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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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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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Chinese Legal HistoryJ一、课程简介:《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学生应学习的十四门核心课之一, 为必修课。

开设对象是木科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新生。

《中国法制史》指导思想是:通过对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的学习,了解我国法制历史的变迁,从而系统的掌握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趋势,加深对屮国当代法学的理解。

通过木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达到以下基木要求:1、了解我国各个历史吋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法律原则和法制特点。

2、了解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狱政管理等。

3、屮国历史上各个时期产生的、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思想。

二、教材及推荐参考书目:1、蒲坚主编:《新编屮国法制史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教学适用教材)2、曾宪义、赵晓耕主编:《屮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张晋藩主编:《屮国法制通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叶孝信主编:《屮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粱治平:《寻求自然秩序屮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粱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三、学习时间:教学周18周,每周一次课,每次2学时;其中授课16周,每周一次2学时共32课时;考前辅导一次、2课时;考前答疑一次、2课时。

四、考试形式:平时作业完成情况占10%,作业的形式为小国法制史文献英译汉翻译;出勤率与课堂表现占10%,期末考试(闭卷考试)成绩占80%。

五、教学方法:以课堂教师讲授为主,辅之课后研习论文、小组讨论和英文屮法史资料翻译, 并结合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使学生掌握中国法制史基本知识,并能够接触一些相关的中英文资料和学术资源。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法学《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案

