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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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本科课件)

• 二、继承制度 • 〔一〕商朝的继承制度 • 1、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 2、商朝后期:实行嫡子继承。 • 〔二〕西周的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子继承。 • 三、西周的质剂、傅别 • 〔一〕质剂:是西周民间交易的契约。 • 〔二〕傅别:是西周债券的名称。
第四节 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
也是客观 • 经济开展要求。 • 2、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
的局面,
第二节 奴隶制时期的礼
• 一、礼的起源 • 1、夏商的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 2、周公制礼。 • 二、礼的内容 • 现以五礼来看周礼的内容。五礼包括:吉礼、凶礼、 • 军礼、宾礼、嘉礼五种。 • 1、吉礼:规定各个奴隶主贵族祭祀等级的礼节仪式。 • 2、凶礼:规定有关丧葬的礼仪制度。 • 3、宾礼:规定有关朝聘、社交的礼仪制度。 • 4、军礼:规定有关治理军队和征伐方面的礼仪制度。 • 5、嘉礼:规定有关吉庆、喜庆活动的礼仪制度。 • 三、礼的根本精神原那么――亲亲、尊尊 • 〔一〕亲亲:亲其亲者,即对自己的亲属要亲近。 • 〔二〕尊尊:尊其尊者,即对尊贵者要尊敬。 • 〔三〕礼的根本特征是“别〞,即等级性的差异。
• 虎符高三.一四厘米,长八.九 厘米,相传山东省临城出土. 错金铭文“甲兵之符,右在皇 帝,左在阳陵〞。
• ③城禁:翻越城墙的行 为。
• ④嬉禁:禁止赌博。 • ⑤徒禁:禁止聚众集会 。 • ⑥金禁:针对官史的受贿 • 行为。 • ⑦逾制: • 5、具法:是指刑罚的加 • 重与减轻的量刑规定。
• <康熙御笔之宝 >
•
一、刑、法、律之沿革:
•
1、刑:
•
我国奴隶制时期将法称为刑,
•
如禹刑、汤刑、九刑。
中国法制史第一编、第二编 45页PPT文档

(二)启发思路,养成广阔思维
1、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广阔思维(心胸) 2、法律史学习能够启发思路,养成广阔思维
(三)交流对话,学习圣贤学问
1、四类学问:效法之学;通常学术;艺术之学;圣贤之学(唐君毅) 2、三重合法性:天道神圣,历史文化,人心民意 (蒋庆先生) 3、内圣外王真学问,医心医国医天下
圣人&英雄;《梦中咏史》;制度儒学;社会医生&《黄帝内经》
(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
西方思想家经常把法律职业者比 喻为“社会医生”:一(二)1之参考
“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 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和幸福向上的生活, 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 的工作则应当有助益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我 们可以说,法官和律师——通过共同努力而使争议得 到公平合理的裁决——就是在执行社会医生的任务。 如果一个纠纷根本得不到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 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此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 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 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 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美】博登海默:《法 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P530)
二、所谓对其本国以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 对其本国以往历史温情与敬意。
三、所谓对其本国以往历史有一种温情和敬意者,至少不会对其本 国以往历史抱一种偏激的虚无主义,亦至少不会感到现在我们是 站在以往历史最高之顶点,而将我们当身种种罪恶与弱点,一切 诿却于古人。
四、当信每一国家必待其国民具备上列诸条件者比数渐多,其国家 乃再有向前发展之希望。”
8、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9、霍存福:《权力场(——中国人的政治智慧,中国 政治的智慧)》,法律社2019年版。(1992.3,2019.7, 2019.6辽宁人民出版社第一、二、修订三版; 1992.11 台湾扬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初版,1994.3初版2刷; 2019.5韩国绿丛出版社韩文版第1次印刷、第2次印刷, 6月第3次印刷;辽宁人民出版社沈阳出版社2019.3新一 版)(三版“跋”:“权力场”的精髓最终是:政治 主要的不是游戏,更不是诡计,法律也不是冰冷的铁 板一样的异物。明白了这一点,就读通了“权力场” 的精髓) 10、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 2019年版。
1、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广阔思维(心胸) 2、法律史学习能够启发思路,养成广阔思维
(三)交流对话,学习圣贤学问
1、四类学问:效法之学;通常学术;艺术之学;圣贤之学(唐君毅) 2、三重合法性:天道神圣,历史文化,人心民意 (蒋庆先生) 3、内圣外王真学问,医心医国医天下
圣人&英雄;《梦中咏史》;制度儒学;社会医生&《黄帝内经》
(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
西方思想家经常把法律职业者比 喻为“社会医生”:一(二)1之参考
