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聘用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聘用合同

县(市、区)

卫生局(甲方)

受聘医师(乙方)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一式五份,省、市(州)、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和招聘执业医师各一份。

2、本聘用合同书由县(市、区)卫生局和受聘医师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5、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县(市、区)卫生局与受聘医师协商一致,并报送省卫生厅批准后,可增加有关条款。

甲方(县、市、区卫生局)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医师)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学历:专业: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保健岗位的服务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要求。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必须在执业允许的范围内。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本地方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所制定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的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乙方服从所在乡镇卫生院管理,遵守所在乡镇卫生院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所聘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根据需要为乙方提供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国家对项目招聘的执业医师连续五年每人每年拨付人民币贰万五仟元,资金由甲方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全部专项用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年度考核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工资的标准如下:每人每月贰仟圆,全年贰万肆仟圆整。经甲方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且合格后,报省卫生厅核发年度考核补贴,每人每年壹仟圆整。

(二)乙方可享受单位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若国家、省调整项目经费补助政策,提高项目招聘的执业医师的待遇时,乙方的待遇也将同时提高。

六、聘用医师的管理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统一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在五年合同期间,乙方不得离开乡镇卫生院。乙方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五年离开的,不再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并报省卫生厅停止核拨项目经费,同时终止合同。服务期满五年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甲方负责定期将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甲乙双方在项目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如实反映。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原则上不准变更本合同条款,如确需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上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八、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解除。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2、擅自离开卫生院的;

3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报省卫生厅批准后,可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按执业范围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在服务期间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情形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