当支配保证人的财产,而保证人仍旧能够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这对债权人是无所顾计的,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的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及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从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
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由于债权人直截了当或间接支配或者能够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形下,可直截了当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其到期债权。
从而使担保物权相对保证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安全性上的优势。
3、二者的联系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差不多上一种担保方式,差不多上为了爱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担保物权有关于保证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也有一定优势。
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舍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舍弃权益的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
”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反债权人舍弃行使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舍弃担保物权范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舍弃权益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缘故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
由此能够讲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地位优先于保证。
在清偿顺序上,担保物权优先行使后才能行使保证。
因此担保物权同保证来讲具有优先权和免责权(当舍弃担保物权时能够免除保证的责任)。
保证和担保物权尽管在担保方式上所处地位及运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同作为担保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促进市场经济进展,在打造诚信社会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五、质押1、质押的概念质押也称质权,确实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的分类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益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益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益为标的物的质权。
六、股权质押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置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益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益质押的一种。
因设置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方能够设置质押。
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独限制。
第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 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该条精神,能够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同时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能够认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置质权;(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置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置的质押。
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置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
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
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差不多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承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
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差不多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置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同意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同意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二)、股权质押担保功能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截了当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有关。
因而,对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讲,显得至为重要。
1、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
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
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
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进展前景等决定。
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依旧一般股,也是要紧的阻碍因素之一;(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
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阻碍因素。
在此,有一个专门重要的咨询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截了当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差不多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
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
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2、出质股权交换价值的分析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
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截了当依据,也是债权的价格。
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但也受其他因素的阻碍:(1)市场的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