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一讲

3.夏代“神权法”思想的内容
“受命于天”
《尚书•诏告》:“有夏服
天命”
《尚书•禹誓》:
“济济有群,咸听朕言,非惟小子,
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 天 之罚,若
予既率尔群对诸群,以征有苗。”
二、“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左传》昭公十四年:“《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请从之。乃施刑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一、商代的法律思想
1、商代的建立
《诗经》:“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2、商代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1) “代行天伐”
《尚书 • 汤誓》:“格尔众庶,悉听朕 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
,天命殛之。”
2)无处不在的占卜活动
《礼记· 典礼》:“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 ,畏法令也”。
传统解释:占卜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 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 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
1.甲骨文所见刑名:
墨刑: 劓刑: 刖刑: 宫刑: 大辟:
2.史籍记载的刑名: 1)炮格: 《史记》: “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 辟,有炮烙之法。”
2)醢(hai): 《离骚》: “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
3)脯(fu):
《史记》: “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辩之疾,并脯鄂
侯。”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1.商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司法官:御廌、卜者、司寇
2.监狱 羑里(牖里) 圉
推荐书目: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
4)断手:
《韩非子》: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5)罚丝:
《墨子》: “其恒舞于宫…,其邢,君子出丝二卫, ……”
中国法制史1中国法律的起源和早期的初步发展

灵长类谱系
人科动物 谱系
被人类灭绝的动物(澳洲)
农业的起源
农业社会的人口循环
农业社会演进一
农业社会的演进二
农业社会演进三
定居农业与国家的形成
【英】克姆普 《解剖古埃及》 • “第一个因素存在于人之外,它是自然资源
基础,即积累构成权力基础的大量剩余产 品的潜力”。 • “第二个因素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即创 造借助大量的象征和仪式博得广泛认同的 独特意识形态的能力”。
第一讲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 早期的初步发展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6世纪)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 中国国家与法律起源的特点 • 早期的国家与法
起源时期的国家与法
• 现在国内通行的法律定义 • 其他有关法律的定义:社会关系的调整方
法,或者是解决纠纷的手段。有人类社会 即有法。 • 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权力与法律相伴产生。
法律的形成
• 由此原始习惯在祭祀神灵方面不断被强化, 首先成为需要全社会强制力量加以维持的 严厉
• 进行战争是保护(或获取)社会生活资料 的主要手段,原始习惯也被强化
• 从而带动社会规则向法律内部分层 次分配
不劳而获的暴 力抢夺危险
集权 军事武装
脱离控制的生 活资料
普遍的焦虑
宗教祭祀
解说
• 定居农业使得对人们对生活用品来源需要 规划与长期投入,形成对于保护这些来源 的焦虑感,希冀有更强大的神灵力量的保 护,于是创造出更复杂的神灵系统与祭祀 仪式。
• 维持神灵系统运转需要有更强大的脱离生 产的专职队伍,也就需要供养这支队伍的 社会系统,税收由此形成,强权由此强化。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
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1.识记: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2.领会:“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第一章、导论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古今学者提出许多看法,但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法源于天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说:“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2、刑起于兵《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此观点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的起源,反映古人对法律(刑法)的暴力特征的认识。
3、法源于苗民《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皋陶造律皋陶是古代传说中最早的大法官和狱神,生活在尧舜时期,据传法律是由他创制的。
此观点反映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5、法源于“定分止争”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提出的观点,“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此说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起源的问题,具有时代进步性。
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国法律自启建立夏王朝以来至1840年鸦片战争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在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法制内容、司法制度等方面具有特色。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就其对外影响来说,唐朝的《永徽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为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朝鲜、日本等国接受并援用。
如越南的《国朝刑律》、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都归属于中华法系之列。
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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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演变为国王的 “王”字
一、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一)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宗族
部落国家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
保障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
二、夏商法律制度来自二、夏商法律制度“五刑”
• 墨刑(黥qing刑),毁坏罪人的容貌。 • 劓yi刑,割去罪人鼻子。 • 剕fei刑(刖yue刑、膑bing刑,“斩趾”
• 成年兄弟娶亲成家、生儿育女,形成家族内的旁 系血亲;
• 妻在家庭中是相夫教子、孝敬公婆、署理内政的 “助手”,没有独立的地位,通常也不单独列入 族谱;
• 妾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只能住偏房、侧室,本质 上是丈夫和妻子的“准奴仆”,甚至生育的子女 (庶出),也必须交由正室妻子养育,与正室妻 子生育的子女(嫡出)一样随父姓算作“主子”, 一样称正室妻子为嫡母,称偏房的妾(即使生母) 为姨娘、姨太太、娘姨。
九 族 宗 亲
中国古代的宗族是由下列亲属构成
• 九族同姓直系血亲及其妻子; • 九族同姓的旁系血亲及其妻子; • 未成婚的同姓血亲。
宗族
•
宗族实际上包含了同姓九族中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及其妻子们(姻亲枢纽)。
——《史记·鲁国公世家 》
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中国法制史课件(1-7章)

