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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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件】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示范课件

【教学课件】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示范课件
势驾驭臣下。②君主赏罚
富国强兵,分最明终,统臣一民必六守国法,令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如秦律、汉律、唐律、 明律、清律等。
湖北云梦县睡虎地 出土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现藏于湖北省博 物馆。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共1155枚,残片80枚,分 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内文为墨书秦隶,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其中法律 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包括 《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 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 《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 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 手工业等方面。
1.先秦时期的法治 (2)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 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子产:春秋时期郑国 著名政治家、思想家
三月,郑人铸刑书。
——《左传·昭公六年》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先秦时期的法治
逐句的解释,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


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


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也称《唐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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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梳理
主 题 二 秦汉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知识梳理
1.秦汉时期 特点:律令合一
(1)秦朝:以法家思想 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竹简共1155枚,残片80 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图片为《法律答问》。 《法律问答》多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等 作出解释。秦代“以吏为师”,《法律问答》可能 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
清朝 ”和雍正帝的《圣谕广训》,也常引用《大清律例》
拓展深化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内容变化
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 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也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特点: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礼法融合
作用: 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汉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是“礼入于刑”,从 而确立了礼法合流、 刑德并用的立法原则。 受儒家思想影响,汉 朝也重视礼治,用儒 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称“以经断狱”。
知识梳理
2.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
(1)原因: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魏明帝
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 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
——《唐律疏议》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知识梳理
2.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①注重基层教化:对“孝”特别重视,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
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 内容繁复、集大成
②提倡礼治:颁行《大唐开元礼》,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 —颜之推《颜氏家训》

4 春秋战国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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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鞅变法
第一次变法(前356年) 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实施变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 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 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 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 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 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43
本章参考文献: 1.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2.陳鵬生、楊鶴皋:《春秋戰國法律思想與傳統 文化》,台北2001年版; 3.《史记》《汉书》《晋书》《商君书》《韩非 子》《左传》《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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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 --行政法: 《传食律》:驿(站)传(舍)饮食供给 《工律》:官营手工业生产与管理 《置吏律》:官吏任免制度 《效律》:检验官府物资财产 --军事法: 《军爵律》:立功受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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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
连坐,古代一人犯罪株连家庭、家族、乡邻和其他 人的刑罚制度
--邻伍连坐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 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军事连坐 如:一人逃则“刭其四人” --家庭连坐 如:“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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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易知 《商君书定分》:“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 官吏之师,以道(导)之知,万民皆知所避,避祸 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 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经》《大府之宪》 赵国:公仲连,《国律》 楚国:吴起、屈原,《宪令》 齐国:邹忌,《七法》 韩国:申不害,《刑符》 秦国:商鞅,《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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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六谕”
(2敦)孝积弟极以作重用人:伦,有笃利宗于族维以护昭社雍会睦,秩和序乡,党加以强息基争讼层,社重会农治桑理以;足衣食,尚节俭以 惜财用,隆学校以促端进士了习儒,家黜异文端化以和崇传正统学道,讲德法的律传以播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
春秋战国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
子产“铸刑书”
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
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早期国家已—经—有武了树法臣律:(《习中惯国法成)文法的起源》
特点 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
孟子与梁惠王
材料: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 其所而众星共之。
——《论语·为政篇》 材料: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 税敛。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材料: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韩非子·有度》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 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 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 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 的需要。商鞅与秦孝公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④秦朝严刑酷法二世
而亡的教训。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探究:结合所学和材料,思考“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何影响?
材料: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 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 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 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 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中国法制史(第五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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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说起司法审判,中国古代传说中影响最大 的就是所谓“神兽断狱”说。 据考,商代甲骨文中有“御廌”一词,即 为一职官名,是司法官吏。此外,商王掌握最 高审判权,主持占卜的卜者也参加审判。 (二)监狱 《史记· 殷本纪》记载:“纣囚西伯(即周文 王)羑里。”“羑里”即“牖里”,本指监狱的 小天窗,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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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商纣王炮格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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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 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 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 私有制。 (二)婚姻制度 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三)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了财产的继 承。一般认为,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 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商代末期,父死 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 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到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 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 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 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 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 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 罚”。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 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 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 。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 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 赦免。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刑罚与刑罚体系》课件