“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 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和幸福向上的生活, 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 的工作则应当有助益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我 们可以说,法官和律师——通过共同努力而使争议得 到公平合理的裁决——就是在执行社会医生的任务。 如果一个纠纷根本得不到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可 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如果此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 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 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人们对令人 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美】博登海默:《法 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P530)
二、所谓对其本国以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 对其本国以往历史温情与敬意。
三、所谓对其本国以往历史有一种温情和敬意者,至少不会对其本 国以往历史抱一种偏激的虚无主义,亦至少不会感到现在我们是 站在以往历史最高之顶点,而将我们当身种种罪恶与弱点,一切 诿却于古人。
四、当信每一国家必待其国民具备上列诸条件者比数渐多,其国家 乃再有向前发展之希望。”
8、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9、霍存福:《权力场(——中国人的政治智慧,中国 政治的智慧)》,法律社2019年版。(1992.3,2019.7, 2019.6辽宁人民出版社第一、二、修订三版; 1992.11 台湾扬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初版,1994.3初版2刷; 2019.5韩国绿丛出版社韩文版第1次印刷、第2次印刷, 6月第3次印刷;辽宁人民出版社沈阳出版社2019.3新一 版)(三版“跋”:“权力场”的精髓最终是:政治 主要的不是游戏,更不是诡计,法律也不是冰冷的铁 板一样的异物。明白了这一点,就读通了“权力场” 的精髓) 10、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 2019年版。
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 古代的“法律”意思:中国古代的法律形 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 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 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 诏、诰、科、比、例。所以说,法、律在 古代是法律体系中的两种形式。
法制史上的五大法系
•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 法系、中华法系。
韩非思想
• 法家之集大成者。以法为中心的法、术、 势相结合。
• 进化的历史观。上古、中古、近古,当今 ,不同时代有不同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用老办法治理当世是“守株”之徒。
•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道者万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
•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有度》
• 四、法源于习惯说。源于原始社会习惯发 展演变而来,先秦礼中含有大量习惯法的 内容。
第三节:古代法律法制演变过程
关于獬豸
• 《异物志》: “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 人论,则咋不正者”。
• 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 上,秦灭楚后,秦王将其赐予廷尉,就成 为司法官的冠制。
• 法制日报副刊叫独角兽
• 曾子杀彘
• 子罕辞玉
秦朝司法机构
• 秦朝是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王朝 • 中央——廷尉和御史大夫 • 地方——郡守、县令、秩(乡)、亭长(
亭)、里典(里)
秦朝的法律特点
• 密如凝脂 • 约法三章
汉初法治观念
•德主刑辅 •守法而无为 •法立而弗敢废
废除肉刑
• 缇萦救父 • 汉文帝时期。用五年徒刑代
• 目前我国属于大陆法系。 • 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民法法系。
第二节:法律的起源
• 一、法源于天说。《尚书·皋陶谟》“天讨有 罪,五刑五用哉”。《尚书·大禹谟》“故圣 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法制史上的五大法系
•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 法系、中华法系。
韩非思想
• 法家之集大成者。以法为中心的法、术、 势相结合。
• 进化的历史观。上古、中古、近古,当今 ,不同时代有不同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用老办法治理当世是“守株”之徒。
•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道者万物之所成也,理者成物之文也。
•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有度》
• 四、法源于习惯说。源于原始社会习惯发 展演变而来,先秦礼中含有大量习惯法的 内容。
第三节:古代法律法制演变过程
关于獬豸
• 《异物志》: “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 人论,则咋不正者”。
• 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 上,秦灭楚后,秦王将其赐予廷尉,就成 为司法官的冠制。
• 法制日报副刊叫独角兽
• 曾子杀彘
• 子罕辞玉
秦朝司法机构
• 秦朝是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王朝 • 中央——廷尉和御史大夫 • 地方——郡守、县令、秩(乡)、亭长(
亭)、里典(里)
秦朝的法律特点
• 密如凝脂 • 约法三章
汉初法治观念
•德主刑辅 •守法而无为 •法立而弗敢废
废除肉刑
• 缇萦救父 • 汉文帝时期。用五年徒刑代