法学《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案
晋景公听信屠岸贾谗言,灭赵盾三族。 02
程婴和公孙杵臼设计救出赵武。 03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01 赵武长大后复仇成功,恢复赵氏名誉。 02 张汤审鼠案审判过程 02 张汤受理老鼠偷食案,详细勘查现场。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依法审判,对老鼠进行笞 刑并判处死刑。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审判过 程
此案体现了张汤的公正和 严谨。
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01
对传统法律文化的 批判
如封建等级观念、重刑轻民思想 等。
02
继承传统法律文化 的优秀成分
如重视道德教化、强调社会和谐 等。
03
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的措施
如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
06
总结回顾与拓展延伸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分组讨论中国古代某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并 准备向全班汇报讨论成果。
THANKS
感谢观看
背景
西汉时期,张汤初任长安吏,负责审理案件。
简介
张汤在审理一起老鼠偷食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展现了他的才 能和公正。
历代名案简介及背景分析
案例三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背景
清朝同治年间,浙江余杭发生一起谋杀亲夫案。
简介
杨乃武被诬陷与小白菜通奸并谋杀其夫,历经多次审理终得昭雪。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赵氏孤儿案审判过程 01
要重视家庭教育和家族传统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
从名案中汲取历史智慧,启迪现代法治建设
01
张汤审鼠案的启示
02
要注重细节和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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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的观点(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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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北魏律》、《麟趾格》、《大统式》 ▪ 《大统式》是有关行政细则的规定 ▪ 4、《北齐律》 ▪ 名例第一 ▪ 十二篇。“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 二、立法内容的变革 ▪ 1、“八议”入律 ▪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 2、“官当”入律 ▪ 3、“重罪十条” ▪ 4、“准五服制罪” ▪ 5、刑罚制度的变化 ▪ 流刑的出现,宫刑的废除,连坐范围缩小。
▪ 2、唐律的制定 ▪ 《武德律》:12篇500条,“五十三条格” ▪ 《贞观律》:轻刑主义 ▪ 《永徽律》:永徽律疏 ▪ 《开元律》:修订和刊定的争议。
▪ 四、唐律的基本内容 ▪ 1、总则《名例律》 ▪ 1.1五刑: ▪ 笞:10-50(1-5) ▪ 杖:60-100(6-10) ▪ 徒:1-3年,半年1等(20-60) ▪ 流:2000-3000,500一等(80-100) ▪ 五流: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
晚清法律变革
第十二讲 民国法律(上)
第十三讲
民国法律(下)
第十四讲 根据地时期法律
第十五讲 建国后的法律变革
绪论
▪ 1、什么是中国法制史 ▪ 大法制史和小法制史之分
▪ 2、为什么要学中国法制史 ▪ 了解自己 ▪ 警惕人治仍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 ▪ “有治人无治法”
▪ 3、有哪些东西仍在影响着我们 ▪ 诏令和政策 ▪ 重刑轻民与刀把子观念 ▪ 特权法与家族主义法 ▪ 重实体轻程序与行政干预 ▪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 补:A保护公民合法收人:由财产拥有者取证(证
▪ 二、西周立法思想和刑法原则 ▪ 1、明德慎罚 ▪ 帝祖合一→以德配天 ▪ 2、刑法原则 ▪ 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 ▪ 三典
▪ 三、礼与刑 ▪ 礼主刑辅 ▪ 预防与惩戒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四、司法制度 ▪ 1、司法机构 ▪ 司寇 ▪ 2、审判制度 ▪ 狱与讼 ▪ 束矢与钧金 ▪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犹流,不享受减赎特权 ▪ 死:绞、斩 ▪ 赎刑:罪情有疑、官僚贵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老幼残疾
人犯流罪以下
▪ 1.2、十恶 ▪ 要注意前三恶和后七恶的区别 ▪ 谋反:图谋推翻现政权 ▪ 谋大逆:侵犯皇权权威 ▪ 谋叛:包括降和叛 ▪ 恶逆:殴打或谋杀尊亲属 ▪ 不道:杀人或害人手段特别残忍
▪ 大不敬:皇帝身边人的过失犯罪 ▪ 不孝:生前不孝和死后不孝 ▪ 不睦:较远亲属之间的拐卖或杀害行为 ▪ 不义:杀害父母官,杀害现授业师等 ▪ 内乱:小功亲之间相奸 ▪ 十恶不享受特权,不能赦免
▪ 1.3、特权法 ▪ 议:八议指认犯死罪,司法官只审不判 ▪ 请:犯死罪可以直接请求皇帝宽免,五品官以上及八议者的
一定亲属 ▪ 减:七品官及议、请者的一定范围亲属,流刑以下量刑可以
减一等 ▪ 赎:九品官以上及议、请、减者的亲属,流刑以下可赎 ▪ 高等特权者能享受低等特权 ▪ 特权者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享受比特权者本人低一等的特权 ▪ 官当:“公罪”和“私罪”的区别,职事官、勋官、历任官
《法经》
第一、法经的真伪 第二、法经的篇目 盗、贼、囚、捕、杂、具 注意盗和贼的区别 第三、法经的特点 镇压盗贼 反对奴隶主贵族特权 重刑主义
▪ 2、商鞅定秦律 ▪ 帝道、王道、霸道 ▪ 改法为律。从公平到统一协调 ▪ 增加了刑名。如什伍连坐 ▪ 增加了罪名。如弃灰于道
秦朝法律
▪ 一、云梦秦简和秦朝法律形式 ▪ 1、睡虎地秦简的发现 ▪ 大概商鞅变法后到秦统一后8年之间 ▪ 2、秦朝法律形式 ▪律 ▪ 法律答问 ▪ 封诊式 ▪ 廷行事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
▪ 一、春秋法律 ▪ 成文法的公布 ▪ 1、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 新的经济形式和新的阶层的出现 ▪ 2、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方式: ▪ 子产铸刑鼎 ▪ 邓析作竹刑
▪ 二、战国法律 ▪ 变法: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商鞅变法 ▪ 1、李悝变法 ▪ 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 ▪ 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善平 ▪ 法律上:颁布《法经》
▪ 明清原则上禁止复仇,但是如果祖父母、父母被人 所杀,子孙痛忿激切,登时将凶手杀死可以免罪, 但如果是事后稍迟再杀,便须杖六十。
▪ 如果已经被国法所裁决执行的,不允许再进行复仇
▪ 移乡避仇制度(自周至清)
▪ 私和罪。唐宋子孙私和流两千里,1、后唐时期发展了刑统、编敕两种法律形式 ▪ 刑统就是把律令格式敕汇编在一起,以律为
▪ 4、天罚和神判 ▪ 奉天罚罪(以神明裁判为核心) ▪ 占卜判决和神兽判决
▪ 牛头刻辞 (甲3939) 长39.5,宽17.5公分 小屯横十三.五丙坑出土 民国十八年第三 次发掘所得,为第五期的记事刻辞,记载获得白兕及征盂方的事情,盂方是殷的敌国。
西周法律
▪ 一、西周的立法 ▪ 1、九刑:流赎鞭扑 ▪ 2、吕候作刑:明德慎罚 ▪ 3、周公制礼 ▪ 什么是礼?宗法等级、名分 ▪ 礼的产生和发展 ▪ 礼的形式:吉凶宾军嘉 ▪ 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 2、汉代主要立法 ▪ 主要立法活动: ▪ 约法三章 ▪ 萧何制九章律9篇 ▪ 叔孙通制傍章律18篇 ▪ 张汤制越宫律27篇 ▪ 赵禹制朝律6篇 ▪ 汉律六十篇
▪ 主要法律形式: ▪律 ▪令 ▪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 ▪比
▪ 二、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 1、废除肉刑 ▪ 缇萦救父 ▪ 文帝废肉刑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减刑 ▪ 髌刑的左右趾问题 ▪ 宫刑的废复问题
▪ 三、司法制度 ▪ 1、司法机构 ▪ 2、审判程序 ▪ 鞫狱→读鞫→乞鞫 ▪ 录囚制度 ▪ 3、春秋决狱 ▪ “论心定罪”和“本其事而原其志” ▪ 秋冬行刑
魏晋南北朝法律
▪ 一、立法概况 ▪ 1、《曹魏律》 ▪ 刑名第一 ▪ 2、《晋律》 ▪ “刑名”分为“刑名”、“法例” ▪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 《张杜律》的颁布
▪ 赵娥案
▪ 曹魏时禁止复仇重至灭族(魏文帝),但是 如果仇人逃逸没有归案受审的,被害人子弟 可以追杀复仇
▪ 唐宋律禁止复仇,复仇同谋故斗杀。但是如果是子 孙复仇者必须有司具案奏取敕裁。
▪ 张审素案
▪ 元律比较特殊,支持复仇,规定父为人所杀,子殴 死仇人,不但无抵罪责任,而且杀父之家须付烧埋 银五十两。