《刑罚与刑罚体系》课件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 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自由 ,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 罚。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 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 动权利的刑罚。
没收财产
剥夺犯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刑罚 。
量刑情节
01
02
03
04
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如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等 。
从重情节
如累犯、前科、自首不实或者 不自首等。
免除处罚情节
如中止犯、未遂犯等。
酌定情节
如动机、目的、手段、行为后 果等。
缓刑与减刑
缓刑
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 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罚的适用对象
刑罚适用于违反刑法的犯 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 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
惩罚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给予犯罪人以痛苦和制裁,使其 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起到警示 和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犯罪。
通过制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 安全。
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04
刑罚的改革与完善
刑罚的人道化
刑罚人道化是指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应当符合人性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对罪 犯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充分保障罪犯的权利和尊严。
03

中国法制史全套精品课件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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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 制度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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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
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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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老 幼行为能力有限,对社会尤其对统治阶级构成的威胁或危害较小。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初步确定。
7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记载:“人有小罪,非眚(sheng),乃惟 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时乃不可 杀。”“眚”为过失,“非眚”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 终”为偶犯。这段话,讲明了司法官在量刑上应遵循的两条原则: 所犯即使是小罪,但如果是故意、惯常,则要严惩;所犯虽为重 罪,但如果是过失、偶发,仍应宽宥减刑。
23
西汉时期享有上请特权的对象是郎中或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和公、 侯及其子孙。适用上请的犯罪一般为耐罪之上,耐罪以下可以通过 赎免的办法来免除其刑罚。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令郎中有 罪耐以上,请之”,是汉朝实行上请原则之始。其后,上请对象的 范围逐步扩大。东汉时期,总的来说,凡是公侯及其子嗣以及三百 石以上的官吏都享受“上请”的特权。同时,应请之罪也不仅仅是 耐罪以上,而是不论什么犯罪,都可以通过上请得到减免。
“八辟”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三国曹魏时 期改为“八议”制度,并为魏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10
秦朝:
立法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重刑轻罪
秦代几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一些刑法适用的原则 也为后世所继承并发扬光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刑事责任年龄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④ 数罪并罚 ⑤ 累犯加重原则 ⑥ 共犯加重 ⑦ 自首从轻原则 ⑧ 诬告反坐 ⑨ 犯罪连坐原则 ⑩ 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加重处罚
14
④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秦律里出现了 有关数罪并罚的记载。秦简《法律答问》:“诬人盗值廿,未断, 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一个人先诬告他人盗 窃价值二十钱的东西,尚未判决,同时又发现该人还犯有盗窃罪, 赃值一百钱,依律“并赃以论”,即两罪合并处罚。
在现代刑法中,构成数罪并罚有时间限制,并罚的计算也有 不同的原则,这在秦律中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确立了以犯罪主观动机 和客观危害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 的,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8
③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 免的原则。
《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 之。”即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务求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若 适用五刑有疑义,则以赎刑代罚;对适用赎刑有疑义的案件,则 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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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加重处罚 《法律问答》:“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
皆赎黥”即甲教唆乙行盗,一并“赎黥(qing)”。“甲教唆乙 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 被判处磔刑。”甲教唆身高未及六尺的未成年人乙杀人,又接受 赃款,所以甲被重罚,被处以车裂之刑。
秦简《法律答问》:“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问 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乙在知道甲盗羊的情 况下,控告甲盗牛,乙为故意,乙即犯了诬告罪,而不是告不审, 对乙要以盗窃罪并增加赃数来处理。
18
⑨ 犯罪连坐原则 犯罪连坐又称“缘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 秦律中的连坐有三种:
需要指出的是,秦的刑事责任年龄,是追究犯罪者本人应负 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定年龄。至于受连坐株连的家属则无年龄限 制。
按照身高来确定是否负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科学的。但秦 朝开始注意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根据不同的能力来划分是否犯 罪,无疑又是进步的。后世对责任年龄逐渐加以完善。
