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协议书(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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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协议书

甲方: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万博支行

乙方:凯里市飞腾文具经营部

甲方作为银行卡专业化收单机构,乙方作为银行卡特约商户,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甲乙双方就使用POS机具受理人民币银行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第一条负责为乙方安装银行卡受理POS机具(含主机、密码键盘等) 1 套,此终端可以受理已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人民币银行卡。

第二条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机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乙方在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解决或解答、处理。

第三条负责提供《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指南》、交易单据、宣传标贴等业务用品。

第四条负责将当日POS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于个工作日内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乙方开户行:凯里市农村商业银行万博支行

户名:凯里市飞腾文具经营部

结算账户账号:2511020101201100058510

第五条若乙方需变更结算账户,须提前一周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将按乙方提出的变更时间和新结算账户更改系统注册,并从约定的时间起按新结算账户结算乙方资金。

第六条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

第七条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其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签购单。如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始单据而造成的发卡行退单,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POS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

第八条甲方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乙方串通参与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工作人员负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全部的空白业务单据和业务资料,甲方确认收回机具后应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机具押金。

二、乙方责任

第十条认真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银行卡管理的规定和各发卡机构银行卡业务章程,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合甲方认真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商户信息调查表》,并承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给出的信息为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乙方在受理中国境内银行卡业务时,须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0.77%顶或(封顶值元/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该服务费由甲方从乙方交易金额中自动扣收。

第十二条乙方须接受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涉及监管机构规定或鉴定的其他条款,乙方需同时遵守。

第十三条乙方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机具等进行业务培训,乙方能基本解决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对持卡人及时、准确地解决或解答、处理。

第十四条乙方对所有银行卡必须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一种银行卡的合法交易。

第十五条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POS消费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POS设备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显要位臵张贴或布放银联标识牌,表明乙方可受理银联标识卡。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第十八条当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九条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银行卡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参与结算。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上行为或嫌疑,有权取消乙方受理资格并追索由此给甲方产生的损失或风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一)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三)乙方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四)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五)《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列明的其他规定。

否则,因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空白业务凭证,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指南》受理银行卡,乙方收银人员须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银行卡POS交易签购单均需持卡人签名)。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是否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证件,按《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指南》和各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收银员每天需作结账交易,以便核对POS终端每日银行卡交易。对隔日退货交易,应凭营业员填写的退货单及原始交易签购单向甲方提出调账(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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