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2014-11-26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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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1.通常指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2.或指研究介绍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学科。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的起源以及各类型法制的发展演变及其 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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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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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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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三)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短时间内一系列立法创制活动初步奠 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形成了“六法体 系”,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 5.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 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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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5.宋元明清时期 (自公元960年-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的社会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 到了很大的发展。 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 特质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 元朝和清朝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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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2.秦汉时期(自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战国时秦国及稍后建立的秦朝,法家“法治”、“重刑” 等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 “汉承秦制”。后期则是指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 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 政治理论,从此,汉朝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 家化”。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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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法典创造期-一、法史的概念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
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
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
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
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
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
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薄刑用鞭扑。
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汉书》:“兵狱同制”。
(三)本课程法史的研究对象以中国传统刑律(刑法)为主(史料、各家解释)、民事为辅传统律书主要是记载刑罚。
有国家必有制度,有组织必有法律。
夏时期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代表性的国家机构与制度。
根据尚书的记载可以发现夏时期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刑法制度。
三、古代对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的字面意义1.法:法,汉字原作法律的“法”字。
在古文中写做“灋”(两字都读做法,其左是水,意思是法要像水一样平,不倾斜。
)右边是“廌”(读音:zhi),在古代与“獬豸”的“豸”是通用字。
最早见于金文,目前见到七例,一例解作“大”,其余有“去”、“废”之意。
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水有流放的功能。
从水而去,是为刑。
2.律:《周易》:“师出以律”。
《尔雅·释诂》:“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
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
”《尔雅·释名》:“法,逼也,逼而使之,有所限也”。
“律,累也。
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从ㄔ聿声。
”“聿,所以书也。
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从聿。
”统一不规则的事物。
《史记·律书》所载之“律”为“音律”之律。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
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
”。
“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
自含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二)天讨、天罚、神判思想对法制的影响天命观的建立与体现“有夏服天命”──周代的思想商的建立:“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将受命于天与占卜相结合,充分体现“神判”思想之外,也建立了君王的地位。
君王是天与人之间的重要领受人。
说文:卜,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
一曰象龟兆之从横也。
占视兆问也。
“圣人因天秩制五礼,因天讨作五刑。
”四、夏商刑罚的确立(一)刑字的意义《说文解字》:“罚罪也,从井从刀刑,商代与周代写作井或刑。
甲骨文中的井尚未具备刑罚与刑法的意思。
周代金文中大部分作“遵循”、“楷模”,少数作“法律规范”、“施刑罚”。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认为刑通“型”,本为铸造之范,引申为规范。
(二)夏商时期1.法律形式除了礼刑,还有誓(约束)、诰(政令)、彝(规则)2.尚书对刑的记载:于是帝尧老,命舜摄行天子之政,以观天命。
舜乃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
象以典刑,正义孔安国云:象,法也。
法用常刑,用不越法也。
流宥五刑,集解马融曰:流,放;宥,宽也。
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正义孔安国云: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
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扑作教刑,扑,榎楚也。
不勤道业则挞之。
金作赎刑,集解马融曰:金,黄金也。
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
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
眚灾过,赦;集解郑玄曰: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
过失,虽有害则赦之。
眚,过也。
灾,害也。
贼,杀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也。
怙终贼,刑。
集解徐广曰:一作众。
集解郑玄曰: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静(恤)哉!集解徐广曰:今文云,惟刑之谧哉。
尔雅曰:谧,静也。
索隐注:惟形之谧哉,案:古文作恤哉,今文是伏生口诵,恤谧声近,遂作谧也。
2.后人对夏商周刑罚的认知《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很多学者认为,最早的五刑概念是尚书提出来的,当时刑罚的名目仅止于流、鞭、扑、赎、贼刑而已。
自从三苗创立五虐之刑之后,才有黥、劓、刖、椓(击)、杀戮各项刑名。
夏之禹刑,以大辟、膑、宫、墨、劓为五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
3.夏商罪名昏、墨、贼、不孝、弗用命。
《左传》晋国叔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墨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尚书·商书》:“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
”《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尚书·盘庚》:“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以下犯上),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历史对夏商两代五刑之外的刑罚实施相关记载传说夏代已经有监狱,称为“圜土”。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但更详细的记载是见于《周礼》。
殷的酷刑: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
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纣愈淫乱不止。
微子数谏不听,乃与大师、少师谋,遂去。
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
”乃强谏纣。
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
”剖比干,观其心。
(三)西周时期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初年周公发布《誓命》时曾经提到九刑,《汉书刑法志》认为九刑就是于五刑外,加上流、赎、鞭、扑。
至周穆王时作《吕刑》:周穆王的五刑,其目为墨、剕、劓、宫、大辟,易夏之膑、商之刖曰剕,然同期史料亦有称刖者。
唐代的孔安国:“王即位过四十年,而耄乱忽荒。
言百年大期,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
”命吕侯度作刑。
度时代所宜也。
训夏赎刑:穆王命吕侯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
从轻也。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多于初制五百章。
其后,又作九刑。
正刑五及流、赎、鞭、扑。
三千之数为泛称,言其多而琐碎。
尚书吕刑原文: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
虽畏勿畏,虽休勿休。
(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
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
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吁,叹也。
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在今尔安百姓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当何所度?非惟及世轻重所宜乎!度,“造谋也。
”)两造具备,师德五辞。
(两,谓囚证。
造,至也。
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不服,不应罚也。
正于五过,从赦免。
应,应对之应。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许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与往来,皆病所在。
来,请赇也。
”)。
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以病所在,出入人罪。
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能使之不行)。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
五、西周司法审判制度的确立(一)周代掌管司法的官员根据《周礼》,可以得知周代掌管司法的第一长管为大司寇。
1.大司寇大司寇主要的司法职责: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大司寇与监禁有关的职责: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大司寇与诉讼有关的职责: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
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2. 小司寇小司寇的主要职责: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
小司寇负责司法听讼: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3. 士: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