• 目前我国属于大陆法系。 • 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民法法系。
第二节:法律的起源
• 一、法源于天说。《尚书·皋陶谟》“天讨有 罪,五刑五用哉”。《尚书·大禹谟》“故圣 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中国法制史课件(绪论—夏朝)

❖ 历史观:古代有崇古倾向(人心不古),现代 的历史观更朝向未来,认为未来才是好的,也就是 所谓进步。
❖ 几乎每个人在做决定的时候,都会求助于过去 的经验,而这就是历史。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 了解中国法制的现状(上访 调解) ❖ 传统法制对今天的影响: ❖ 权力大于法律:政策高于法律、 ❖ 特权法 ❖ 家族主义法(株连) ❖ 重刑轻民 ❖ 重实体轻程序
革命根据地: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人民民主法 制。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新中国法 制建立——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法制受到挫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
导言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的起源, 古代各朝代和近代各政权的法律制度的基 本构成(包括法制思想、主要立法活动、 法律的内容、司法诉讼制度等),以及中 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演进规律的基础法学学科。
1.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2.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3.在我国几千所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 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篇章结构
❖ 一、夏朝法律制度 ❖ 二、商朝法律制度 ❖ 三、西周法律制度 ❖ 四、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 五、秦朝法律制度 ❖ 六、两汉法律制度 ❖ 七、三国西晋南北法律制度 ❖ 八、隋唐法律制度 ❖ 九、宋元朝法律制
美国历史学科《全国标准》
❖ 人性既然不变,而且各地相同,那么历 史——对人类的以往活动记录——便能帮助 人们预测未来,对比现实 马基雅维利
❖ 历史是由活着的人和为了活着的人而重 建死者的生活 雷蒙·阿隆(法国历史哲学家)
历史的功能与要性
❖ 以史为鉴:从过去中总结经验和规律,是人类 面对不确定性的重要方法。
氵廌 去
❖ 几乎每个人在做决定的时候,都会求助于过去 的经验,而这就是历史。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 了解中国法制的现状(上访 调解) ❖ 传统法制对今天的影响: ❖ 权力大于法律:政策高于法律、 ❖ 特权法 ❖ 家族主义法(株连) ❖ 重刑轻民 ❖ 重实体轻程序
革命根据地: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人民民主法 制。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新中国法 制建立——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法制受到挫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
导言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的起源, 古代各朝代和近代各政权的法律制度的基 本构成(包括法制思想、主要立法活动、 法律的内容、司法诉讼制度等),以及中 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演进规律的基础法学学科。
1.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2.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3.在我国几千所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 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篇章结构
❖ 一、夏朝法律制度 ❖ 二、商朝法律制度 ❖ 三、西周法律制度 ❖ 四、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 五、秦朝法律制度 ❖ 六、两汉法律制度 ❖ 七、三国西晋南北法律制度 ❖ 八、隋唐法律制度 ❖ 九、宋元朝法律制
美国历史学科《全国标准》
❖ 人性既然不变,而且各地相同,那么历 史——对人类的以往活动记录——便能帮助 人们预测未来,对比现实 马基雅维利
❖ 历史是由活着的人和为了活着的人而重 建死者的生活 雷蒙·阿隆(法国历史哲学家)
历史的功能与要性
❖ 以史为鉴:从过去中总结经验和规律,是人类 面对不确定性的重要方法。
氵廌 去
中国法制史 PPT

5. 是一种以汉族法律文化为主的多民族法 律文化; 6. 法律成文法典化
(不同看法:中国古代大部分法并未法典化);
7.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法学界对“乐”的忽视(后面讲法律形式时要做专题来 讲); 《礼记· 乐记》说:“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 一 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 也,所以 同民 心而出治道也”;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中华法系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中华法系基本概念:
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 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 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 度; 中华法系的子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 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 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的起源: 6000多年前(依20世纪80年代发现 的资料)。