授课计划
第一讲
绪论、夏商法律
第二讲
西周法律
第三讲
春秋战国法律
第四讲
秦汉法律(上)
第五讲
秦汉法律(下)、魏晋南 北朝法律(上)
第六讲
魏晋南北朝法律(下)、 隋唐法律(上)
第七讲
隋唐法律(中)
第八讲 隋唐法律(下)、五代宋法

第九讲 元法律、明清法律(上)
第十讲
明清法律(下)
第十一讲
明财产的合法性)
▪ B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有政府取证(证明财产的 不合法性)
夏商法律
▪ 1、法律的起源 ▪ 法源于何 ▪ 法始于何
▪ 2、禹刑和汤刑 ▪ 有刑名无罪名
▪ 3、奴隶制五刑 ▪ 五刑观念和阴阳学说 ▪ 大辟(死形)、宫辟、髌辟(去掉膝盖骨)、劓辟、
墨辟(脸上刺字) ▪ 法定刑和法外刑
▪ 二、唐初立法思想 ▪ 1、礼法并用的治国思想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
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稳定 ▪ 3、慎重行刑 ▪ 奏报制度和直诉制度
▪ 三、唐代立法 ▪ 1、唐的法律形式 ▪ 律:“正刑定罪” ▪ 令:“设范立制” ▪ 格:“禁违正邪”,皇帝敕命的汇编 ▪ “留司格”、“散颁格” ▪ 式:“轨物程事” ▪ 《唐六典》是不是法典的问题
▪ 2、新的刑法原则 ▪ 上请制度的确立 ▪ 特权法的制度化 ▪ 从2000石到600石
▪ “亲亲得相首匿” ▪ “同居相为隐” ▪ “亲属相为容隐”
▪ 3、削藩和捕盗法律 ▪ 削藩实际上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 ▪ 推恩令 ▪ 左官律 ▪ 阿党附益法 ▪ 非正律 ▪ 金律
▪ 捕盗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打击豪强 ▪ 首匿罪 ▪ 通行饮食罪 ▪ 见知故纵罪 ▪ 沈命法
▪ 三、秦朝的司法制度 ▪ 1、中央司法机构 ▪ 御史大夫。中央监察机构 ▪ 廷尉。中央审判机构 ▪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 “家罪” ▪ 3、司法官吏的责任 ▪ 出入人罪
汉代法律
▪ 一、汉代立法 ▪ 1、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 ▪ 从黄老到儒家 ▪ 黄老思想:清静无为(愚民政策) ▪ 儒家思想:德主刑辅(外儒内法)
当罪
▪ 1.4其他原则 ▪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 三罚并施:刑事处罚、行政免官、民事赔偿 ▪ “同居相为隐”:亲属相隐适用范围的扩大 ▪ “化外人相犯”:“同类相犯者,各依本法;异类
相犯,以法律论” ▪ 比附原则:“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
者,举轻以明重。”
▪ 先秦时期,复仇自由
▪ 到公元前一世纪左右,复仇逐渐被禁止。
▪ 《后汉书·桓谭传》,桓谭在建武初年上书禁 止复仇:“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仇 怨结,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 业,…今且申明旧令…。”
▪ 禁止复仇后东汉中期又有“轻侮法”,但施 行时间不长,到东汉后期就已经废除。
▪ 毋丘长案
令、格、式、起请等合为一门 ▪ 2、编敕。 ▪ 宋一代刑统没有再修订,用编敕对法律进行修订,引发所谓
“敕律之争”,到王安石变法时期基本编敕已经取代了刑统。 ▪ 阿云案 ▪ 宋仁宗时设立“详定编敕所” ▪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
阿云案
▪ 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年-1086年),登州女阿云在母亲死后 服丧期未满时,由尊长作主,与一韦姓男子订婚。但阿云嫌其长相丑陋, 便趁其晚上独自就寝于田舍之时带刀去杀他。因阿云力气小,十余刀未 能将其砍死,只断其一指。案发后,官府抓不着凶手,便怀疑是阿云所 为,将她抓起来审问。在将要动用刑讯时,阿云全盘招供。登州知府许 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 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案件上报后,审刑院、大理寺却以 违律为婚、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但许遵上奏认为:在官吏传 讯被告时,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按自首论处,减二等处 罚。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 了阿云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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