12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秦简《法律答问》里有:“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
这一刑罚适用原则是“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具体体现,对 防止轻罪重刑、无罪处刑现象的出现有一定作用,因而为后世所 沿袭。
9
④ 贵族特权原则
贵族特权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 化。它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 处罚结果是不同的。西周时期贵族享有一系列社会特权,包括一 些刑法特权。
✓ 全家连坐。《史记·孝文本纪》集解引应劭语:“秦法,一人有 罪,并坐其家室。”盗窃和其他各种犯罪,同居的人要连坐。所 谓“同居”,即同一家庭的成员。奴隶也因主人犯罪而从坐,但 奴隶犯罪则不牵连主人。但秦法又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 收。”(《法律答问》)也就是说妻可以主动告发夫的犯罪以免 除自己的连坐责任,这是鼓励告发犯罪的措施。亲属连坐(家庭 缘坐)是早期“族”刑的继续,是刑罚在宗法制中的反映。
四、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比附、类推原则的矛盾 1、罪刑法定原则 2、比附、类推原则
此外,时效制度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等体
现了古代刑法原则一定程度上的科学性。
5
西周:
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刑;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
① 矜老怜幼原则 ②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③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 ④ 贵族特权原则
自首是我国刑法独有的制度,通过提供犯罪者悔过自新的机 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有利于及 时破案,减轻司法工作。秦朝统治者已经认识到自首的意义,在 司法实践中实施自首制度。
17
⑧ 诬告反坐
秦律规定了诬告反坐制度,诬告者以其所告之罪罪之。秦律 将诬告称“诬人”,构成诬人的条件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 造事实,控告他人有罪或罪重。而秦律将不是出于故意而是过失 控告他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的行为,叫做“告不审。”
二、宗法性
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
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这些原则与家庭伦理有关
1、“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恤幼原则
4、准五服以制罪
5、关于“连坐”原则
4
三、重视社会危害与惩罚相关联性 1、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原则 4、对累犯与再犯的处理原则 5、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6、正当防卫原则 7、“重其重罪”与“轻其轻罪”的原则 8、诬告反坐原则
西周中晚期实行“八辟”之法。即具有特殊身份或特殊经历 的贵族,在犯罪以后,享有法定的宽宥、减免特权。《周礼·秋 官·小司寇》记载:“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 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 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辟”指法, “丽”指附着,即适用法律。
13
③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 确定是否定罪。
《法律答问》记载: “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 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 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第一个案例说,有一个人甲盗窃千 钱,另一个人乙知道甲盗窃,虽然乙受赃不到一钱,但与甲一样, 同样以盗窃论惩罚。而第二个案例是说,甲用偷来的钱买了丝绸 寄给乙,乙接受了,但乙不知道这是甲用偷来的钱买的,所以乙 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 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
6
① 矜老怜幼原则
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罚的原则。
据文献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一曰幼弱, 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这三种人犯罪,可以赦免。《礼记·曲礼 上》明确规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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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连坐,《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实行“令民为什伍, 而相牧司连坐”。秦法把居民按五家为一个单位组成“伍”,令五 家为保,十保相连,互相监督纠举,有罪株连。从秦简看,邻里连 坐的是里典和伍人,受连坐的邻里,不一定与犯罪者同等刑罚;官 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者,一般不受邻里连坐。
✓职务连坐。职务连坐是指官吏犯罪,有关同僚要受到处罚。秦律 规定,对于犯有失职罪的官吏,有关人员要受到连坐处罚。如,县 府尉官有罪,县令与丞要连坐 。
牛、不杀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大致案情是说,甲告乙不是偷牛就是杀人,经调查乙既没有偷牛, 也没有杀人,应该如何处置甲?如果甲是故意的,就构成诬告罪, 如果为过失,就属于控告不实。
故意控告不实为诬告,过失控告不实为告不审,故意和过失 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在量刑上,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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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 随着法律制度的开始儒家化,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
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 确立了上请的刑罚原则。
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 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 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它是汉律中赋予贵族官僚的 一项法定特权。
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在秦朝,如果五个人共同盗窃,只要赃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 并刺面,然后服“城旦”;但如果不到五个人,只有偷盗六百六 十钱,才被刺面割鼻子,然后服“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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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自首从轻原则
自首,就是犯罪者在罪行被发觉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在 秦朝,自首叫“自出”或“自告”。秦律规定,自首减轻处罚。 《法律答问》有一处记载:“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 论?当耐(剔除胡须)为隶臣(为奴),或曰赀二甲。”应受到司寇 刑的人又盗窃一百一十钱,本应耐为隶臣,但因为自首,所以从 轻处罚为二甲。
⑤ 累犯加重原则
秦律区分初犯和累犯,累犯加重处罚。如果有人以犯了应 “耐为隶臣”刑罚的罪,又诬告他们犯当受“司寇”刑的罪,则 “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不仅加施前罪当受之罚,而且施 加比后罪所当受刑罚更重的系城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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