中国古代罪名的演变
一.罪名体系发展三阶段: 1.夏商周:罪名附属于刑名(刑罚名); 2.春秋战国:形成独立于刑名体系之外的罪名; 3.三种类型的罪名: A.战国秦汉时:以 “盗贼”为中心; B.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以“十恶”为中心; C.明清:以十恶为重点,而以六部统辖的罪名。 二. 罪名体系具体演变过程 (一)附属于刑名的罪名体系: 夏商周时每种判例中必有相应罪名。 如“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演变:
一.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大约在原始社 时期的唐尧禹舜时期(公元前2400年左右)。当时已有许多 刑罚,五刑已经出现。比如古籍上就有当时流放刑的记载: “实有季子,性喜淫,昼淫于市。帝怒,放之西南”。 二.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特点 1.早熟性:原始社会后期已形成; 2.多样性:“五刑”很早就出现,而且“五刑”在不同 时代 不同典籍不同人物口中又有不同含义。比如通常所说的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周礼》中所说的“五刑”是指:野刑、军刑、乡刑、官刑、 国刑。 《国语》及《汉书》中的五刑是指:“大刑用甲兵,其次用 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中国古代法制史概述PPT课件

一、刑罚适用原则
秦律的刑罚 适用原则
诬告反坐 累犯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 区分故意与过失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罚与私罪原则 自首原则
化外人原则 类推原则
一、刑罚适用原则
元代的“四等 人”原则
蒙古人 色目人
汉人 南人
一、刑罚适用原则
明律的刑罚 适用原则
唐朝 高
唐 律 疏 議
中华法系 代表性法典 最早、最完整、 最有影响力
宋朝 借
《宋邢统》 编敕
明朝 酷
治世的重典
明 大 诰
普及得最广
存世得太短 反腐
条例 则例
清朝 全
大 清 律 例
事例 成例
贰
中国古代刑事 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适用 原则
秦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元代的“四等人”原则 明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西周 礼
“礼”的两层含义: 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具体的礼仪形式:礼、乐
春秋战国 书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 设立分户制 取消分封制
汉代 仁
董仲舒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君君臣臣 父父子子
魏晋南北朝 承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官当
以官爵抵罪
准五服之罪
斩衰、小功、缌麻
古代立法 最高水平 体现古代 法制特征
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
二、历代重要 罪名
秦朝的重要罪名 唐朝的重要罪名 明朝的重要罪名
二、历代重要罪名
秦朝的重要 罪名
危害皇权罪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二、历代重要罪名
中国法制史.ppt(1)

怎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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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通史 》 傅乐成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
stare decisis
Zanker v Vartzokas (1988) 34 Crim R 11 Supreme Court of South Australia
������ A young woman accepted a lift from the defendant. As the van accelerated, the defendant offered her money and asked for sexual favours. ������ She rejected this offer; the defendant threated: “I am going to take you to my mate’s house. He will really fix you up”. As a result, the young woman jumped out the van and suffered bodily harm ������ Magistrate was of the opinion that assault was not proved where the conduct of the defendant had induced a present fear in the victim’s mind of future violence that had been threatened. i. Whether the defendant’s conduct constituted assault ii. Whether assault should be found on the grounds of “a fear of immediate violence” (As was found by the magistrate in the previous hearing and because of this dismissed the complaint) iii. Whether unlawful imprisonment and assault are separate offences; whether unlawful imprisonment implied an assault ������ Conceded that he was unlawfully imprisoning the woman ������ Actions did not constitute an assault as he had not touched/gestured towards her.
