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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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程交易平台招投标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712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124号)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11月25日至29日对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等八市,开展建设工程管理综合抽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内容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行为、勘察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二、检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检查组听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自查的情况汇报。
(二)抽查项目。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检查组提供2013年在建工程一览表、2013年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一览表,表中应列工程名称、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形象进度(在建工程填写)、开工时间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2.每个市抽查不少于2项工程,被检查的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提供法定建设程序的所有手续,各项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
厅关于在全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的函各区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强化售后服务管理,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粤建房〔2018〕8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6月日附件附件1编号: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说明一、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规定,编制本说明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买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按套发放,一式二份,购买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保修单位各持一份。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四、商品房购买人或房屋使用人应仔细阅读《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装饰、维修,正确使用各类设施、设备,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五、商品房购买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添置或擅自改变、移动、改装、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给其他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六、本书要求的附图及相关内容应清晰、工整,填写内容涂改无效。
七、本《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尊敬的业主:感谢您惠购本商品房!为使您能充分了解您所居住的住宅结构类型、性能,正确使用各类配套设施,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全面了解装修、装饰、维修等注意事项,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请您在使用本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的有关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维修和使用,并妥善保存本说明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粤建市【2019】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从2019年3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行。
本计价依据施行之日起,原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发的关于在我市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建造【2010】1号),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综合定额》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凡在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仍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得调整。
三、关于人工费计取及其表现形式(一)新定额采用全省不分地区类别、统一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时间的全费用人工单价,全费用单价中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规费部分金额,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2013规范》要求作为不得竞争费用单独开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8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的制订每项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案。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政府牵头,担当作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涉及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平稳有序实施乃至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各地应于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三、统筹兼顾,分类处理(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下列情形处理:1.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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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现将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机构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实行审查机构总量控制。
遵循审图机构的数量与地区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可以满足现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要求,今后我省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其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注册人员的考核1、鉴于建设部2010年4月1日已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
自2011年4月1日起,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考核岩土、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2、根据我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重新就位对注册人员的需求,已经取得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延续的,可暂不考核岩土、公用设备、电气专业注册人员,但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
3、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进行考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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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化我省营商环境改革,提高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
率,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
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
4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
在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范,贯彻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
证。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
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
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
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