中国法制史课件-PPT课件 共322页

(三)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建邦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 乱国用重典。
五、西周的民法
(一)民事规范:以习惯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契约关系:
1、管理机构:司约、质人。 2、买卖契约:质剂(大市以质 小市以剂)。 3、借贷契约:傅别。
(三)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原则: (1)一夫一妻。奴隶主贵族可以纳妾。 (2)同姓不婚。根据之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1、嫡长子继承制。 2、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小宗服从 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家族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周王为"天 下共主"。
(四)影响:
宗法制度不仅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而 且在思想观念和基层组织等方面影响到以后 的封建社会。
二、西周法律思想
(一)以德配天。 1、根据: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德"的要求: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 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三)影响:西周的法律思想将天命与德治联
(三)商鞅变法的内容:
1、剥夺旧贵族特权,改革基层管理体制 废除了奴 隶主贵族在任官方面的世卿世禄制,地方长官任免 统一由国王掌管。
纳币的标准: 元朝:一品二品:五百贯; 三品:四百贯; 四品五品:三百贯; 六品七品:二百贯; 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 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二十贯。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体系:周王--大司寇--小 司寇(属 官有掌囚、掌戮、司刑等) --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等)。
(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三)罪名(昏、墨、贼,杀。不孝) (四)"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五)监狱(圜土、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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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1740-1905)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 (一)从简到繁的演变
❖ 1、从《法经》到汉《九章律》(6——9篇)
❖
盗法
兴律
❖
贼法
厩律
❖
囚法
户律
❖
捕法
❖
杂法
❖
具法
❖ 2、从《九章律》到《新律》、《泰始律》
❖ 曹魏《新律》(18篇)
❖
刑名
断狱
❖
盗
请赇
❖
劫略
杂
❖
贼
户
❖
诈伪
兴擅
❖
毁亡
乏留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6.刑律 ❖ (1)盗贼(254-281(8) 犯奸(366-375) ❖ (2)人命(282-301(9) 杂犯(376-386) ❖ (3)斗殴(302-323(10捕亡(387-394) ❖ (4)骂詈(324-331(11断狱(395-423) ❖ (5)诉讼(332-343) ❖ (6)受赃(344-354) ❖ (7)诈伪(355-365)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后汉书·杜周传》
2.魏晋以来,律令有别
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沽酒,未得皆深人心, 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 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
——《晋书·刑法志》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 3.唐代,“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
❖
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 4.宋代,附令敕,前期,敕令混杂。南渡后,高宗、孝宗、 宁宗、理宗组织修订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敕令 格式,孝宗时分门别类,将敕令分门编纂,曰淳熙条法事 类。
(一)律
❖ 律系表
❖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后周梁律 律—陈
律
后魏律
北齐律
隋
开皇律
唐律 宋刑统 明律
清律
大业律
(二)令
1.秦汉以前,律令无别
战国秦汉,令是律的补充。汉令繁多,每有编纂,有 令甲、令乙、令丙之名,也有诸如《养老令》、《任
子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等以 其规定内涵来命名的。秦汉以前,律令无别。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4.礼律(157-182) ❖ (1)祭祀(157-162) ❖ (2)仪制(163-182) ❖ 5.兵律(183-253) ❖ (1)宫卫(183-198) ❖ (2)军政(199-219) ❖ (3)关津(220-226) ❖ (4)厩牧(227-237) ❖ (5)邮驿(238-253)
第五讲 系统严谨的法典体系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四、君主制下的立法机制
五、中国历朝法典内容上之特色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 (一)春秋战Biblioteka 时期 ❖ 536B.C,郑国《刑鼎》,子产公布,晋叔向
反对; ❖ 513B.C.,晋国《刑书》,范宣子制作,荀寅、
❖ (二)隋唐律的体例结构 ❖ 名例 ❖ 卫禁 ❖ 职制 ❖ 户婚 ❖ 厩库 ❖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1.名例(1-46) ❖ 2.吏律(47-74) ❖ (1)职制(47-60) ❖ (2)公式(61-74) ❖ 3.户律(75-156) ❖ (1)户役(75-89) (5)课程(141-148) ❖ (2)田宅(90-100) (6)钱债(149-151) ❖ (3)婚姻(101-117)(7)市廛(152-156) ❖ (4)仓库(118-140)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7.工律 ❖ (1)营造(424-432) ❖ (2)河防(433-436)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秦汉律令无别,“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杜周传》)。隋唐以前,律最烦多。正律之
外,既有副律或杂律,且每代律文,往往在千条以上。
❖
告劾
惊事
❖
捕
偿赃
❖
系讯
免坐
❖ 西晋《泰始律》(20篇)
刑名
杂律
法例
户律
盗律
擅兴律
贼律
毁亡
诈讹
卫宫
请赇
水火
告劾
厩律
捕律
关市
系讯
违制
断狱
诸侯
❖ (二)从繁到简的转变
❖ 1、《北齐律》(12篇)
❖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 讼、贼盗、捕断、毁亡、厩牧、杂律
❖ 2、《开皇律》(12篇)
❖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 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赵鞅铸于刑鼎,孔子反对; ❖ 501B.C.,郑国《竹刑》,邓析 ❖ 约400B.C.,魏国《法经》,李悝 ❖ 约350B.C.,商鞅“改法为律”,改定秦律
❖ (二)秦汉时期(221B.C.——220A.D.) ❖ 秦朝(221-207B.C.) ❖ 221B.C.,秦国兼并天下,统一中国,并制定
《齐律》,489-491;《梁律》(503);《陈律》, 567
北朝
《北魏律》,分别制定修改于481、492、495、504; 《北周律》,563;《北齐律》,564.
❖ (四)隋唐宋元明清时期(581——1911) ❖ 隋朝(581-618) ❖ 《开皇律》,581-583;《大业律》,607. ❖ 唐朝(618-906) ❖ 《唐律疏议》(653,最终完成于737)。 ❖ 宋朝(960-1279) ❖ 《宋刑统》,963 ❖ 元朝(1280-1367) ❖ 《大元通制》,1316-1323,原法典失传 ❖ 明朝(1368-1644) ❖ 《大明律》(1373-1397) ❖ 清朝
魏晋以降,注意削减,至隋唐仅存五百条,明清更在
五百条以下。
律文虽日趋于简,而历代则恒于律外,另辟歧途。隋 大业律原系开皇律刑之重而修订,但炀帝则又下令各 地,凡盗窃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即斩。且籍没 之罚,九族之诛,轘裂枭首之刑,相继而行,律何有 乎!即在唐宋,律仍为格式敕条所掩,元更无律之备; 而律之名称并在五代两宋易于刑统,视为无关重要者 矣。明兴,律正其名,且无别立之律,顾所谓例者, 复从而入之;清且以律例合称,条文之繁亦极可观, 此治中国法制史者之应注意也。
了在新建立的秦帝国统一适用的秦律。
❖ 汉朝(206B.C.-220A.D.) ❖ 大约在200B.C.,制定《汉律》(即《九章
律》,约完成于128B.C.)。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0) 魏国(220-265) 《魏律》(又称《新律》,共18篇,约230年制定) 晋朝(265-419) 晋律,268年制定 南朝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 (一)从简到繁的演变
❖ 1、从《法经》到汉《九章律》(6——9篇)
❖
盗法
兴律
❖
贼法
厩律
❖
囚法
户律
❖
捕法
❖
杂法
❖
具法
❖ 2、从《九章律》到《新律》、《泰始律》
❖ 曹魏《新律》(18篇)
❖
刑名
断狱
❖
盗
请赇
❖
劫略
杂
❖
贼
户
❖
诈伪
兴擅
❖
毁亡
乏留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6.刑律 ❖ (1)盗贼(254-281(8) 犯奸(366-375) ❖ (2)人命(282-301(9) 杂犯(376-386) ❖ (3)斗殴(302-323(10捕亡(387-394) ❖ (4)骂詈(324-331(11断狱(395-423) ❖ (5)诉讼(332-343) ❖ (6)受赃(344-354) ❖ (7)诈伪(355-365)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后汉书·杜周传》
2.魏晋以来,律令有别
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沽酒,未得皆深人心, 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 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
——《晋书·刑法志》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 3.唐代,“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
❖
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 4.宋代,附令敕,前期,敕令混杂。南渡后,高宗、孝宗、 宁宗、理宗组织修订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敕令 格式,孝宗时分门别类,将敕令分门编纂,曰淳熙条法事 类。
(一)律
❖ 律系表
❖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后周梁律 律—陈
律
后魏律
北齐律
隋
开皇律
唐律 宋刑统 明律
清律
大业律
(二)令
1.秦汉以前,律令无别
战国秦汉,令是律的补充。汉令繁多,每有编纂,有 令甲、令乙、令丙之名,也有诸如《养老令》、《任
子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等以 其规定内涵来命名的。秦汉以前,律令无别。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4.礼律(157-182) ❖ (1)祭祀(157-162) ❖ (2)仪制(163-182) ❖ 5.兵律(183-253) ❖ (1)宫卫(183-198) ❖ (2)军政(199-219) ❖ (3)关津(220-226) ❖ (4)厩牧(227-237) ❖ (5)邮驿(238-253)
第五讲 系统严谨的法典体系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四、君主制下的立法机制
五、中国历朝法典内容上之特色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 (一)春秋战Biblioteka 时期 ❖ 536B.C,郑国《刑鼎》,子产公布,晋叔向
反对; ❖ 513B.C.,晋国《刑书》,范宣子制作,荀寅、
❖ (二)隋唐律的体例结构 ❖ 名例 ❖ 卫禁 ❖ 职制 ❖ 户婚 ❖ 厩库 ❖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1.名例(1-46) ❖ 2.吏律(47-74) ❖ (1)职制(47-60) ❖ (2)公式(61-74) ❖ 3.户律(75-156) ❖ (1)户役(75-89) (5)课程(141-148) ❖ (2)田宅(90-100) (6)钱债(149-151) ❖ (3)婚姻(101-117)(7)市廛(152-156) ❖ (4)仓库(118-140)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7.工律 ❖ (1)营造(424-432) ❖ (2)河防(433-436)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秦汉律令无别,“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杜周传》)。隋唐以前,律最烦多。正律之
外,既有副律或杂律,且每代律文,往往在千条以上。
❖
告劾
惊事
❖
捕
偿赃
❖
系讯
免坐
❖ 西晋《泰始律》(20篇)
刑名
杂律
法例
户律
盗律
擅兴律
贼律
毁亡
诈讹
卫宫
请赇
水火
告劾
厩律
捕律
关市
系讯
违制
断狱
诸侯
❖ (二)从繁到简的转变
❖ 1、《北齐律》(12篇)
❖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 讼、贼盗、捕断、毁亡、厩牧、杂律
❖ 2、《开皇律》(12篇)
❖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 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赵鞅铸于刑鼎,孔子反对; ❖ 501B.C.,郑国《竹刑》,邓析 ❖ 约400B.C.,魏国《法经》,李悝 ❖ 约350B.C.,商鞅“改法为律”,改定秦律
❖ (二)秦汉时期(221B.C.——220A.D.) ❖ 秦朝(221-207B.C.) ❖ 221B.C.,秦国兼并天下,统一中国,并制定
《齐律》,489-491;《梁律》(503);《陈律》, 567
北朝
《北魏律》,分别制定修改于481、492、495、504; 《北周律》,563;《北齐律》,564.
❖ (四)隋唐宋元明清时期(581——1911) ❖ 隋朝(581-618) ❖ 《开皇律》,581-583;《大业律》,607. ❖ 唐朝(618-906) ❖ 《唐律疏议》(653,最终完成于737)。 ❖ 宋朝(960-1279) ❖ 《宋刑统》,963 ❖ 元朝(1280-1367) ❖ 《大元通制》,1316-1323,原法典失传 ❖ 明朝(1368-1644) ❖ 《大明律》(1373-1397) ❖ 清朝
魏晋以降,注意削减,至隋唐仅存五百条,明清更在
五百条以下。
律文虽日趋于简,而历代则恒于律外,另辟歧途。隋 大业律原系开皇律刑之重而修订,但炀帝则又下令各 地,凡盗窃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即斩。且籍没 之罚,九族之诛,轘裂枭首之刑,相继而行,律何有 乎!即在唐宋,律仍为格式敕条所掩,元更无律之备; 而律之名称并在五代两宋易于刑统,视为无关重要者 矣。明兴,律正其名,且无别立之律,顾所谓例者, 复从而入之;清且以律例合称,条文之繁亦极可观, 此治中国法制史者之应注意也。
了在新建立的秦帝国统一适用的秦律。
❖ 汉朝(206B.C.-220A.D.) ❖ 大约在200B.C.,制定《汉律》(即《九章
律》,约完成于128B.C.)。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0) 魏国(220-265) 《魏律》(又称《新律》,共18篇,约230年制定) 晋朝(265-419) 晋律,268年制定 南朝